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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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及經第23/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李沛霖;
(二)林綺濤;
(三)容永恩;
(四)馬若龍;
(五)陳明金;
(六)梁安琪;
(七)陸波;
(八)劉潤輝;
(九)陳虹;
(十)吳小麗;
(十一)莫志偉;
(十二)華詩韻;
(十三)陳華強;
(十四)馬志華;
(十五)廖啓承。
二、廢止第20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8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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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及經第23/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100點的報酬。
二、委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三、以兼職方式委任何桂鈴、區榮智及黎振強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525點的報酬。
四、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五、廢止第22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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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及經第23/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為期兩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210點的報酬。
二、委任何美華、陸永根及劉永年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75點的報酬。
三、廢止第8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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