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公職局現刊登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受資助實體名單:
受資助實體 | 給予財政 資助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聯合國 | 21/01/2022 | $ 1,300,471.82 | 支付旅遊局人員參與聯合國初級專業人員項目(JPO)續任的資助費用。 |
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馮若儀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二二年關於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租,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21/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二零二二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元壹佰元($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二二年關於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稅,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21/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二零二二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元壹佰元($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諪諪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諪諪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15011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為“2022粵澳名優商品展”及“2023粵澳名優商品展”承辦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一至四)或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前往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四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之費用以取得招標卷宗的影印本,亦可透過本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為有意投標人士安排的說明會,將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10:00)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十九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會議室舉行。
投標書應交往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四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財政及財產處。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下午五時正(17:00)。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正(10:00)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十九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會議室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項)出席開標會議。
投標人須透過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交澳門元伍拾柒萬陸仟圓元正($576,000.00)作為臨時擔保。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劉偉明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提供超時工作之規章》第三條第一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透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黃善文,有關其所監督的附屬單位人員提供不超過法定上限之超時工作的批准權限。
二、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三、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劉偉明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根據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九條第一款c)項以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人員通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透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黃善文作出涉及其所監督的附屬單位人員的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及將年假轉移至翌年的申請;
(二)核准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二、上述獲授權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三、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劉偉明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主席根據經第5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十七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二款之規定,以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決議所授予的權限,透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作出轉授權如下:
一、轉授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黃善文批准其所監督之附屬單位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的權限,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
二、上述獲轉授權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行使本轉授權所作出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追認。
三、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劉偉明
為履行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受資助項目負責人 | 給予財政 資助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項目資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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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偉鴻 Zheng, Weihong |
--- | 16/02/2022 30/03/2022 |
$ 10,800.00 | 向科技部委派來澳修讀葡語課程的學員發放生活津貼 |
曹安琪 Cao, AnQi |
--- | 16/02/2022 30/03/2022 |
$ 10,800.00 | 向科技部委派來澳修讀葡語課程的學員發放生活津貼 |
蔡利超 Cai, LiChao |
--- | 16/02/2022 30/03/2022 |
$ 10,800.00 | 向科技部委派來澳修讀葡語課程的學員發放生活津貼 |
謝嬌 Xie, Jiao |
--- | 16/02/2022 30/03/2022 |
$ 10,800.00 | 向科技部委派來澳修讀葡語課程的學員發放生活津貼 |
吳以航 Ng, I Hong |
吳以航 Ng, I Hong |
31/3/2022 | $ 2,899.00 | 一種可穿戴設備(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
吳以航 Ng, I Hong |
31/3/2022 | $ 10,829.00 | 一種可穿戴設備(中國發明專利申請) | |
吳以航 Ng, I Hong |
31/3/2022 | $ 5,896.00 | 一種防濺水水瓶(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 |
陳嘉賢 Chan, Ka Yin Victor、 梁叔螭 Leong, Sok Lei |
陳嘉賢 Chan, Ka Yin Victor、 梁叔螭 Leong, Sok Lei |
31/03/2022 | $ 9,567.80 | 電池模塊充放電控制方法及電池系統(香港發明專利申請) |
澳門大學 | 鄧初夏 Deng, Chuxia |
31/3/2022 | $ 3,900,000.00 | 澳門及周邊地區幾種高發腫瘤的生物庫的建立及癌症精準醫療研究(第3期支付) |
李銘源 Lee, Ming Yuen |
31/3/2022 | $ 2,100,000.00 | 抗神經退行性病的天然小分子化合物 PD-001的研發(第3期支付) | |
鄭慧珊 Cheang, Wai San |
31/3/2022 | $ 210,000.00 | 馬齒莧提取物對動脈粥樣硬化的作用機制研究(第2期支付) | |
黃志文 Vong, Chi Man |
31/3/2022 | $ 165,000.00 | 醫學影像小樣本的深度模糊學習關鍵技術及其於COVID-19新冠肺炎影像分析驗證(第2期支付) | |
徐青松 Xu, Qingsong |
31/3/2022 | $ 1,800,000.00 | 基於三維視覺感知與柔順力控的機器人智能作業系统研發(第3期支付) | |
周萬歡 Zhou, Wanhuan |
31/3/2022 | $ 500,000.00 | 城市軌道交通隧道運營安全智能監測關鍵技術與系統研發及應用(第2期支付) | |
李紹平 Li, Shaoping |
31/3/2022 | $ 1,800,000.00 | 中藥國際標準研究與制訂(第3期支付) | |
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澳門科技大學 | 王靜蓉 Wang, Jingrong |
31/3/2022 | $ 199,512.70 | 基於有效部位組合的中藥抗病毒鼻腔保護劑研究(第2期支付) |
科普資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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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小學科學教育學會 | 張鼎宏 Cheong, Teng Wang 周仲好 Chao, Chong Hou 麥錦賢 Mak, Kam In 陳頌然 Chan, Chung Yin |
31/3/2022 | $ 234,460.00 | 2021-2022全澳小學常識科技大賽——編程機械車競速比賽及工作坊 |
總金額 | $ 10,981,364.50 |
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陳允熙
為履行經十二月十四日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關於給予私人及私立機構之財政資助的批示,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現公佈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之財政資助表:
受資助實體 | 給予財政資助日期 | 資助金額 (澳門元) |
目的 |
澳門無疆界青年協會 | 08/03/2022 | 345,000.00 | 資助「遊澳消費樂滿FUN」活動第二期費用。 |
中華文化產業促進會 | 08/03/2022 | 200,940.00 | 資助「第三屆“心動澳門”社區旅遊創意大賽」活動第一期費用。 |
澳門導遊促進會 | 08/03/2022 | 86,290.00 | 資助「路氹歷史建築駐點導賞計劃」活動第一期費用。 |
澳門北區工商聯會 | 08/03/2022 | 299,135.00 | 資助「2021澳門光影節——花地瑪堂區——追光尋樂——〈光影星河公園〉」活動第二期費用。 |
澳門歷史城區發展促進會 | 31/03/2022 | 475,040.00 | 資助「遊澳消費樂滿FUN」活動。 |
總額 | 1,406,405.00 |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旅遊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文綺華(局長)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內獲發出、被中止、結束中止和被註銷執業准照的執業會計師名單:
准照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P0246 | 陳焯民 CHAN CHEOK MAN |
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9樓 |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
P0303 | 高薇 KOU MEI |
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6號茂業商業大廈2樓 | 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
P0382 | 譚麗嫦 TAM LAI SEONG |
澳門永樂街87號康樂新村第4座6樓J |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
P0434 | 林珍妮 LAM JENNIE MARIA |
Av. Sidonio Pais 71, The Phoenix Terrace 14-B, Macau |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被註銷執業准照 |
P0889 | 吳慕嫻 NG MOU HAN |
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1樓D |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
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內新登錄、被中止、結束中止及註銷登錄的可提供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名單:
登錄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T0246 | 陳焯民 CHAN CHEOK MAN |
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9樓 |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註銷登錄 |
T0256 | 蘇煥容 SOU WUN IONG |
氹仔花城利盈大廈13樓G座 |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註銷登錄 |
T0303 | 高薇 KOU MEI |
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6號茂業商業大廈2樓 | 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註銷登錄 |
T0351 | PEREIRA VITOR MANUEL |
ESTRADA DE ADOLFO LOUREIRO No.4-6, 9º ANDAR - F, EDF. IBERÁSIA, MACAU |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註銷登錄 |
T0382 | 譚麗嫦 TAM LAI SEONG |
澳門永樂街87號康樂新村第四座樂泰樓6樓J |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註銷登錄 |
T0426 | 高冠球 KOU KUN KAO |
氹仔成都街537號濠景花園31座13樓H座 | 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註銷登錄,溯及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T0889 | 吳慕嫻 NG MOU HAN |
澳門黑沙環新街裕華大廈第十四座13樓A |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註銷登錄 |
T1021 | 林雅晴 LAM NGA CHENG |
澳門永寧廣場翡翠廣場第四座12樓X | 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新登錄 |
二零二二年四月八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就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及典試委員會的組成,現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的批示,批准更改有關委員會成員如下:
(1)招聘體格檢驗委員會成員: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鄭星倫
委員:霍永廣醫生
