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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的規定,結合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嘉祺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黃嘉祺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2007年至2010年 | 教育暨青年局中葡中學教師; |
——2010年至2018年 |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2015年至2018年 | 教育暨青年局駿菁活動中心主任; |
——2018年至2020年 | 教育暨青年局青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處長; |
——2020年至2021年1月 | 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廳長; |
——2021年2月至今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 |
——2022年2月至今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副局長。 |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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