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保安司司長第136/2021號批示第二款內增加第(十四)、(十五)及(十六)項,其內容如下:
“(十四)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訂定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之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對實施保障遣返之適當措施作出決定。”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