談光濠醫生
馬惠君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陳兆海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警司,李英龍
委員:杜國榮醫生
黃小琳醫生
張靜儀醫生
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黃錦華
(2)典試委員會成員:
正選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劉家榮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司,梁志偉
治安警察局警司,黃耀麟
秘書:治安警察局警長,庄桂林
候補成員
主席:治安警察局警司,李華湘
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司,徐小華
治安警察局副警司,張艷嬋
秘書:治安警察局副警長,許炳威
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碩士學位(歷史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人文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00-M21-0822H-06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文學
三、專業:歷史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高級歷史理論與實踐 |
必修 |
45 |
3 |
高級歷史閱讀 |
" |
45 |
3 |
高級歷史寫作 |
" |
45 |
3 |
論文 |
" |
— |
12 |
學生須修讀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佛教雕塑與繪畫 |
選修 |
45 |
3 |
晚清中國 |
" |
45 |
3 |
古代中國的法律與社會 |
" |
45 |
3 |
佛教藝術:理論與歷史 |
" |
45 |
3 |
東西方互動與交流 |
" |
45 |
3 |
東南亞史學史 |
" |
45 |
3 |
帝國主義研究I |
" |
45 |
3 |
帝國主義研究II |
" |
45 |
3 |
歷史專題I |
" |
45 |
3 |
歷史專題II |
" |
45 |
3 |
全球史方法論 |
" |
45 |
3 |
中國近代政治制度史 |
" |
45 |
3 |
中國近代史研究入門 |
" |
45 |
3 |
多元視野中的澳門史 |
" |
45 |
3 |
歷史獨立研究 |
" |
45 |
3 |
總學分 |
30 |
* 經人文學院具權限機關批准,學生可選讀澳門大學其他碩士學位課程(文學、哲學或歷史學範疇)的學科單元/科目(最多6學分)。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臨床試驗申請的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1.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中成藥的改良型新藥或創新藥的第I期、第II期及第III期臨床試驗,受本技術性指示規範。
2. 臨床試驗許可程序:
2.1 臨床試驗申請人
2.1.1 如屬自然人,須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副本;
2.1.2 如屬法人,須提供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
2.2 申請人在提出中成藥臨床試驗申請前,可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程序前諮詢申請。
2.3 按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及本技術性指示的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包括填妥的臨床試驗申請的專用表格、申請人資料、研究背景、臨床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知情同意書式樣、統計分析計劃、倫理委員會的組成等。
2.4 提供臨床試驗用的中成藥在符合中成藥生產質量管理條件下的中藥製藥廠製備的聲明,並須按《中成藥註冊卷宗技術性規範要求》的規定,提交臨床試驗中成藥初步的技術資料,包括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及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
2.5 提供臨床試驗所涉中成藥的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樣本,其中包裝及標籤須至少載有臨床試驗所涉中成藥的名稱或代號、批號及有效期。
2.6 如臨床試驗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申請人須提供其有權提出進行臨床試驗的聲明書;如屬多中心臨床試驗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申請人須提供開展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臨床試驗許可證明。
2.7 中成藥臨床試驗申請須經生命道德科學委員會審議,並獲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臨床試驗許可後,申請人方可開展相關的中成藥臨床試驗。
3. 臨床試驗機構:
3.1 臨床試驗應按照人用藥品註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建議,在符合《藥物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CP)的機構開展,並須遵守GCP規範。
3.2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應當自行或聘請第三方對其臨床試驗機構及專業的技術水平、設施條件及特點進行評估,評估符合規定要求後通知藥物監督管理局;倘臨床試驗機構已獲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認可,可提供相關認可的證明資料。
3.3 臨床試驗機構應具備與臨床試驗方案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中醫藥研究人員、床位數及受試者人數等,並設有臨床試驗管理制度。
3.4 臨床試驗機構應設有獨立的倫理委員會,審查臨床試驗方案是否符合倫理原則,以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受到保護。
3.5 臨床試驗機構須遵守第8/2005號法律關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定。
4. 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4.1 須列明倫理委員會委員的詳細信息,並保證其委員具備倫理審查的資格。
4.2 倫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其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履行工作職責,審查應有書面紀錄,並註明會議時間及討論內容。
4.3 倫理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委員以外的相關專家參與審查,但不能參與投票。
4.4 倫理委員會須自行訂定倫理審查的記錄規範,包括倫理審查的書面紀錄、委員信息、遞交的文件、會議紀錄和相關往來紀錄等。
5. 知情同意書
5.1 須使用經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最新版的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資訊。如有必要,臨床試驗過程中的受試者應當再次簽署知情同意書。
5.2 知情同意書等提供給受試者的口頭和書面信息均應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表達方式,使受試者或其監護人、見證人易於理解。
5.3 簽署知情同意書前,應當給予受試者或其監護人充分的時間和機會瞭解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並詳盡回答受試者或其監護人提出的與臨床試驗相關的問題。
5.4 受試者或其監護人,以及執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應當在知情同意書上分別簽名並註明日期,如非受試者本人簽署,應當註明關係。
5.5 知情同意書和提供給受試者的其他信息應包括但不限於:
5.5.1 臨床試驗概況;
5.5.2 試驗目的;
5.5.3 試驗治療和隨機分配至各組的可能性;
5.5.4 受試者需要遵守的試驗步驟,包括創傷性醫療操作;
5.5.5 受試者的義務;
5.5.6 臨床試驗所涉及試驗性的內容;
5.5.7 試驗可能致受試者的風險或不便,尤其是存在影響胚胎、胎兒或哺乳嬰兒的風險時;
5.5.8 試驗預期的獲益,以及不能獲益的可能性;
5.5.9 其他可選的藥物和治療方法,及其重要的潛在獲益和風險;
5.5.10 受試者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時,可獲得補償以及治療;
5.5.11 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可能獲得的補償;
5.5.12 受試者參加試驗是自願的,可以拒絕參加或有權在試驗任何階段隨時退出試驗而不會遭到歧視或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5.5.13 受試者相關身份鑒別紀錄的保密事宜,不公開使用。如發佈臨床試驗結果,受試者的身份資訊仍保密;
5.5.14 受試者可能被終止試驗的情況及理由;
5.5.15 受試者參加試驗的預期持續時間;
5.5.16 參加該試驗的預計受試者人數。
6. 研究者手冊
6.1 研究者手冊是關於試驗中成藥的藥學、非臨床和臨床資料的彙編,其內容包括試驗中成藥的藥學、毒理學、藥理學及臨床的資料。
中成藥研究者手冊的內容應當註明組方理論依據、篩選信息、配伍、功能、主治、已有的人用藥經驗、藥材基原和產地等。
6.2 研究者手冊目的是説明研究者和參與試驗的其他人員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試驗方案,幫助研究者理解試驗方案中諸多關鍵的基本要素,包括臨床試驗的給藥劑量、給藥次數、給藥間隔時間、給藥方式等,主要和次要療效指標和安全性的觀察和監測。
6.3 研究者手冊須包括:
6.3.1 目錄條目:保密性說明、簽字頁、目錄、摘要、前言、試驗中成藥的藥學研究、非臨床研究(非臨床藥理學、動物體內藥代動力學、毒理學)、人體內作用(人體內的藥代動力學、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市使用情況)、數據概要和研究者指南、注意事項、參考資料(已發表文獻、報告)。
6.3.2 摘要:重點說明試驗中成藥研發過程中具重要意義的藥學、藥理學、毒理學、藥代動力學及臨床等信息內容。
6.3.3 前言:簡要說明試驗中成藥的名稱;試驗中成藥的中藥成分、配伍、功能、主治,以及其在同類中成藥中的預期地位(如優勢);試驗中成藥實施臨床試驗的立題依據;擬定的試驗中成藥用於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前言中應當說明評價試驗中成藥的常規方法。
6.3.4 在研究者手冊中應當清楚說明試驗用中成藥的中藥成分、配伍,簡要描述其理化和藥學特性。說明試驗中成藥的儲存方法和使用方法。試驗中成藥的製劑信息可能影響臨床試驗時,應當說明輔料成分及配方理由,以便確保臨床試驗採取必要的安全性措施。
6.3.5 非臨床研究介紹:簡要描述試驗中成藥非臨床研究的藥理學、毒理學、藥代動力學研究發現的相關結果。
6.3.6 研究者手冊應當提供非臨床研究中的信息:試驗動物的種屬、每組動物的數目和性別、給藥劑量單位、給藥劑量間隔、給藥途徑、給藥持續時間、系統分佈資料、暴露後隨訪期限。研究結果應當包括試驗藥物藥理效應、毒性效應的特性和頻度;藥理效應、毒性效應的嚴重性或者強度;起效時間;藥效的可逆性;藥物作用持續時間和劑量反應。應當討論非臨床研究中最重要的發現,如量效反應、與人體可能的相關性及可能實施人體研究的多方面問題。若同一種屬動物的有效劑量、非毒性劑量的結果可以進行比較研究,則該結果可用於治療指數的討論,並說明研究結果與擬定的人用劑量的相關性。
6.3.7 毒理學介紹:在不同動物種屬中相關研究所發現的毒理學作用摘要,應當包括單劑量給藥、重複給藥、致癌性、特殊毒理研究(如刺激性和致敏性)、生殖毒性、遺傳毒性(致突變性)等方面。
6.3.8 人體內作用:應當充分討論試驗中成藥在人體的已知作用,包括藥代動力學、藥效學、劑量反應、安全性、有效性和其他藥理學領域的資訊。應當盡可能提供已完成的所有試驗藥物臨床試驗的摘要。還應當提供臨床試驗以外的試驗藥物的使用情況,如上市期間的經驗。
6.3.9 試驗中成藥在人體的藥代動力學信息摘要,包括藥代動力學(吸收和代謝,血漿蛋白結合,分佈和排泄);試驗中成藥的一個參考劑型的生物利用度(絕對、相對生物利用度);人群亞組(如性別、年齡和臟器功能受損);相互作用(如藥物——藥物相互作用和食物的作用);其他藥代動力學資料(如在臨床試驗期間完成的群體研究結果)。
6.3.10 試驗中成藥安全性和有效性:應當提供從前期人體試驗中得到的關於試驗中成藥(包括代謝物)的安全性、藥效學、有效性和劑量反應信息的摘要並討論。
6.3.11 上市使用情況:應當說明試驗中成藥已經上市或者已獲批准的主要國家和地區。從上市使用中得到的重要資訊(如處方、劑量、給藥途徑和藥物不良反應)應當予以概述。應當說明試驗用中成藥沒有獲得批准上市或者退出上市的主要國家和地區。
6.3.12 數據概要和研究者指南:應當對非臨床和臨床資料進行全面分析討論,就各種來源的有關試驗中成藥不同方面的資訊進行概述,説明研究者預見到中成藥不良反應或者臨床試驗中的其他問題。
6.3.13 研究者手冊應當讓研究者清楚的理解臨床試驗可能的風險和不良反應,以及可能需要的特殊檢查、觀察專案和防範措施。
7. 研究背景資料
7.1 試驗用中成藥名稱與介紹;
7.2 試驗中成藥在非臨床研究和臨床研究中與臨床試驗相關、具有潛在臨床意義的發現;
7.3 試驗用中成藥的給藥途徑、給藥劑量、給藥方法及治療時程的描述;
7.4 臨床試驗的目標人群;
7.5 臨床試驗相關的研究背景資料、參考文獻和數據來源。
8. 臨床試驗方案
8.1 臨床試驗的基本信息
8.1.1 試驗方案標題、編號、版本號和日期;
8.1.2 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8.1.3 申請人的醫學專家姓名、職務、所在單位地址及聯絡電話;
8.1.4 研究者姓名、職稱、職務,臨床試驗機構的地址及聯絡電話;
8.1.5 參與臨床試驗的單位及相關部門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8.2 臨床試驗方案的試驗目的;
8.3 臨床試驗設計
8.3.1 明確臨床試驗的主要終點和次要終點;
8.3.2 對照組選擇的理由和試驗設計的描述(如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設計),並對研究設計、流程和不同階段以流程圖形式表示;
8.3.3 減少或者控制偏倚所採取的措施,包括隨機化和盲法的方法和過程。採用單盲或開放性試驗需要說明理由和控制偏倚的措施;
8.3.4 治療方法、試驗用藥品的劑量、給藥方案;
8.3.5 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的預期時長和具體安排,包括隨訪等;
8.3.6 受試者、部分臨床試驗及全部臨床試驗的“暫停試驗標準”、“終止試驗標準”;
8.3.7 試驗用藥物管理流程;
8.3.8 盲底保存和揭盲的程序;
8.3.9 明確何種試驗數據可作為原始紀錄直接記錄在病例報告表中。
9. 統計分析計劃
9.1 確定受試者樣本量,並根據前期試驗或文獻數據說明理由;
9.2 顯著性水平,如有調整須說明考慮因素;
9.3 說明主要評價指標的統計假設,包括原假設和備擇假設,簡要描述擬採用的具體統計方法和統計分析軟件。若需要進行期中分析,應當說明理由、分析時點及操作規程;
9.4 缺失數據、未用數據和不合邏輯資料的處理方法;
9.5 明確偏離原定統計分析計劃的修改程序;
9.6 明確定義用於統計分析的受試者數據集,包括所有參加隨機化的受試者、所有服用過試驗用中成藥的受試者、所有符合入選的受試者和可用於臨床試驗結果評價的受試者。
10. 各期臨床試驗的技術要求(適用於擬在澳門申請改良型新藥或創新藥的註冊):
10.1 申請創新藥註冊前,應開展具有足夠樣本量的隨機對照藥物臨床試驗。經現代藥理學研究篩選而獲得的單方製劑、組分中成藥等創新藥,申請人應提供充分的資料支持中成藥新藥處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應當進行I、II、III期臨床試驗。
10.2 申請中成藥臨床試驗前,須完成初步的藥學研究工作,為探索性臨床試驗提供基本穩定的藥用物質,並控制好中成藥相關安全性問題。
10.3 人用經驗能為中成藥新藥II期臨床試驗劑量探索、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篩選、療程探索等提供研究證據,且擬用劑量獲得藥物重複給藥毒性研究結果支持的,可僅進行III期臨床試驗。
10.4 倘創新藥來源於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院院士(臨床專業)或國醫大師,且能提供臨床試驗劑量探索、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篩選、療程探索的研究資料,同時擬用劑量獲得藥物重複給藥毒性研究結果支持的,可僅進行III期臨床試驗。
10.5 倘符合第10.3點及第10.4點的情況,申請人在申請臨床試驗時,須提供相關人用經驗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10.5.1 提供申報臨床試驗用中成藥既往臨床應用的證明性文件;
10.5.2 提供申報臨床試驗用中成藥既往臨床應用的綜述,包括文獻綜述和既往臨床應用總結兩部分,簡述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結果。
10.5.3 提供申報臨床試驗用中成藥相關文獻,包括古代及現代文獻綜述,並分析文獻中處方與申報臨床試驗用中成藥之間的關係。
10.5.4 提供申報臨床試驗用中成藥相關的臨床應用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總結,包括臨床應用經驗的總結報告和開展進行的各類臨床試驗報告等。
10.5.5 評價現有申報臨床試驗用中成藥相關文獻和申報臨床試驗用中成藥既往臨床應用總結對於立題依據的支持情況。
10.5.6 提供有關的參考文獻全文。與申報臨床試驗用中成藥密切相關的文獻應有特殊標註。
10.6 除第10.3點及第10.4點規定的情況外,處方含有被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用中藥材表》的毒性中藥材、沒有任何國家或地區標準的中藥飲片或提取物,又或非臨床安全性試驗結果出現明顯毒性反應的中成藥註冊申請,必須先進行I、II期臨床試驗。
