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醫療專業人員:

(1)張志雄;(2)葉志達;(3)劉慧敏;

(二)社會人士:

(1)梁偉峰。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羅奕龍;

(二)副主席:吳培娟;

(三)醫療專業人員:

(1)陳暢堅;(2)陳婉華;(3)陳惟蒨;(4)陳穎茜;(5)曾潭飛;(6)蔣永興;(7)蔡嘉敏;(8)許孟雄;(9)郭秋莎;(10)林果;(11)李俊玲;(12)梁玉華;(13)梁偉明;(14)梁寶鸞;(15)李鵬斌;(16)林哲正;(17)林巍;(18)羅冰玉;(19)呂綺玲;(20)吳國良;(21)白琪文;(22)戴華浩;(23)黃茵茵;(24)王靜華;(25)黃駿傑;(26)余斌;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1)鄺珉;(2)彭向強*;(3)謝學斌;

* 彭向強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41/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五)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陳新;(2)吳其標;

(六)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林愛貞;(2)伍慧兒;

(七)社會人士:

(1)區志強;(2)陳虹;(3)方念湘;(4)黃顯輝。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葡文版本

第43/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梁佩珊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金額。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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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