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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醫療專業人員:
(1)張志雄;(2)葉志達;(3)劉慧敏;
(二)社會人士:
(1)梁偉峰。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羅奕龍;
(二)副主席:吳培娟;
(三)醫療專業人員:
(1)陳暢堅;(2)陳婉華;(3)陳惟蒨;(4)陳穎茜;(5)曾潭飛;(6)蔣永興;(7)蔡嘉敏;(8)許孟雄;(9)郭秋莎;(10)林果;(11)李俊玲;(12)梁玉華;(13)梁偉明;(14)梁寶鸞;(15)李鵬斌;(16)林哲正;(17)林巍;(18)羅冰玉;(19)呂綺玲;(20)吳國良;(21)白琪文;(22)戴華浩;(23)黃茵茵;(24)王靜華;(25)黃駿傑;(26)余斌;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1)鄺珉;(2)彭向強*;(3)謝學斌;
* 彭向強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41/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陳新;(2)吳其標;
(六)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林愛貞;(2)伍慧兒;
(七)社會人士:
(1)區志強;(2)陳虹;(3)方念湘;(4)黃顯輝。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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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梁佩珊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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