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潔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於下述日期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本部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180041——朱君傑之申請,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終止在澳門海關的職務。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戴天就及招俊豪,編號分別為180051及21007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栢展,編號為22016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英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歐陽鍵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歐陽鍵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黎嘉恩,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詠嘉,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曹玉愛,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款,以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九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王華,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三)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七)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廖國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二)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二)項、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六)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陳楚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龍善衡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潤連 | 勤雜人員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劉江華 | 重型車輛司機 | 3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余麗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丘婉雯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丘婉雯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批示:
應呂玉尤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
應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批示:
黃子源——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批示:
何綺彤——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施家麗,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黃雅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彭凱晴、黃俊宇及黃嘉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欣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關新姐、梁金、梁桂英及麥財葉,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黃杰勤及陳康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及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周建東及黃潔凝,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馮家豪,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羅佩健及楊文濠,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樊佩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鳳惠、蔡新式、鍾豪、鍾秀英、方家宜、孔慧娙、葉敏結、高思慧、關銀好、賴玉珍、李祖耀、梁潤枝、盧順金、呂志遠、吳月娥、唐達翔及尹寶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
馮家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二年七月三日批示:
應鄧洋洋的請求,其在本局以個人勞動合同擔任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起予以終止。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之Maria João Marques da Silva Picão de Oliveira,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陳詠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李穎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盧淑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許樂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Isabel Alexandra Gomes de Carvalho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方君玲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尹艷欣,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即其到法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吳麗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蔣小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轉為收取相當於薪俸點6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屈臣氏(澳門)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84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屈臣氏藥行第九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中街843號海上居商舖地下S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吳嘉暉先生發給“濟仁生活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0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俾利喇街望廈社屋望德樓地下G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看台街218號信託花園(銀成閣)6樓C座。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吳鳳琼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何美心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05/06/2022 |
袁轉好 |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 1 | 15/06/2022 |
李安瑩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30/06/2022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秋及林藹瑩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銳山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黃蓉 | 首席技術員 | 2 | 470 | 03/06/2022 |
謝凱茵 | ||||
周顏珠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415 | 03/06/2022 |
李玉明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12/06/2022 |
邵麗丹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甘桂香 | 首席技術員 | 2 | 470 | 03/06/2022 |
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曾裕珊 |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 2 | 480 | 01/06/2022 |
袁轉好 | 15/06/2022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阮曉惠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艷宏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Paulo Osório de Barro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自願退休。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3)分項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龔志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3)分項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龔志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3)分項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龔志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3)分項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龔志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2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陸嘉俊法學士為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法學學士。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茲聲明陸嘉俊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周樂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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