10.7 合理設立中成藥臨床試驗的對照
10.7.1 根據具體的臨床試驗目的,同一個臨床試驗可以採用一個或多個類型的對照;
10.7.2 使用安慰劑對照應符合倫理學要求。安慰劑不應對人體健康産生危害及明顯不良反應。在特定情况下,安慰劑可採用已上市藥品。臨床試驗使用的安慰劑製備須提供以下資料:
10.7.2.1 安慰劑的批生產紀錄副本;
10.7.2.2 安慰劑的配方,包括配方組成成分的來源及執行標準;
10.7.2.3 安慰劑與試驗樣品的性味對比研究資料,說明安慰劑與試驗樣品在外觀、大小、色澤、重量、味道及氣味等方面的一致性情況。
10.7.3 陽性對照應選用有充分臨床研究證據,且當前臨床普遍使用的、與創新藥擬定臨床定位一致的療效較好的已上市藥品,可選擇已上市的中成藥或化學藥作為對照。
10.8 創新藥含有未被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制定的標準收載的可替代具標準的製劑處方中毒性中藥材或處於瀕危狀態中藥材的新中藥材代用品,倘新中藥材代用品與被替代中藥材的物質基礎基本一致的,可免藥效學研究資料,但須提供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資料,而臨床試驗可僅進行I期耐受性試驗和III期臨床試驗。倘新中藥材代用品與被替代中藥材的物質基礎不一致的,應進行藥理毒理學研究和I、II、III期臨床試驗。
10.8.1 新中藥材代用品臨床試驗要求
10.8.1.1 新的中藥材代用品臨床試驗時應評估其與被替代藥材之間的療效差異,首選被替代藥材的已上市單方製劑開展臨床對比研究;
10.8.1.2 沒有已上市單方製劑,可選擇以被替代藥材為君藥的已上市複方製劑為對照,用替代後的複方製劑與原複方製劑進行臨床對比研究;
10.8.1.3 如不符合第10.8.1.1點及第10.8.1.2點的情況,可選擇至少2個含有被替代藥材的已上市複方製劑為對照,用替代後的複方製劑與原複方製劑進行臨床對比研究;
10.8.1.4 倘未有含有被替代藥材的已上市複方製劑,可使用陽性對照或安慰劑對照開展臨床對比研究。
10.9 改良型新藥應提供充分依據說明改變給藥途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臨床應用方面的明顯優勢;臨床試驗應在充分評估給藥途徑改變對藥物成分吸收利用及對有效性、安全性影響的基礎上進行:
10.9.1 新給藥途徑的功能主治如與原給藥途徑者一致,至少應進行III期臨床試驗,一般應選擇原給藥途徑作為對照:
10.9.1.1 若中藥材基原、生產工藝(包括飲片炮製、提取、分離、純化等)及工藝參數、製劑處方等有較大改變,藥用物質基礎變化較大,或劑型改變對藥物的吸收利用影響較大的,或藥物安全性及療效可能降低的,應提供相關的II、III期臨床試驗資料。必要時進行I期臨床試驗。
10.9.2 新給藥途徑的功能主治與原給藥途徑者不一致的,臨床試驗按照創新藥要求。
11. 藥物監督管理局尚可因應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提交有助於審批申請的其他資料。
12. 臨床試驗申請卷宗資料可使用數碼化格式遞交。倘以數碼化格式遞交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文件,申請人須於取得預先許可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其經認證的副本供藥物監督管理局核實。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更改中成藥註冊資料的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1. 中成藥註冊資料的更改不得對中成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產生不良影響。註冊持有人應主動開展中成藥上市後研究,實現中成藥全生命周期管理。
2. 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的類別劃分:
2.1 通知類更改
小更改:指對中成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基本不產生影響的更改或只針對行政資料的更改,但須預先通知藥物監督管理局。
2.2 許可類更改
2.2.1 中更改:指對中成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響的更改,在申請時需要提供科學或技術上的資料以供審批,且須經藥物監督管理局許可後方可作出。
2.2.2 大更改:指對中成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更改,在申請時需要提供科學或技術上的資料以供審批,且須經藥物監督管理局許可後方可作出。
3. 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申請的規定:
3.1 註冊持有人須填寫並遞交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的專用表格,並附上相關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的技術資料。
3.2 每一類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須按本技術性指示組成部分的附錄I、II及III所述的特定前提條件下進行。
3.3 倘為更改進口中成藥的註冊資料,註冊持有人須提供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載有相同更改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其經認證的副本。然而,其他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的決定對藥物監督管理局的判斷不具任何約束力。
3.4 倘一項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必然導致其他註冊資料更改時,註冊持有人可將所有更改合併在同一申請中,並僅需繳交一項註冊資料更改費用。相反,藥物監督管理局有權要求註冊持有人適當地對無連帶關係的更改從一份申請中分拆成多份申請。
3.5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因應註冊持有人提交的資料對各項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的類別重新分類,有關重新分類的決定須通知註冊持有人。註冊持有人須按藥物監督管理局的決定遞交申請以及所需資料。
3.6 倘屬許可類更改(包括中更改及大更改),註冊持有人須在提出申請時承諾更改獲得批准後的實施時間,實施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獲批之日起六個月,具體以藥物監督管理局批准的更改中成藥註冊資料的實施日期為准。
4. 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的卷宗組成
4.1《中成藥註冊卷宗技術要求》的技術性指示適用於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註冊持有人應按更改的項目提供相應的一般文件、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和臨床研究資料。
4.2 藥物監督管理局尚可因應實際需要,要求註冊持有人在指定期限提交有助於審批申請的其他資料。
4.3 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卷宗可使用數碼化格式遞交。倘以數碼化格式遞交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文件,註冊持有人須在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批准前又或相關更改在澳門實施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其經認證的副本供藥物監督管理局核實。
5. 中成藥註冊資料更改的審批時間
5.1 小更改——註冊持有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相關更改三十日前通知藥物監督管理局及遞交完整的所需文件。
5.2 中更改——藥物監督管理局自註冊持有人遞交更改註冊資料的申請及完整的所需資料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決定。
5.3 大更改——藥物監督管理局自註冊持有人遞交更改註冊資料的申請及完整的所需資料之日起二百四十日內作出決定。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1 更改中成藥行政資料
1.1 更改註冊持有人的名稱、地址或聯絡資料。須提供之文件:
1.1.1 建議的註冊持有人名稱、地址或聯絡資料對照;
1.1.2 遞交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至(3)分項所指的資料,如申請人屬製造准照或進出口批發准照持有人,可無須遞交;
1.1.3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倘有)。
1.2 更改進口中成藥境外持有人的名稱、地址或聯絡資料。須提供之文件:
1.2.1 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中成藥境外持有人更改名稱、地址或聯絡資料的證明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1.2.2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倘有)。
1.3 更改註冊持有人。須提供之文件:
1.3.1 擬更改的註冊持有人資料,遞交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一)項(1)分項至(3)分項所指的資料,如申請人屬製造准照或進出口批發准照持有人,可無須遞交;
1.3.2 更改前和更改後的持有人雙方就註冊持有人更改的協議;
1.3.3 擬更改的註冊持有人須承諾該中成藥的製藥廠、處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等與原中成藥一致;
1.3.4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倘有)。
1.4 更改進口中成藥境外持有人。須提供之文件:
1.4.1 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中成藥境外持有人的證明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1.4.2 由註冊持有人發出聲明,說明有關更改,並聲明中成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以及製藥廠資料維持不變;
1.4.3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2 更改包裝規格
2.1 更改中成藥獨立包裝的數量。須提供之文件:
2.1.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1.2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3 更改包裝、標籤及說明書資料
3.1 更改包裝、標籤或說明書的條碼、分銷商資料、式樣或設計、商標、圖案或語文。須提供之文件:
3.1.1 與已批准的包裝、標籤或說明書對照表,並清晰註明相關更改;
3.1.2 由註冊持有人發出的聲明書,指明除所申請的更改外,其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內容維持不變;
3.1.3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3.2 取消除說明書外的、放置於中成藥包裝內的任何獲許可資料。須提供之文件:
由註冊持有人發出聲明,說明取消除說明書外的、放置於中成藥包裝內的任何獲許可資料的更新情況。
4 其他資料的更改
4.1 更改未披露資料保護的狀況。須提供之文件:
由註冊持有人提供理據以說明有關更改的需要及發出聲明,詳細說明未披露資料保護的更新情況。
4.2 更改專利資料。須提供之文件:
4.2.1 由註冊持有人提供理據以說明有關更改的需要及發出聲明,詳細說明專利資料的更新情況;
4.2.2 中成藥專利資料更新的證明文件。
4.3 更改中成藥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註冊情況的資料。須提供之文件:
由註冊持有人發出聲明,說明中成藥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註冊資料的更新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1 更改生產工藝
1.1 在設備工作原理不變的情況下,因生產設備型號、規模的改變而引起的工藝參數更改;
1.2 僅因生產設備、規模的改變而引起液體物料靜置存放的溫度、時間發生更改,或濃縮、乾燥所需時間等參數發生更改,對指標成分含量、微生物限度等基本不產生影響;
1.3 前處理中,更改粉碎方法或粉碎工藝參數,對出粉率、粉末粒度分佈或指標成分含量等基本不產生影響;
1.4 多種中藥材或中藥飲片單獨粉碎更改為混合後粉碎,或混合粉碎更改為單獨粉碎,且對出粉率、粉末粒度分佈或指標成分含量等不產生明顯影響;
1.5 採用粉末入藥的,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粉碎粒度的改變(不包括超微粉碎),且對後續成型工藝不產生明顯影響;
1.6 更改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粉末滅菌方法,對其指標成分含量等不產生明顯影響;
1.7 更改水提取的提取時間、溶媒用量、次數,且對浸膏提取得率、指標成分含量等不產生明顯影響;
1.8 僅更改醇沉或水沉的放置時間,且對所得物中總固體量或指標成分含量等基本不產生影響;
1.9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提取揮發油或芳香水後的後續水提工藝中,由藥渣與其他中藥材或中藥飲片合併提取更改為藥渣單獨提取,或藥渣單獨提取更改為與其他中藥材或中藥飲片合併提取;
1.10 更改藥液過濾、濃縮、乾燥方法,對指標成分含量等不產生明顯影響;
1.11 更改丸劑製丸方法,對中成藥的崩解或溶出基本不產生影響,如泛製法、擠出滾圓法、壓製法等之間的相互轉變,或由手工製丸更改為機器製丸;
1.12 更改滴丸滴製過程中配料溫度、滴製溫度、冷凝液溫度或滴距,對指標成分含量等質量基本不產生影響;
1.13 更改普通口服固體製劑成型過程中原輔料的加入順序,對製劑均勻性等質量要求不產生影響;
1.14 更改口服固體製劑成型工藝中乾燥工藝參數,對指標成分含量等基本不產生影響;
1.15 更改膠囊劑填充工藝,如由粉末填充更改為製粒後填充,或由製粒後填充更改為粉末填充;
1.16 增加丸劑、膠囊劑、片劑拋光工序;
1.17 更改揮發油的處理方式,如由噴入更改為β-環糊精包合後加入;
1.18 更改普通口服中藥複方或單方固體製劑的製粒方式,但不影響產品質量;
1.19 更改口服固體製劑成型工藝中乾燥方法,但不影響產品質量;
1.20 非無菌製劑由濕熱滅菌更改為終端無菌灌裝工藝,或增加濕熱滅菌工序,對指標成分含量等基本不產生影響;
1.21 須提供之文件:
1.21.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21.2 更改工藝資料,包括更改前後對比研究資料和更改後工藝研究資料、驗證資料、批生產紀錄等;
1.21.3 更改前後質量對比試驗研究資料;
1.21.4 更改後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的自檢報告;
1.21.5 穩定性研究資料,包括與更改前產品穩定性情況的比較。
2 更改製劑處方中的輔料
2.1 更改中成藥外觀拋光材料;
2.2 在輔料的型號、級別及質量標準不降低的情況下,更改輔料供應商,不影響中成藥質量和穩定性;
2.3 更改普通口服中藥複方或單方製劑中填充劑、稀釋劑、潤濕劑、潤滑劑、助流劑,以及其他輔料種類或用量,如普通口服中藥複方和單方固體製劑更改為胃溶型薄膜包衣材料、糖衣片更改為胃溶型薄膜包衣片等;
2.4 更改普通口服固體製劑輔料的級別;
2.5 更改香精、色素、矯味劑的種類或用量,但不影響中成藥質量和穩定性;
2.6 增加揮發性成分的包合材料,如β-環糊精;
2.7 更改起局部作用(用於嚴重潰瘍、燒傷等除外)的外用製劑輔料(不包括滲透促進劑)種類或用量;
2.8 須提供之文件:
2.8.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8.2 更改前後輔料相關情況說明及其質量標準;
2.8.3 製劑處方研究資料;
2.8.4 更改所涉及的生產工藝研究與驗證資料、批生產紀錄等;
2.8.5 更改前後質量對比試驗研究資料,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質量標準;
2.8.6 更改後連續三批樣品的自檢報告;
2.8.7 穩定性研究資料,包括與更改前產品穩定性情況的比較;
2.8.8 用於兒童的矯味劑、香精、色素等藥用輔料,必要時應提供安全性研究資料;
2.8.9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3 更改包裝規格
3.1 顆粒劑、丸劑、煎膏劑、糖漿劑等最小包裝裝量的更改。
3.2 須提供之文件:
3.2.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2.2 更改所涉及的生產工藝研究與驗證資料、批生產紀錄等(倘適用);
3.2.3 更改前後質量對比試驗研究資料,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質量標準(倘適用);
3.2.4 更改後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的自檢報告;
3.2.5 穩定性研究資料,包括與更改前產品穩定性情況的對比研究資料。如不涉及包裝材質等的改變,一般可不提供;但如涉及包裝容器空間大小等影響中成藥穩定性的因素,應提供穩定性研究資料;
3.2.6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4 更改包裝、標籤及說明書資料
4.1 更改或增加除說明書外的、放置於中成藥包裝內的任何資料;
4.2 根據說明書內容更改中成藥包裝標籤相應內容;
4.3 須提供之文件:
4.3.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3.2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5 更改功能主治或適應症
5.1 在中成藥配方不變、給藥途徑和劑型保持一致的情況下,刪除功能主治或適應症;
5.2 須提供之文件:
5.2.1 更改功能主治或適應症的目的和依據;
5.2.2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6 更改適用人群範圍
6.1 在原功能主治範圍基本不變、給藥途徑和劑型保持一致的情況下,刪除適用人群範圍;
6.2 須提供之文件:
