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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周昶行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為期一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300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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