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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余雨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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