6.2.1 更改適用人群範圍的目的和依據;
6.2.2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7 更改包裝材料和容器
7.1 口服固體製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更改為已在上市口服固體製劑直接接觸中成藥使用,並具有相同或更好保護性能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7.2 非無菌製劑包裝容器的供應商、尺寸或形狀的更改,但包裝數量、及包裝容器的材料和質量不變;
7.3 非無菌製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更改為已在相同給藥途徑的液體製劑直接接觸中成藥使用,並具有相同或更好保護性能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7.4 乾燥劑的更改;
7.5 無菌製劑包裝容器的供應商更改,但材質、尺寸、形狀等不變;
7.6 須提供之文件:
7.6.1 說明包裝材料更改的原因,並詳細描述更改後的包裝容器情況。列出更改後包裝材料的質量標準,以及在已上市中成藥中已有使用的依據;
7.6.2 更改前後包裝材料相關特性的對比資料;
7.6.3 如屬液體製劑或無菌製劑,須提供包材相容性、無菌驗證和包裝工藝驗證的資料(倘適用);
7.6.4 更改後連續三批樣品的自檢報告;
7.6.5 穩定性研究資料,並與更改前中成藥的穩定性情況進行比較;
7.6.6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8 更改有效期或儲存條件
8.1 延長中成藥有效期;
8.2 縮短中成藥有效期或嚴格產品儲存條件;
8.3 須提供之文件:
8.3.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8.3.2 按照確定的穩定性試驗方案對三批產品進行穩定性研究;
8.3.3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9 更改製劑製造場地
9.1 更改非無菌製劑(不包括特殊劑型製劑)的製造場地,但更改前後的生產設備、操作規範、環境條件(如溫度和濕度)、質量控制過程和人員素質等方面一致;
9.2 無菌製劑或特殊劑型製劑在同一製造地址內更改製造場地;
9.3 更改口服固體製劑印字工序場地;
9.4 更改負責中成藥內包裝的場地;
9.5 更改負責中成藥外包裝的場地;
9.6 須提供之文件:
9.6.1 比較更改前和更改後的場地生產工藝情況。對更改前後生產設備的性能、工作原理、生產能力、生產廠家及型號進行比較,進行質量風險評估並說明更改前後生產設備與更改的工藝的匹配性;
9.6.2 如屬第9.1點至9.4點的情況,須提供更改所涉及的生產工藝研究與驗證資料、批生產紀錄、更改前後質量對比試驗研究資料、更改後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的自檢報告,以及穩定性研究資料;
9.6.3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1 更改適用人群範圍
1.1 在原功能主治範圍基本不變、給藥途徑和劑型保持一致的情況下,增加或限定適用人群範圍;
1.2 須提供之文件:
1.2.1 更改適用人群範圍的目的和依據;
1.2.2 倘涉及藥學資料的更改,應提供相應的藥學研究資料;
1.2.3 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
1.2.4 臨床研究資料,倘相關更改已有公開發表的高質量循證醫學證據,可替代部份臨床研究資料;
1.2.5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2 更改功能主治或適應症
2.1 在中成藥配方不變、給藥途徑和劑型保持一致的情況下,增加功能主治或適應症;
2.2 須提供之文件:
2.2.1 更改功能主治或適應症的目的和依據;
2.2.2 倘涉及藥學資料的更改,應提供相應的藥學研究資料;
2.2.3 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
2.2.4 臨床研究資料;
2.2.5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3 更改用法用量
3.1 在功能主治和適用人群範圍及給藥途徑不變的前提下,更改使用劑量、使用方法等;
3.2 須提供之文件:
3.2.1 重點說明更改用法用量的理由和合理性;
3.2.2 倘涉及藥學資料的更改,應提供相應的藥學研究資料;
3.2.3 如更改用法用量涉及到使用劑量增加或療程延長,應提供毒理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3.2.4 臨床研究資料,倘相關更改已有公開發表的高質量循證醫學證據,可替代部份臨床研究資料;
3.2.5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4 更改生產工藝
4.1 更改中成藥生產設備;
4.2 提取溶媒和提取方式不變(不同濃度的乙醇視為不同溶媒),其他工藝參數(如提取時間、溶媒用量、次數)的更改;
4.3 醇沉或水沉工藝的主要工藝參數包括由固定值更改為合理範圍,如醇沉或水沉前藥液相對密度、醇沉含醇量或水沉加水量、醇沉或水沉溫度等的改變;
4.4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合併提取與分開提取的改變;
4.5 普通口服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固體製劑製粒方式的改變;
4.6 外用製劑等成型工藝方法的改變;
4.7 更改無菌製劑滅菌步驟;
4.8 須提供之文件:
4.8.1 一般需進行全面的研究和驗證工作,證明工藝更改不會對中成藥質量產生重大影響;
4.8.2 應參照中更改中有關生產工藝更改的要求提供相應文件;
4.8.3 藥理毒理學研究資料(倘有);
4.8.4 臨床研究資料(倘有)。
5 更改製劑處方中的輔料
5.1 中藥成分為澳門特區所用中藥材表的毒性中藥材或現代研究發現有嚴重毒性的普通口服製劑中輔料種類及用量的改變;
5.2 起局部作用(用於嚴重潰瘍、燒傷等除外)的外用製劑中滲透促進劑的種類或用量改變;起局部作用且用於嚴重潰瘍、燒傷等,及起全身作用的外用製劑的輔料(滲透促進劑除外)種類或用量的改變等;
5.3 所用輔料未在相同給藥途徑上市品種中使用過;
5.4 須提供之文件:
5.4.1 應參照中更改中有關更改製劑處方中的輔料的要求提供相應文件;
5.4.2 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製成的口服固體製劑應提供溶出度研究資料,必要時應開展生物等效性研究;
5.4.3 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製成的製劑、眼用製劑、吸入製劑、外用製劑(如氣霧劑等)、緩釋或控釋等特殊劑型製劑必要時應提供吸收利用相關的研究資料;
5.4.4 根據製劑特點提供非臨床刺激性、過敏性等研究資料;
5.4.5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6 更改中成藥規格
6.1 中成藥規格實際發生更改,如片劑片重和大小、膠囊劑裝量的改變,液體製劑藥物濃度的改變等。
6.2 須提供之文件:
6.2.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2.2 更改所涉及的生產工藝研究與驗證資料、批生產紀錄等;
6.2.3 更改前後質量對比試驗研究資料,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質量標準;
6.2.4 更改後連續生產的三批樣品的自檢報告;
6.2.5 穩定性研究資料,包括與更改前產品穩定性情況的對比研究資料;
6.2.6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7 更改包裝、標籤及說明書資料
7.1 更改中成藥說明書中安全性內容,如注意事項、不良反應、禁忌、藥理毒理等相關事項;
7.2 須提供之文件:
7.2.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7.2.2 列表以顯示已獲批准使用的功能主治等內容與建議使用的相關內容之間的區別;
7.2.3 與已批准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對照表,並清晰註明相關更改;
7.2.4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7.2.5 更改藥物有效性及安全性資訊的簡述;
7.2.6 註冊持有人發出的聲明書,指出藥學資料維持不變;
7.2.7 更新的藥理及毒理學研究資料;
7.2.8 臨床研究資料。
8 更改中成藥質量標準
8.1 更改質量標準主要是指註冊卷宗所載質量標準中檢查、鑒別、含量測定等檢驗項目及其方法或限度/範圍的修訂;
8.2 更改中成藥質量標準應不低於原有的標準;
8.3 更改中成藥質量標準不應降低質量控制水平,對中成藥質量不應產生負面影響;
8.4 須提供之文件:
8.4.1 質量標準更改的原因及詳細更改情況;
8.4.2 標準更改相關的研究資料,以及更改前後的對比研究資料;
8.4.3 更改前後的質量標準;
8.4.4 連續三批樣品的自檢及覆核檢驗報告;
8.4.5 穩定性研究資料。
9 更改包裝材料和容器
9.1 對於液體(如合劑)和半固體(如乳膏劑、軟膏劑)製劑,直接接觸中成藥的包裝的聚合材料(如塑膠、橡膠)的更改,且這些更改的聚合材料成分從未在已上市的相同劑型和相同給藥途徑的中成藥中使用過;
9.2 與控制給藥劑量相關的直接接觸中成藥的包裝組件的更改(如定量吸入製劑使用的閥門);
9.3 對於無菌製劑,任何可能會影響中成藥無菌保障水平的更改;
9.4 去除對中成藥提供額外保護的次級包裝組件(如避光紙盒、防止透水透氣的外包裝),或改變可能影響中成藥質量的次級包裝;
9.5 須提供之文件:
9.5.1 說明包裝材料更改的原因,並詳細描述更改後的包裝容器情況。列出更改後包裝材料的質量標準,以及在已上市產品中已有使用的依據(倘適用);
9.5.2 更改前後包裝材料相關特性的對比資料;
9.5.3 包材相容性、無菌驗證和包裝工藝驗證的研究資料。對於給藥系統裝置發生更改,尚須根據給藥裝置的特點進行相應的研究工作,以證明更改前後給藥劑量準確性保持一致;
9.5.4 更改後連續三批樣品的自檢報告;
9.5.5 新包裝中成藥的穩定性研究資料,並與更改前中成藥的穩定性情況進行比較;
9.5.6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10 更改儲存條件
10.1 放寬儲存條件。
10.2 須提供之文件:
10.2.1 更改的原因、具體情況,說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0.2.2 穩定性試驗資料,須按照確定的穩定性試驗方案對三批產品進行穩定性研究;
10.2.3 更新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11 更改製劑製造場地
11.1 無菌製劑或特殊劑型製劑的製造更改至另一不同地址的製造場地。
11.2 須提供之文件:
11.2.1 需進行與製造過程等相關的全面研究和驗證工作;
11.2.2 參照中更改中有關更改製劑製造場地的要求提供相應文件;
11.2.3 必要時需針對性地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及臨床研究資料。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中成藥註冊續期的資料編製及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1. 中成藥註冊續期申請必須由註冊持有人於註冊有效期屆滿前最少九十日提出,否則註冊持有人須承擔中成藥有效期屆滿而未獲續期的責任,而申請中成藥註冊續期卷宗的組成由本技術性指示規範。
2. 中成藥註冊續期卷宗內每項資料的技術要求,現訂定如下:
2.1 填妥的中成藥註冊續期申請專用表格;
2.2 註冊持有人須聲明中成藥仍然符合第11/202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中成藥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的式樣與獲藥物監督管理局核准的式樣相符,聲明書須至少包括中成藥的名稱、劑型、投藥途徑、中成藥配方,以及倘適用的包裝材料、製造方法並沒有更改,或列出於過去涉及該中成藥資料更改的項目;
2.3 最近一個製造批次的中成藥質量標準及質量分析報告,當中須包括符合《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微生物限度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規範》的檢驗報告;
2.4 如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製造的中成藥,尚須提交由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有效的中成藥註冊或銷售證明書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但屬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地區製造的中成藥除外;
2.5 由註冊持有人發出的中成藥上市後不良反應監測報告,該報告須包括中成藥的註冊資料、使用日期及期間,以及倘有的不良反應的描述及導致的結果;
2.6 如屬改良型新藥及創新藥,尚須提交能夠證明有關中成藥於註冊有效期內通過成效及穩定性試驗的報告。
2.7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因應註冊續期申請的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關於中成藥質量標準、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其他資料。
3. 中成藥註冊續期卷宗資料可使用數碼化格式遞交。倘以數碼化格式遞交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文件,註冊持有人須於獲得註冊續期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其經認證的副本供藥物監督管理局核實。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受批准制度規範的中成藥申請卷宗的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1. 為應對公共衛生緊急且出現缺乏藥物的情況,經監管實體命令或批准製造或進口的中成藥:
1.1 申請須符合以下所有要件:
1.1.1 在臨床上屬必要的,且沒有其他可供替代的中成藥;
1.1.2 有關中成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現緊急且缺乏的情況。
1.2 申請人提出受批准制度規範中成藥的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資料及文件:
1.2.1 填妥的受批准制度規範中成藥的申請專用表格;
1.2.2 申請人承擔中成藥監測及管理責任的聲明書,聲明書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2.2.1 使用相關中成藥應當監測及評估不良反應,能承擔使用過程中風險的防範及控制,並制訂應對發生不良反應的緊急救治預案;
1.2.2.2 倘中成藥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不良反應,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通報;
1.2.2.3 不得發佈中成藥廣告。
1.2.3 使用有關中成藥的相關部門必須提供足夠理由證明使用該中成藥的必要性;
1.2.4 中成藥的療程及所需數量;
1.2.5 倘屬進口的中成藥,需提供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中成藥註冊或銷售證明書;如未能提供中成藥的註冊或銷售證明書,則需提供以下資料以證明其安全性、效用及質量,包括但不限於:
1.2.5.1 醫院製劑的註冊或備案文件;或
1.2.5.2 臨床試驗批件;或
1.2.5.3 臨床試驗機構的認證文件及相關研究資料。
1.2.6 倘屬本地製造的中成藥,申請人需提供已公佈的或自擬的標準;
1.2.7 中成藥的包裝、標籤或說明書樣本。
2. 經監管實體批准的醫院製劑
醫院製劑受《醫院製劑的生產質量管理條件及技術要求》所規範。
3. 經執業中醫生或中醫師作出臨床解釋及藥物監督管理局批准,視為對特定病者的特殊病況作治療或診斷所需的中成藥
3.1 申請須符合以下所有要件:
3.1.1 有關中成藥對特定病者的特別病況的治療或診斷屬必需的,且沒有其他可供替代的中成藥;
3.1.2 有關中成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現缺乏的情況。
3.2 申請人提出受批准制度規範中成藥的申請時,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及文件:
3.2.1 填妥的受批准制度規範中成藥的申請專用表格;
3.2.2 符合第1.2.2點要求的聲明書;
3.2.3 使用有關中成藥的中醫生或中醫師必須提供足夠理由證明使用該中成藥的必要性;
3.2.4 對有關臨床狀況可供選擇的治療方案,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有的中成藥不適合用於有關病人的原因;
3.2.5 中成藥的療程及所需數量;
3.2.6 由相關特定病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證明病人同意使用未獲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中成藥並清楚了解相關的風險,但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3.2.7 提供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中成藥註冊或銷售證明書;如未能提供中成藥的註冊或銷售證明書,則需提供以下資料以證明其安全性、效用及質量,包括但不限於:
3.2.7.1 醫院製劑的註冊或備案文件;或
3.2.7.2 臨床試驗批件;或
3.2.7.3 臨床試驗機構的認證文件及相關研究資料。
3.2.8 中成藥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4. 僅供研究及臨床試驗的中成藥
4.1 申請須符合以下要件:
有關中成藥只供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的研究及臨床試驗用途。
4.2 申請人提出受批准制度規範中成藥的申請時,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及文件:
4.2.1 填妥的受批准制度規範中成藥的申請專用表格;
4.2.2 符合第1.2.2點要求的聲明書;
4.2.3 研究及臨床試驗所需的中成藥數量;
4.2.4 如屬臨床試驗,須提供其預先許可;如屬研究,須提供研究機構的證明文件;
4.2.5 能識別中成藥資料的包裝,該包裝至少須標示中成藥名稱、批號及有效期。
