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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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批示:

張惠恩——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起續期壹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陳熊祥,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張駿業,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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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210——何靜汶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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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關務總監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議決如下:

江欣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劍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徐麗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鄭劍峰及何淑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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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德賢、何潤德及黃柏謙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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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劉劍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田華,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馬潔娜,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張小丹,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王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錦江及梁嘉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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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惠心及黃綺麗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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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黎淑賢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婁煦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溫柏豪,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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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麥倩彤,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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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嚴潤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2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前第四職階警員李偉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82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海關處長李國輝,供款人編號30100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錦章,供款人編號60534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技術工人羅偉文,供款人編號60571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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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Thelma Raquel Melo da Costa Almeida——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雷嘉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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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志威、曾志傑、張麒發、陳永鴻、黃桂亮、吳少偉、施展裕、關志洪、高志榮、何嘉儀及陳沛鋒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治良、崔偉文、鄭永強、蔡明哲、盧結英、王曉、李龍飛、陳詠儀及吳耀偉。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布米高、任燕霞、趙美婷及傅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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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棋,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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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督察羅綺雯到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振洪及鄭有能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梁振洪及鄭有能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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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作出的第36/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91951梁榮利,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作出的第37/2022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69101林嘉毅,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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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葉錦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合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任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福霞,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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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妙霞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林金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湯褔如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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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壹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分類  經濟 
712001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5-02-0 41-02-04-00-00 教育及文康用品  $ 700,000.00
5-02-0 41-02-99-00-00 其他——動產  $ 700,000.00
總額  $ 700,000.00 $ 700,000.00
核准依據:  31/03/2022 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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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錦華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批示:

徐舜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批示:

楊敏兒,懲教管理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批示:

楊月明——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美鷺、黎熙及林嘉誠,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永豪及劉景仲,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羅嘉慧,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陳麗華及梁麗紅,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及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李旦,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吳偉雄,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蘇小紅,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黃鴻虹,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健珊,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七,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梁詠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玫,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婉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潘健業及黃文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林婉怡,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潘健華,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魏碧芬,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之黃玉蓮,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之何詠華,因獲批給短期無薪假,其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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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關美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麥倩彤及溫柏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覺良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林潔婷——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林健成、區家祺、譚碧韻、蘇鴻珊及李美玉——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蘇詠兒——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李庭恩——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呂思慧、楊曉彤及黃雪敏——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余玉霞——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翊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薛文輝,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容啓亮,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趙葉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卓倩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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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應侯炳新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張鳳婷和張燕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翁倩儀和盧凱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嘉美和林麗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勞佩儀、張玉娟、鄭曉靜、盧靜榕、馮嘉瑩、吳雅倫、羅綺婷、郭志嬌、羅靜華及梁敏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董穎珊、黃嘉民、岑沛恩及莫家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鄭雯慧、鄺斯莉、林曉秀、譚嘉琪、胡可欣及徐嘉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司徒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鄔頴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盧秀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詠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梁妙儀和李慧雅——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高善鶯——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林家鴻,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彩蓮和胡偉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陳有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游偉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頴欣,其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的批示:

王英傑和林文耀——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關嘉敏——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惠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施展鴻、黃思捷、謝嘉怡及林珈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簡俊文,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王彩虹——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梁思敏——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20號,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520號大中華廣場(綠湖居,翠湖居)B2的同善堂氹仔華寶中醫分診所更名為同善堂氹仔中醫綜合診所(大中華廣場)。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徐啓進,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即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的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布綺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關美荇,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瑞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佳寧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4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連勝街79號地下連閣樓)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佳寧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07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富榮行”場所設施改動,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前地120號永堅工業大廈4樓F座。

———

應准照持有人國泰藥業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03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國泰藥房VI"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36號金來大廈地下G座。

———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梁家輝,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林偉明,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黎錦棠,本學院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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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土地工務運輸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招駿傑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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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澤武、湯家明及王偉鵬——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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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蔡翯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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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關廣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雷日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435點,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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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簡志彬及蔡晶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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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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