5. 用於組成註冊卷宗的中成藥樣品
5.1 申請須符合以下要件:
有關中成藥只供申請中成藥註冊之用。
5.2 申請人提出受批准制度規範中成藥的申請時,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及文件:
5.2.1 填妥的受批准制度規範中成藥的申請專用表格;
5.2.2 申請人須提供相關中成藥不會投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市場,及不會對有關中成藥進行任何宣傳活動的聲明書;
5.2.3 如相關中成藥處於中成藥註冊審批程序,須於申請表格註明;如相關中成藥未處於中成藥註冊審批程序,須提供聲明或說明相關中成藥將用於申請中成藥註冊;
5.2.4 有關中成藥的進口數量只能供中成藥註冊程序所需的合理數量;
5.2.5 中成藥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樣本。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醫院製劑的生產質量管理條件及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1. 本技術性指示所指的醫院製劑是指醫院按臨床需要而自行或委託中藥製藥廠配製,並向特定類型的病者供應的中成藥。本技術性指示旨在規範申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配製和調劑使用醫院製劑,以及進行相關的審批和監測管理。
2. 醫院製劑的中成藥劑型包括但不限於:
2.1 由中藥飲片經粉碎或僅經水或油提取製成的固體(丸劑、散劑、丹劑、錠劑等)、半固體(膏滋、膏藥等)和液體(湯劑等)傳統劑型;
2.2 由中藥飲片經水提取製成的顆粒劑以及由中藥飲片經粉碎後製成的膠囊劑;
2.3 由中藥飲片用傳統方法提取製成的酒劑、酊劑。
3. 醫院製劑的生產須符合載於附錄一的生產要求。
4. 醫院製劑的技術資料編寫要求載於附錄二。
5. 醫院製劑的批准
符合附錄一及附錄二要求的醫院製劑方可獲批准使用。倘對已獲批准的醫院製劑作任何資料更改,須重新申請。
6. 醫院製劑的調劑使用
6.1 不得擅自將醫院製劑提供給其他醫療機構使用。
6.2 倘醫院製劑須在醫院間調劑使用,使用該醫院製劑的其他醫院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說明理由、期限、數量及範圍,並提供有關資料,藥物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意後方可調劑使用。
1. 架構與人員
1.1 醫院製劑配製應在藥劑部門設製劑室、藥檢室和質量管理組織。架構與崗位人員的職責應明確,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及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1.2 製劑室和藥檢室的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具有相應管理的實踐經驗,有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處理的能力。
1.3 製劑室和藥檢室的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1.4 從事製劑配製操作及藥檢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1.5 凡有特殊要求的製劑配製操作和藥檢人員還應經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1.6 凡從事製劑配製工作的所有人員均應熟悉本要求,並應通過本要求的培訓與考核。
2. 場所與設施
2.1 為保證製劑質量,製劑室要遠離各種污染源。周圍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應對製劑配製過程造成污染。
2.2 製劑室應有防止污染、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有效設施。
2.3 製劑室的面積必須與所配製的製劑劑型和規模相適應,並應設工作人員更衣室。
2.4 各工作間應按製劑工序和空氣潔淨級別要求合理佈局。一般區和潔淨區分開;配製、分裝與貼籤、包裝分開;內服製劑與外用製劑分開;無菌製劑與其他製劑分開。
2.5 各種製劑應根據劑型的需要,工序合理銜接,設置不同的操作間,按工序劃分操作崗位。
2.6 製劑室應具有與所配製劑相適應的物料、製成品等倉庫,並有空氣調節及空氣循環等設施。
2.7 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必須與其後續工序嚴格分開,並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2.8 製劑室在設計和施工時,應考慮使用時便於進行清潔工作。潔淨室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等交界處宜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積塵和便於清潔。
2.9 潔淨室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2.10 根據製劑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淨級別(表I、表II)。潔淨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符合規定,應定期檢測並記錄。
潔淨級別 |
懸浮粒子最大允許數 |
|||
靜態 |
動態 |
|||
≥0.5μm |
≥5.0μm |
≥0.5μm |
≥5.0μm |
|
A級 |
3520 |
20 |
3520 |
20 |
B級 |
3520 |
29 |
352000 |
2900 |
C級 |
352000 |
2900 |
3520000 |
29000 |
D級 |
3520000 |
29000 |
不作規定 |
不作規定 |
潔淨級別 |
浮游菌 |
沉降菌(ϕ90mm) |
表面微生物 |
|
接觸(ϕ55mm) |
五指手套 |
|||
A級 |
<1 |
<1 |
<1 |
<1 |
B級 |
10 |
5 |
5 |
5 |
C級 |
100 |
50 |
25 |
— |
D級 |
200 |
100 |
50 |
— |
2.11 潔淨室(區)應有足夠照度。
2.12 潔淨室的窗戶、技術夾層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頂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
2.13 潔淨室(區)應維持一定的正壓,並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風。
2.14 潔淨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的位置應適宜,不得對製劑造成污染。A級潔淨區內不得設地漏。
2.15 實驗動物房應遠離製劑室。
3. 設備
3.1 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製劑配製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操作、維修和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3.2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製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
3.3 與產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產品發生化學變化和吸附產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產品和容器造成污染。
3.4 製劑配製和檢驗應有與所配製製劑品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與儀器。
3.5 用於製劑配製和檢驗的儀器、儀錶、量具、衡器等其適用範圍和精密度應符合製劑配製和檢驗的要求,應定期校驗、維護,再校驗日期應予標貼在儀器上。校驗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3.6 建立設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標準操作規程。設備應由專人管理,定期維護、保養,並作好紀錄。
4. 物料
4.1 製劑配製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與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4.2 製劑配製所用的物料應符合經批准的質量標準及要求,不得對製劑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4.3 製劑配製所用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及中藥提取物應按經批准的質量標準及要求購入,合理儲存與保管。
4.4 各種物料要嚴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驗物料及不合格物料應分別存放,並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不合格的物料,應及時處理。
4.5 各種物料應按其性能與用途合理存放。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應按規定條件儲存。揮發性物料的存放,應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各種物料不得露天存放。
4.6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檢驗。
4.7 製劑的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必須與藥物監督管理局批准的內容、式樣及文字一致,不得隨意更改;應專櫃存放,專人保管,不得流失。
5. 衛生
5.1 製劑室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和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5.2 配製間不得存放與配製無關的物品。配製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5.3 更衣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淨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5.4 配製間和製劑設備、容器等應有清潔規程,內容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等。
5.5 潔淨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製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5.6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配製操作和潔淨級別要求相適應。
5.7 潔淨室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髮、鬍鬚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並不得混穿。
5.8 不同潔淨級別房間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時應消毒或滅菌。洗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
5.9 潔淨室(區)僅限於在該室的配製人員和經批准的人員進入。
5.10 進入潔淨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戴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
5.11 配製人員應有健康檔案,並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製劑配製工作。
6. 文件
6.1 製劑室應有藥物監督管理局有關製劑品種的批准文件。
6.2 醫院製劑室應有配製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紀錄。
6.2.1 製劑室操作間、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等制度和紀錄;
6.2.2 物料的驗收、配製操作、檢驗、發放、製成品分發和使用部門及患者的反饋、投訴等制度和紀錄;
6.2.3 配製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報損、特殊情況處理等制度和紀錄;
6.2.4 留樣觀察制度和紀錄;
6.2.5 製劑室內外環境、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紀錄;
6.2.6 醫院製劑的管理要求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制度和紀錄。
6.3 製劑配製管理文件主要有:
6.3.1 配製規程和標準操作規程
配製規程包括:製劑名稱、劑型、處方、配製工藝的操作要求,原(輔)料、中間產品、製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製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標準操作規程:配製過程中涉及的單元操作(如加熱、攪拌、振搖、混合等)具體規定和應達到的要求。
6.3.2 配製紀錄
配製紀錄(製劑單)應包括:編號、製劑名稱、配製日期、製劑批號、有關設備名稱與操作紀錄、原料用量、製成品和半成品數量、配製過程的控制紀錄及特殊情況處理紀錄和各工序的操作者、覆核者、清場者的簽名等。
6.4 配製製劑的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6.4.1 物料、半成品、製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
6.4.2 製劑質量穩定性考察紀錄;
6.4.3 檢驗紀錄。
6.5 製劑配製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6.5.1 制訂文件應符合《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性指示的要求;
6.5.2 應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使用的文件應為批准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6.5.3 文件的制訂、審查和批准的責任應明確,並有責任人簽名;
6.5.4 有關配製紀錄和質量檢驗紀錄應完整歸檔,按規定存檔備查。
7. 配製管理
7.1 配製規程和標準操作規程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時必須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7.2 在同一配製週期中製備出來的一定數量常規配製的製劑為一批,一批製劑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每批製劑均應編制製劑批號。
7.3 每批製劑均應按投入和產出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程序處理。
7.4 為防止製劑被污染和混淆,配製操作應採取下述措施:
7.4.1 每次配製後應清場,並填寫清場紀錄。每次配製前應確認無上次遺留物;
7.4.2 不同製劑(包括同一製劑的不同規格)的配製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間同時進行。
7.4.3 在配製過程中應防止稱量、過篩、粉碎等可能造成粉末飛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7.4.4 在配製過程中使用的容器須有標明物料名稱、批號、狀態及數量等的標誌。
7.5 根據製劑配製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準並定期檢驗。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週期。
7.6 每批製劑均應有一份能反映配製各個環節的完整紀錄。操作人員應及時填寫紀錄,填寫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覆核人及清場人簽署。紀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需要更改時,更改人應在更改處簽署,並需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認。
7.7 新製劑的配製工藝及主要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製劑質量的主要因素,如配製工藝或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配製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配製一定週期後,應進行再驗證。所有驗證紀錄應按規定歸檔保存。
8. 質量管理與自檢
8.1 質量管理組織負責製劑配製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其主要職責:
8.1.1 制定質量管理組織任務、職責;
8.1.2 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能否使用;
8.1.3 研究處理製劑重大質量問題;
8.1.4 製劑經檢驗合格後,由質量管理組織負責人審查配製全過程紀錄並決定是否發放使用;
8.1.5 審核不合格品的處理程序及監督實施。
8.2 藥檢室負責製劑配製全過程的檢驗。其主要職責:
8.2.1 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製成品的內控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8.2.2 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準品(或參考品)、滴定液與培養基及實驗動物等管理辦法;
8.2.3 對物料、中間產品和製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8.2.4 監測潔淨室(區)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
8.2.5 評價製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製劑有效期提供數據;
8.2.6 制定藥檢室人員的職責。
8.3 醫院製劑質量管理組織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以證實與本要求的一致性。
8.4 自檢應有紀錄並寫出自檢報告,包括評價及改進措施等。
1. 申請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醫院。
2. 卷宗組成
2.1 一般文件
2.1.1 填妥的醫院製劑申請專用表格;
2.1.2 申請人承擔醫院製劑監測及管理責任的聲明書,聲明書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2.1.2.1 醫院配製和使用醫院製劑應當監測及評估不良反應,能承擔使用過程中風險的防範及控制,並制訂應對發生不良反應的緊急救治預案;
2.1.2.2 倘醫院製劑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不良反應,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通報;
2.1.2.3 醫院製劑不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市場流通;
2.1.2.4 不得發佈醫院製劑廣告。
2.1.3 醫院製劑的相關處方是否含有被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用中藥材表》的毒性中藥材表的中藥成分,又或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制訂藥品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中藥成分,以及在該醫院使用經驗的聲明及相關記錄性文件,尤指是否具有五年以上使用經驗的聲明;
2.1.4 提供由中藥製藥廠或具資質的檢驗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內地市級或以上的藥品檢驗機構、或已取得ISO17025、中國計量認證(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證相關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發出的樣品檢驗報告,而所送交的樣品必須由申報註冊所述的製造商廠址內製造;如屬已獲來源地批准使用的進口醫院製劑,則只需提供由製造商發出的樣品檢驗報告。
2.1.5 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樣本或式樣,並須符合《中成藥名稱的命名規則,以及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的技術要求》中相關的規範,同時須標示“醫院製劑,只供醫院調劑使用”;
2.1.6 已遵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證明文件,尤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證明書副本,又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等同文件;
2.1.7 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內製造的醫院製劑,須提交以下文件:
2.1.7.1 符合本技術性指示附錄一的《醫院製劑生產質量管理要求》的自檢情況;
2.1.7.2 擬定的生產計劃;
2.1.7.3 醫院製劑的配製場所的平面佈局圖(標明空氣潔淨級別);
2.1.7.4 主要配製設備、檢驗儀器目錄;
2.1.7.5 醫院製劑配製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2.1.7.6 醫院製劑配製單位進行《醫院製劑生產質量管理要求》、藥事管理法律法規等培訓的情況;
2.1.7.7 聲明書:
2.1.7.7.1 對醫院製劑配製單位遵守藥事管理法律法規、《醫院製劑生產質量管理要求》,質量體系能夠有效運行作出承諾;
2.1.7.7.2 對醫院製劑配製單位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作出承諾。
2.1.8 原產國或地區發出的製造商生產許可的官方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准照的中藥製藥廠可無需遞交;
2.1.9 如屬委託製造醫院製劑的情況,相關委託的證明文件,尤其是委託許可,又或委託合同的擬本或該合同的副本,如屬藥物監督管理局許可的委託製造可無需遞交;
2.1.10 倘有的原產國或地區、又或出口國或地區關於批准使用該醫院製劑的官方文件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2.2 藥學研究資料
2.2.1 醫院製劑的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及使用背景情況;
2.2.2 各中藥成分的來源及質量控制
2.2.2.1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來源,包括基原,須註明科名、中文名及拉丁學名,以及藥用部位,如屬礦物藥須註明類、族、礦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
2.2.2.2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質量資料
2.2.2.2.1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執行標準或自擬的質量標準;
2.2.2.2.2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檢驗報告;
2.2.2.3 中藥飲片的炮製工藝;
2.2.2.4 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的供應商資料;
2.2.2.5 倘屬外購中藥提取物,須提供相關中藥提取物的質量標準、製備方法、製造商資料,以及倘有的供應商資料及批准文件;
2.2.2.6 倘屬自製提取物,須提供所用飲片的相關資料、詳細的製備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
2.2.2.7 倘醫院製劑含牛源性原料,必須同時符合《牛源性中成藥註冊技術性規範》的技術性指示之要求。
2.2.3 配製方法
2.2.3.1 醫院製劑配方,提供1000個製劑單位的各中藥成分及輔料的配方組成;
2.2.3.2 製備工藝
2.2.3.2.1 工藝研究資料。提供製備工藝路線篩選研究資料,說明製備工藝路線選擇的合理性;
2.2.3.2.2 詳細描述製備工藝。對製備工藝的過程進行規範描述,明確工藝流程及工藝參數;
2.2.3.2.3 工藝流程圖。按製備工藝步驟提供完整、直觀、簡潔的工藝流程圖,應涵蓋所有的工藝步驟,標明主要工藝參數和所用提取溶劑;
2.2.3.2.4 中藥成分、輔料及溶劑的含量清單,對於製劑工藝中使用但最後去除的溶劑也應列出;
2.2.3.2.5 生產設備資料;
2.2.3.2.6 倘醫院製劑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批准,可僅提供第2.2.3.2.2點至第2.2.3.2.4點所指的資料。
2.2.4 輔料的質量控制
所用的輔料應具有標準,並提供輔料的來源和執行標準。
2.2.5 製成品的質量控制
2.2.5.1 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提供與質量標準建立相關的質量研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反映醫院製劑關鍵質量的檢測指標選擇及質控方法,並提供相關文獻資料;
2.2.5.2 質量標準及起草說明;
2.2.5.3 製成品質量檢驗報告
2.2.5.3.1 提交最少三個最新批次的製成品質量檢驗報告;
2.2.5.3.2 提交最少三個最新批次的製成品符合《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微生物限度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規範》的檢驗報告。
2.2.5.4 倘醫院製劑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批准,可提供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所核准的質量標準替代第2.2.5.1點及第2.2.5.2點所指的資料。
2.2.6 穩定性
2.2.6.1 穩定性試驗
2.2.6.1.1 穩定性試驗資料的內容至少包括試驗方法、檢測項目、試驗時間、結果分析、有效期的確定、儲存條件的確定、相關檢測圖譜;
2.2.6.1.2 穩定性總結報告。須總結穩定性研究的樣品情況、考察條件、考察指標和考察結果,並擬定儲存條件及有效期;
2.2.6.1.3 倘醫院製劑已獲原產國或地區,又或來源國或地區主管當局批准,可僅提供第2.2.6.1.2點所指的資料。
2.2.6.2 直接接觸醫院製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
聲明所採用的包裝材料符合質量標準,並提供倘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質量標準和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3. 藥物監督管理局尚可因應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有助於審批申請的其他資料。
4. 醫院製劑卷宗資料可使用數碼化格式遞交。倘以數碼化格式遞交任何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證明文件,申請人須於獲得醫院製劑批准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其經認證的副本供藥物監督管理局核實。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十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八)項,以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中藥飲片及中藥提取物的製造質量標準及技術要求》,該技術性指示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 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1. 本技術性指示旨在規範中藥製藥廠在本澳製造被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用中藥材表》的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以及中藥配方單味顆粒。
2. 中藥配方單味顆粒(下稱“中藥配方顆粒”)為中藥飲片的補充。中藥配方顆粒是由單味中藥飲片經水提、分離、濃縮、乾燥、製粒而成的顆粒,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按照中醫臨床處方調配後,供患者沖服使用。中藥配方顆粒的監管納入中藥飲片管理範疇。
3. 中藥製藥廠須在申請預先許可前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交擬製造的上述產品的製造質量標準及要求,資料如下:
3.1 申請書,須註明所製造的產品類型及產品名稱;
3.2 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或中藥配方顆粒的中藥成分來源;
3.3 倘為中藥飲片,須提供其質量標準,該標準須符合《中國藥典》或地方標準中中藥飲片相關要求及炮製通則的規定;
3.4 倘為中藥提取物,須提供配製方法、質量控制及理化特性;
3.5 倘為中藥配方顆粒,須提供其標準及生產工藝等研究資料,相關技術要求詳見附錄;
3.6 經適當配合後,《牛源性中成藥註冊技術性規範》的技術性指示適用於牛源性中藥飲片及提取物,以及中藥配方顆粒的製造;
3.7 包裝、標籤及倘有的說明書的樣本;
3.8 已遵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證明文件,尤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證明書副本,又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的等同文件。
4. 中藥飲片、中藥提取物及中藥配方顆粒的包裝或標籤不得載有預防或治療疾病的宣稱,並須列明以下內容:
4.1 中藥飲片
4.1.1 名稱
須清晰標示其炮製工藝。倘中藥飲片炮製工藝為淨製或切製的,除另有規定外,其飲片名稱可與該中藥材相同;
4.1.2 製藥廠;
4.1.3 產地;
4.1.4 規格;
4.1.5 批號;
4.1.6 生產日期;
4.1.7 儲存條件。
4.2 中藥提取物
4.2.1 名稱;
4.2.2 製藥廠;
4.2.3 產地;
4.2.4 規格;
4.2.5 批號;
4.2.6 有效期;
4.2.7 儲存條件。
4.3 中藥配方顆粒
4.3.1 名稱,以中藥飲片名加“中藥配方顆粒”或“配方顆粒”組成;
4.3.2 每克的相當飲片量;
4.3.3 規格;
4.3.4 製藥廠;
4.3.5 產地;
4.3.6 批號;
4.3.7 有效期;
4.3.8 儲存條件。
附錄:中藥配方單味顆粒的質量控制與標準制定技術要求
1. 中藥配方單味顆粒(下稱“中藥配方顆粒”)的製備,除成型工藝外,其餘應與傳統湯劑基本一致,即以水為溶媒加熱提取,採用以物理方法進行固液分離、濃縮、乾燥、顆粒成型等工藝生產。
2. 對於不適宜製成中藥配方顆粒的品種,不應製備成中藥配方顆粒。
3. 研究用樣品及對照物質的要求
3.1 研究用樣品
研究用樣品應具有代表性,所用中藥材產地應覆蓋品種生產擬採用中藥材的道地產地或主產區,每個中藥材產地的樣品不少於3批,並至少應收集15批以上中藥材樣品,經中藥專業技術人員鑒定合格後,製成中藥飲片和“標準湯劑”。其中至少有3批應達到商業規模,以滿足備案用樣品的要求。樣品保存應符合各品種項下的儲存要求。所有樣品均應按要求留樣。
3.2 對照物質
標準制定應使用國家主管當局認可的對照物質(包括對照品、對照提取物和對照藥材)。若使用的對照物質是自行研製的,應報送相應的對照物質研究資料和對照物質實物樣品。
4. 原料要求
4.1 中藥材
用於製造中藥飲片的中藥材應符合《中國藥典》或其他的國家藥品標準中相關規定。應固定基原、採收時間、產地加工方法、藥用部位等並說明選擇依據。
4.2 中藥飲片
4.2.1 用於製造中藥配方顆粒的中藥飲片應符合《中國藥典》中中藥飲片相關要求及炮製通則的規定,並結合中藥材實際質量情況和工藝控制水平制定企業內控標準及關鍵控制指標。
4.2.2 應明確中藥飲片炮製方法及條件,說明相應的製造過程質量控制方法。
5. 輔料要求
5.1 提取用溶媒
中藥配方顆粒提取用溶媒為製藥用水,不得使用酸鹼、有機溶媒。
5.2 輔料
所用的輔料應具有標準,並提供輔料的來源和執行標準。
5.3 直接接觸中藥配方顆粒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直接接觸中藥配方顆粒的包裝材料或容器應符合質量標準,並提供倘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質量標準和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6. 標準湯劑要求
中藥配方顆粒是單味中藥飲片的水提物,為使中藥配方顆粒能夠承載中藥飲片的安全性、有效性,需要以標準湯劑為橋接。標準湯劑為衡量中藥配方顆粒是否與其相對應的單味中藥飲片臨床湯劑基本一致的物質基準。
7. 研究表徵標準湯劑
由不少於15批有代表性的原料,遵循中醫藥理論,分別按照臨床湯劑煎煮方法規範化煎煮,固液分離,經適當濃縮製得或經適宜方法乾燥製得後,測定其出膏率、有效(或指標)成分的含量及轉移率等,計算相關均值,並規定其變異可接受的範圍。中藥配方顆粒的所有藥學研究均須與標準湯劑進行對比。
7.1 研究表徵標準湯劑用原料
供研究表徵標準湯劑的原料包括中藥材及其中藥飲片,除應符合上述“研究用樣品”的要求和“原輔料要求”外,其中藥飲片規格應與《中國藥典》一致。
7.2 研究表徵標準湯劑用湯劑的製備
由單味中藥飲片製備其湯劑,包括煎煮、固液分離、濃縮和乾燥等步驟,應固定方法、設備、工藝參數和操作規程。
7.2.1 煎煮
在充分研究古今文獻的基礎上,考慮中藥藥性、藥用部位、質地等因素,固定前處理方法、煎煮次數、加水量、煎煮時間等相關參數進行煎煮。申報資料中應註明設備名稱及型號。建議每煎使用中藥飲片量一般不少於100克,花、葉類等中藥飲片可酌減。
7.2.1.1 前處理
待煎中藥飲片應符合《中國藥典》規格的相關要求,還應參考傳統經驗對中藥飲片進行必要的處理。
7.2.1.2 浸泡
待煎中藥飲片應當先行浸泡,浸泡時間應根據中藥飲片的質地確定,一般不少於30分鐘。
7.2.1.3 煎煮次數
每劑藥一般煎煮兩次。
7.2.1.4 加水量
由於中藥飲片的質地和吸水率相差較大,應根據不同的中藥飲片確定加水量。加水量一般以浸過藥面2至5厘米為宜,花、草類中藥飲片或煎煮時間較長的中藥飲片可酌量加水。
7.2.1.5 煎煮時間
煎煮時間應當根據藥性及功能主治確定。一般煮沸後再煎煮30分鐘;解表類、清熱類、芳香類中藥飲片不宜久煎,煮沸後再煎煮20分鐘為宜;質地較硬的中藥飲片可適當延長煎煮時間;滋補類中藥飲片先用武火煮沸後,改用文火慢煎約60分鐘。第二煎時間可適當縮短。
7.2.2 固液分離
7.2.2.1 分離
趁熱進行固液分離,濾材目數應在100目以上,須固定方法、設備、耗材和條件。
7.2.2.2 混合
將兩煎藥液混合,備用。
7.2.3 濃縮和乾燥
上述煎煮混合液,一般經濃縮製成規定量的浸膏或經適宜的乾燥方法製成乾燥品。濃縮可採用減壓濃縮方法進行低溫濃縮,溫度一般不超過65℃。乾燥採用冷凍乾燥或適宜的方法乾燥,以保證其質量的穩定和易於溶解及免加輔料。
8. 標準湯劑的表徵,需至少包含以下參數。
8.1 出膏率
以乾膏粉計算浸膏得率及標準差(SD)。均值加減3倍SD(或均值的70%—130%)為出膏率的允許範圍。
8.2 有效(或指標)成分的含量及含量轉移率
制定有效(或指標)成分的含量測定方法,測得各批次標準湯劑中有效(或指標)成分的含量,計算轉移率和標準差。轉移率可接受的範圍為均值加減3倍SD(或均值的70%—130%),根據含量測定得到的有效(或指標)成分的含量,確定含量限度及範圍。
對於中藥飲片標準中規定有揮發油含量測定項目的以及中醫臨床處方規定“後下”的含揮發油成分的中藥飲片,其煎煮液應採用適宜的揮發油含量測定方法測定煎煮液中揮發油含量。
8.3 特徵圖譜
建議採用液相或氣相色譜法,比較主要成分色譜峰的個數,規定其相對保留時間等,並標註供試品樣品濃度(每毫升相當於多少克中藥飲片)。
9. 中藥配方顆粒所有藥學研究,包括工藝參數確定、質控方法和指標選擇、限度制定等,均應以標準湯劑的上述三個參數(不少於)為依據進行對比研究。
10. 生產工藝要求
10.1 生產工藝研究
10.1.1 工藝合理的評價指標
中藥配方顆粒生產工藝研究應以標準湯劑為對照,以出膏率、主要成分含量轉移率、指紋圖譜或特徵圖譜的一致性為考察指標,對原料、中間體及成品製備過程中的量質傳遞和物料平衡進行全面研究,確定各項工藝參數。
10.1.2 提取
參照標準湯劑製備工藝放大至商業規模。應對影響質量的主要工藝參數進行研究與評價。明確提取用中藥飲片切製(破碎)規格、提取方法、提取溫度、加水量、提取次數等主要參數。
對於中藥飲片含揮發油且其傳統煎煮需後下的,商業規模生產時可先行提取揮發油,然後按“標準湯劑”中揮發油含量轉移率範圍,計算出揮發油加入量,按比例重新加入。
10.1.3 固液分離
對所選用固液分離方法、設備參數進行考察,確定技術參數。
10.1.4 濃縮
對所選用濃縮方法、溫度、真空度等進行考察,明確對考察指標的影響,確定技術參數。
10.1.5 乾燥
對所選用乾燥方法、設備及其工藝參數進行考察,明確對考察指標的影響,確定技術參數。若乾燥過程中需要使用輔料,應對輔料的種類及用量進行考察,確定輔料品種及最小用量。
10.1.6 成型
應進行製劑處方和成型工藝研究,包括輔料的種類和用量、製粒方法、乾燥方法、設備及其技術參數、成品得率、包裝材料等,明確輔料的種類、用量和各項工藝參數以及直接接觸藥物的包裝材料。
製劑處方可適當加入輔料進行調整,以保證建立統一固定的顆粒與中藥飲片折算關係,方便臨床調劑,並考慮輔料使用量最少化,除另有規定外,輔料與中間體之比一般不超過1:1。
10.1.7 生產工藝的確立
根據提取、固液分離、濃縮、乾燥和成型工藝研究結果,建立中藥配方顆粒生產工藝,明確各項工藝參數,制定放大生產方案。
10.2 生產試驗與過程控制
根據放大生產方案,進行3批以上中藥配方顆粒生產試驗,根據商業規模試驗或驗證批次數據,結合研發試驗批次數據綜合評價,確定各項生產工藝參數,明確生產過程質控點及控制方法,建立生產工藝規程。
10.3 中間體要求
在製備中藥配方顆粒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中藥材製成中藥飲片後,根據中藥配方顆粒生產工藝要求,應在工藝規程中建立投料方案。可制定混批調配等處理方法,以解決原料質量波動問題;然後按照規定的工藝,經提取、分離、濃縮後得到中間體,並制定適宜的生產工藝規程。
應制定中間體標準,並須與標準湯劑進行對比。以表徵標準湯劑的參數作為商業規模中間體的各項指標理論值,通過生產放大後,確定生產的實際工藝參數,制定中間體出膏率、含量上下限範圍、特徵圖譜或指紋圖譜。
10.4 量質傳遞要求
通過中藥材質量考察、中藥飲片炮製、標準湯劑、製備工藝等項研究,明確關鍵質量屬性。以出膏率、含量及含量轉移率、特徵圖譜或指紋圖譜、浸出物等的值為表徵,詳細說明製造全過程的量質傳遞情況,設定可接受的變異範圍及理由,從原料到中間體到成品製造全過程的量質傳遞應具相關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11. 標準制定的要求
中藥配方顆粒的標準內容主要包括:名稱、來源、製法、性狀、鑒別、檢查、浸出物、特徵圖譜或指紋圖譜、含量測定、規格、儲存等。應提供相應的中藥配方顆粒標準與起草說明。
11.1 名稱
命名以中藥飲片名加“中藥配方顆粒”或“配方顆粒”構成。對於不同基原品種、或臨床慣用需區分特定產地的品種,在配方顆粒名稱中須標註其植物的中文名。
11.2 來源
為中藥飲片經炮製並按標準湯劑的主要質量指標加工製成的配方顆粒。來源如為多基原中藥材,應固定基原,不同基原的中藥材不可相互混用。
11.3 製法
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項下記載的製備工藝進行簡要描述,包括投料量、製備過程、主要參數、出膏率範圍、輔料及其用量範圍、製成量等。
11.4 性狀
包括顏色、形態、氣味等特徵。
11.5 鑒別
根據中藥配方顆粒各品種及其原料的性質可採用理化鑒別、色譜鑒別等方法,建立的方法應符合重現性、專屬性和耐用性的驗證要求。
11.6 檢查
中藥配方顆粒須符合《中成藥重金屬及有毒元素含量、微生物限度和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規範》的技術性指示的要求,並應符合《中國藥典》製劑通則顆粒劑項下的有關規定,另應根據原料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製造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劑型要求、儲存條件等建立檢查項目。
11.7 浸出物
應根據該品種所含主要成分類別,選擇適宜的溶劑進行測定,根據測定結果制定合理限度。由於中藥配方顆粒均以水為溶劑進行提取,同時其輔料多為水溶性輔料,因此,浸出物檢查所用的溶劑一般選擇乙醇或適宜的溶劑,並考察輔料的影響。
11.8 特徵圖譜或指紋圖譜
由於中藥配方顆粒已經不具備中藥飲片性狀鑒別的特徵,應建立以對照藥材為隨行對照的特徵圖譜或指紋圖譜。特徵圖譜可採用色譜峰保留時間、峰面積比值等進行結果評價。指紋圖譜可採用中藥指紋圖譜相似度評價軟件對供試品圖譜的整體資訊(包括其色譜峰的峰數、峰位及峰高或峰面積的比值等)進行分析,得到相似度值進行結果評價。主要成分在特徵或指紋圖譜中應盡可能得到指認。
中藥配方顆粒特徵圖譜或指紋圖譜的測定一般採用色譜法。
11.9 含量測定
應選擇與功能主治及活性相關的專屬性成分作為含量測定的指標,並盡可能建立多成分含量測定方法。應選擇樣品中原型成分作為測定指標,避免選擇水解、降解等產物或無專屬性的指標成分及微量成分作為指標。對於被測成分含量低於0.01%者,可增加有效組分的含量測定。
中藥配方顆粒含量測定應選擇具有專屬性的方法,否則應採用其他方法進行補充,以達到整體的專屬性。根據實驗資料制定限度範圍,一般以“本品每1g含XXX應為XXXmg—XXXmg”表示。
11.10 規格
根據製法項下投料量和製成量計算規格,以“每1g配方顆粒相當於飲片XXg”來表示。
12. 穩定性試驗要求
穩定性試驗資料的內容至少包括試驗方法、檢測項目、試驗時間、結果分析、有效期的確定、儲存條件的確定、相關檢測圖譜。
13. 中藥配方顆粒的標準覆核
提供具資質的檢驗機構(如內地市級或以上的藥品檢驗機構、或已取得ISO17025、中國計量認證(CMA)及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證等相關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發出的檢驗報告,而所送交的樣品必須由申請預先許可的製造商廠址內製造。
為履行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高等教育基金現公佈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給予財政 資助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中國人民大學澳門青年聯盟 | 3/3/2022 | $ 4,104.00 | 高校學生活動資助計劃 |
北京(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 3/3/2022 | $ 40,634.49 | |
澳門城市大學學生會 | 3/3/2022 | $ 4,825.00 | |
清華大學澳門文化協會 | 3/3/2022 | $ 9,359.27 | |
澳鄂大專人士協會 | 3/3/2022 | $ 10,200.00 | |
上海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 16/3/2022 | $ 23,005.89 | |
澳門城市大學 | 3/3/2022 | $ 197,450.00 | 粵港澳大灣區旅遊教育培訓專項資助計劃 |
澳門城市大學 | 3/3/2022 | $ 110,700.00 | 資助進行課程審視 |
聖若瑟大學 | 3/3/2022 | $ 158,350.00 | |
澳門明愛 | 3/3/2022 | $ 13,785.13 | 資助舉辦活動 |
澳門城市大學 | 3/3/2022 | $ 95,400.00 | 澳門高等院校中葡人才培訓及教研合作專項資助 |
聖若瑟大學 | 3/3/2022 | $ 23,800.00 | |
聖若瑟大學 | 16/3/2022 | $ 99,100.00 | 澳門高等院校人文社會範疇研究專項資助計劃 |
符合資格學生:13名 | 3/3/2022 | $ 42,900.00 | 發放2020/2021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 |
獎學金:研究生49名 | 3/3/2022 | $ 1,176,000.00 | 2019/2020、2020/2021及2021/2022學年內地研究生獎學金(2021/2022學年第二期生活津貼) |
獎學金:研究生113名 | 3/3/2022 | $ 3,945,500.00 | 2019/2020及2020/2021學年研究生獎學金(2021/2022學年第二期) |
獎學金:研究生12名 | 3/3/2022 | $ 288,000.00 | 2019/2020及2020/2021學年優秀學生來澳升學獎學金(葡語及東盟國家)(2021/2022學年第二期生活津貼) |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於高等教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龔志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立機構財政資助的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體育基金現公佈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給予財政 資助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澳門合氣道總會 | 21/02/2022 | $ 2,43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09/03/2022 | $ 2,400.00 | 場租費。 | |
24/03/2022 | $ 1,720.00 | ||
中國澳門手球總會 | 21/02/2022 | $ 111,883.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30,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澳門射箭協會 | 21/02/2022 | $ 6,56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田徑總會 | 11/02/2022 | $ 60,000.00 | 資助2022年田徑精英運動員津貼。 |
16/02/2022 | $ 50,000.00 | 資助2022年田徑集訓隊——裝備津貼。 | |
08/03/2022 | $ 1,999,500.00 | 2022澳門國際十公里長跑賽——資助澳門田徑總會。 | |
中國——澳門汽車總會 | 21/02/2022 | $ 338,570.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160,200.00 | 場租費。 | |
澳門羽毛球總會 | 11/02/2022 | $ 92,730.00 | 羽毛球集訓隊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1月至4月。 |
11/02/2022 | $ 96,000.00 | 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之特別資助計劃——羽毛球運動員(裴鵬鋒)。 | |
16/02/2022 | $ 315,000.00 | 資助澳門羽毛球總會集訓隊——訓練用球費用。 | |
21/02/2022 | $ 213,394.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43,200.00 | 資助集訓隊津貼。(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179,4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8/03/2022 | $ 371,700.00 | 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羽毛球運動員裴鵬鋒全職培訓計劃(1月至12月)。 | |
24/03/2022 | $ 42,850.00 | 場租費。 | |
中國澳門龍舟總會 | 11/02/2022 | $ 2,088,000.00 | 資助2022年龍舟精英運動員訓練津貼。 |
16/02/2022 | $ 298,900.00 | 資助中國澳門龍舟總會集訓隊——訓練裝備費用。 | |
21/02/2022 | $ 434,594.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39,000.00 | 資助集訓隊津貼。(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112,2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中國澳門籃球總會 | 11/02/2022 | $ 57,600.00 | 籃球集訓隊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1月至6月。 |
11/02/2022 | $ 10,000.00 | 第6屆粵澳杯男子籃球邀請賽。 | |
21/02/2022 | $ 320,182.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54,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9/03/2022 | $ 75,600.00 | 場租費。 | |
澳門桌球總會 | 21/02/2022 | $ 31,826.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中國澳門保齡球總會 | 11/02/2022 | $ 18,000.00 | 保齡球專業運動員膳食津貼資助申請(2022年1月至3月)。 |
11/02/2022 | $ 120,000.00 | 備戰亞洲錦標賽之特別資助計劃——保齡球運動員(李得文)。 | |
23/02/2022 | $ 58,800.00 | 聘請教練。 | |
23/03/2022 | $ 50,400.00 | ||
09/03/2022 | $ 48,960.00 | 場租費。 | |
23/03/2022 | $ 124,232.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澳門拳擊總會 | 23/03/2022 | $ 51,76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泰拳總會 | 11/02/2022 | $ 18,000.00 | 泰拳專業運動員膳食津貼資助申請(2022年1月至3月)。 |
11/02/2022 | $ 90,000.00 | 資助2022年泰拳精英運動員津貼。 | |
23/03/2022 | $ 60,33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澳門橋牌協會 | 21/02/2022 | $ 4,105.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獨木舟總會 | 21/02/2022 | $ 52,256.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1,000.00 | 場租費。 | |
24/03/2022 | $ 800.00 | ||
中國澳門單車總會 | 11/02/2022 | $ 36,000.00 | 單車專業運動員膳食津貼資助申請(2022年1月至3月)。 |
11/02/2022 | $ 288,000.00 | 資助2022年單車精英運動員津貼及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之特別資助計劃(劉朗燊及區海欣)。 | |
23/03/2022 | $ 299,112.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 | 21/02/2022 | $ 35,14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 11/02/2022 | $ 1,569,800.00 | 資助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2022年度人事費用。 |
11/02/2022 | $ 200,000.00 | 資助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購買2022年度葡語顧問服務。 | |
23/03/2022 | $ 3,922.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澳門健美總會 | 11/02/2022 | $ 174,000.00 | 資助2022年健美精英運動員津貼。 |
21/02/2022 | $ 70,265.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15,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澳門體育舞蹈總會 | 21/02/2022 | $ 180,893.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69,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澳門劍擊總會 | 23/03/2022 | $ 65,281.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足球總會 | 16/02/2022 | $ 60,000.00 | 資助澳門足球總會集訓隊——集訓費用。 |
21/02/2022 | $ 823,44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135,000.00 | 資助集訓隊津貼。(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102,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24/03/2022 | $ 177,075.00 | 場租費。 | |
澳門門球總會 | 21/02/2022 | $ 114,645.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16/03/2022 | $ 975.00 | 場租費。 | |
澳門冰上運動總會 | 21/02/2022 | $ 51,232.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69,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9/03/2022 | $ 98,700.00 | 場租費。 | |
24/03/2022 | $ 81,900.00 | ||
澳門體操總會 | 21/02/2022 | $ 53,892.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15,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24/03/2022 | $ 12,600.00 | 場租費。 | |
澳門國際象棋總會 | 09/03/2022 | $ 90,000.00 | 國際象棋進學校推廣計劃。 |
23/03/2022 | $ 118,215.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澳門舉重協會 | 21/02/2022 | $ 6,077.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曲棍球總會 | 23/03/2022 | $ 64,720.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長者體育總會 | 21/02/2022 | $ 132,202.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16/03/2022 | $ 30,060.00 | 場租費。 | |
澳門IPSC總會 | 21/02/2022 | $ 39,83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柔道協會 | 11/02/2022 | $ 120,000.00 | 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之特別資助計劃——柔道運動員(鄧麗敏)。 |
11/02/2022 | $ 18,000.00 | 柔道專業運動員膳食津貼資助申請(2022年1月至3月)。 | |
11/02/2022 | $ 38,000.00 | 柔道集訓隊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1月至3月)。 | |
21/02/2022 | $ 139,817.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5,400.00 | 資助集訓隊津貼。(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51,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9/03/2022 | $ 3,840.00 | 場租費。 | |
16/03/2022 | $ 40,900.00 | 柔道集訓隊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4月至6月)。 | |
16/03/2022 | $ 138,700.00 | 柔道集訓隊往廣東集訓。 | |
澳門空手道聯盟 | 11/02/2022 | $ 90,000.00 | 空手道專業運動員膳食津貼資助申請(2022年1月至3月)。 |
11/02/2022 | $ 384,000.00 | 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之特別資助計劃——空手道運動員(盧偉傑、方文浩、梁安迪)。 | |
11/02/2022 | $ 504,000.00 | 資助2022年空手道精英運動員津貼。 | |
11/02/2022 | $ 96,000.00 | 空手道集訓隊和澳門青少年空手道學校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1月至3月)。 | |
24/03/2022 | $ 98,800.00 | 空手道集訓隊和澳門青少年空手道學校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4月至6月)。 | |
21/02/2022 | $ 202,532.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27,300.00 | 資助集訓隊津貼。(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339,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7,600.00 | 申請資助空手道本地賽駐場醫護人員費用。 | |
中國澳門劍道連盟 | 21/02/2022 | $ 5,297.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特殊奧運會 | 11/02/2022 | $ 28,500.00 | 2022特奧教練培訓課程。 |
11/02/2022 | $ 564,000.00 | 資助2022年智障精英運動員津貼。 | |
21/02/2022 | $ 230,993.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63,000.00 | 資助集訓隊津貼。(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143,4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8/03/2022 | $ 163,000.00 | 資助特殊奧運游泳精英運動員陳裕嘉集訓。 | |
24/03/2022 | $ 50,420.00 | 2022全澳殘疾人士運動日——協辦社團資助。 | |
24/03/2022 | $ 7,680.00 | 場租費。 | |
中國澳門游泳總會 | 11/02/2022 | $ 284,900.00 | 跳水集訓隊往肇慶集訓(2022年1月至3月)。 |
11/02/2022 | $ 54,000.00 | 游泳專業運動員膳食津貼資助申請(2022年1月至3月)。 | |
11/02/2022 | $ 132,000.00 | 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之特別資助計劃——游泳運動員(鄭詠琳、林思庄)。 | |
11/02/2022 | $ 144,000.00 | 資助2022年游泳精英運動員津貼及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之特別資助計劃(周文顥)。 | |
21/02/2022 | $ 382,294.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50,100.00 | 資助集訓隊津貼。(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314,1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8/03/2022 | $ 310,700.00 | 跳水集訓隊往肇慶集訓(2022年4月至6月)。 |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體育委員會 | 16/03/2022 | $ 138,920.00 | 2022年1月份大眾體育健身興趣班導師津貼。 |
29/03/2022 | $ 111,780.00 | 2022年2月份大眾體育健身興趣班導師津貼。 | |
21/02/2022 | $ 211,257.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澳門風箏會 | 21/02/2022 | $ 1,44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雪屐總會 | 21/02/2022 | $ 51,822.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177,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中國——澳門釣魚體育總會 | 21/02/2022 | $ 4,15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乒乓總會 | 11/02/2022 | $ 98,640.00 | 乒乓球集訓隊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1月至4月。 |
11/02/2022 | $ 192,000.00 | 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之特別資助計劃——乒乓球運動員(張子浚及張子澄)。 | |
08/03/2022 | $ 23,800.00 | 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乒乓球運動員張子浚及張子澄外地培訓計劃(2022年3月至5月)。 | |
11/02/2022 | $ 36,000.00 | 乒乓專業運動員膳食津貼資助申請(2022年1月至3月)。 | |
16/02/2022 | $ 14,400.00 | 資助澳門乒乓總會集訓隊——訓練裝備費用。 | |
澳門乒乓總會 | 21/02/2022 | $ 178,652.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51,600.00 | 資助集訓隊津貼。(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197,4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8/03/2022 | $ 83,180.00 | 聘請教練。 | |
23/03/2022 | $ 71,280.00 | ||
16/03/2022 | $ 26,858.10 | 場租費。 | |
澳門欖球會 | 23/03/2022 | $ 37,495.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中國澳門殘疾人奧委會暨傷殘人士文娛暨體育總會 | 21/02/2022 | $ 136,977.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4/03/2022 | $ 39,700.00 | 2022全澳殘疾人士運動日——協辦社團資助。 | |
23/02/2022 | $ 72,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8/03/2022 | $ 751,500.00 | 資助傷殘乒乓球運動員集訓。 | |
11/02/2022 | $ 468,000.00 | 資助2022年傷殘精英運動員津貼。 | |
中國澳門賽艇總會 | 21/02/2022 | $ 47,424.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藤球總會 | 21/02/2022 | $ 45,187.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壁球總會 | 11/02/2022 | $ 24,000.00 | 資助2022年壁球精英運動員津貼。 |
21/02/2022 | $ 120,107.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159,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8/03/2022 | $ 30,240.00 | 聘請教練。 | |
澳門聾人體育會 | 21/02/2022 | $ 108,46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4/03/2022 | $ 39,000.00 | 2022全澳殘疾人士運動日——協辦社團資助。 | |
24/03/2022 | $ 4,060.80 | 場租費。 | |
澳門跆拳道總會 | 11/02/2022 | $ 96,000.00 | 備戰第十九屆亞洲運動會之特別資助計劃——跆拳道運動員(林曉彤)。 |
11/02/2022 | $ 18,000.00 | 跆拳道專業運動員膳食津貼資助申請(2022年1月至3月)。 | |
11/02/2022 | $ 44,600.00 | 跆拳道品勢運動員前往內地集訓。 | |
11/02/2022 | $ 67,680.00 | 跆拳道集訓隊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1月至3月)。 | |
24/03/2022 | $ 74,700.00 | 跆拳道集訓隊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4月至6月)。 | |
08/03/2022 | $ 53,500.00 | 跆拳道春季訓練營。 | |
23/03/2022 | $ 132,824.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澳門網球總會 | 21/02/2022 | $ 144,959.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192,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81,340.00 | 聘請教練。 | |
31/03/2022 | $ 58,240.00 | ||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 | 11/02/2022 | $ 39,314.00 | 警察押運槍械花紅更費用——2021年11月。 |
11/02/2022 | $ 40,132.00 | 警察押運槍械花紅更費用——2021年12月。 | |
08/03/2022 | $ 23,436.00 | 警察押運槍械花紅更費用——2022年1月。 | |
31/03/2022 | $ 23,018.00 | 警察押運槍械花紅更費用——2022年2月。 | |
21/02/2022 | $ 29,182.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31,5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11,700.00 | 場租費。 | |
24/03/2022 | $ 11,340.00 | ||
中國澳門鐵人三項總會 | 16/03/2022 | $ 176,000.00 | 資助鐵人三項本地賽租借及使用計時系統。 |
11/02/2022 | $ 144,000.00 | 資助2022年鐵人三項精英運動員津貼。 | |
23/03/2022 | $ 182,587.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澳門專上學生體育聯會 | 23/03/2022 | $ 159,572.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風帆船總會 | 11/02/2022 | $ 9,900.00 | 資助澳門風帆船總會教練艇之電油費用。 |
21/02/2022 | $ 53,955.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30,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中國澳門排球總會 | 08/03/2022 | $ 5,000.00 | 資助中國澳門排球總會聘請沙灘排球教練(3月)。 |
21/02/2022 | $ 198,538.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40,5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24/03/2022 | $ 40,200.00 | 場租費。 | |
中國澳門木球總會 | 21/02/2022 | $ 7,852.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澳門武術總會 | 11/02/2022 | $ 620,900.00 | 澳門武術總會支援亞洲武術聯合會秘書處運作及配備人員。 |
11/02/2022 | $ 1,662,000.00 | 資助2022年武術精英運動員津貼。 | |
11/02/2022 | $ 108,000.00 | 武術專業運動員膳食津貼資助(2022年1月至3月)。 | |
11/02/2022 | $ 276,500.00 | 武術集訓隊和澳門青少年武術學校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1月至3月)。 | |
24/03/2022 | $ 252,900.00 | 武術集訓隊和澳門青少年武術學校專線交通服務(2022年4月至6月)。 | |
21/02/2022 | $ 327,680.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105,600.00 | 資助集訓隊津貼。(2022年第一季) | |
23/02/2022 | $ 366,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8/03/2022 | $ 36,000.00 | 武術散打運動員上海集訓。 | |
08/03/2022 | $ 110,040.00 | 聘請教練。 | |
23/03/2022 | $ 108,360.00 | ||
09/03/2022 | $ 92,000.00 | 場租費。 | |
澳門象棋總會 | 11/02/2022 | $ 48,000.00 | 資助2022年象棋精英運動員津貼。 |
21/02/2022 | $ 115,532.0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
23/02/2022 | $ 36,0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澳門圍棋會 | 21/02/2022 | $ 54,472.50 | 2022年第一期固定資助。 |
23/02/2022 | $ 88,200.00 | 資助聘請技術人員。(2022年第一季) | |
09/03/2022 | $ 4,100.00 | 場租費。 | |
亞太群眾體育協會 | 31/03/2022 | $ 50,000.00 | 亞太群眾體育協會2022資助申請(第一期)。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29/03/2022 | $ 1,376,360.00 | 2022年度大眾體育合作協議書。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16/03/2022 | $ 36,895.00 | 2022年1月份大眾體育健身興趣班導師津貼。 |
29/03/2022 | $ 31,495.00 | 2022年2月份大眾體育健身興趣班導師津貼。 | |
09/03/2022 | $ 47,700.00 | 2022澳門婦女體育嘉年華——團體資助。 | |
29/03/2022 | $ 616,550.00 | 2022年度大眾體育合作協議書。 |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16/03/2022 | $ 38,640.00 | 2022年1月份大眾體育健身興趣班導師津貼。 |
29/03/2022 | $ 31,395.00 | 2022年2月份大眾體育健身興趣班導師津貼。 | |
29/03/2022 | $ 741,500.00 | 2022年度大眾體育合作協議書。 | |
龍舟賽參賽隊伍——澳門福龍體育會 | 11/02/2022 | $ 1,500.00 | 補發“2021澳門國際龍舟賽”參賽隊伍資助費用。 |
總額 | $ 32,213,559.90 |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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