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燕雯代表海關擔任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李煜輝。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行政當局的代表:
黃志雄(協調員);
戴建業(副協調員)。
(2)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二)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葉兆佳。
(2)代任:
王彬成;
馮健富。
(三)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盧觀平。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黃若禮。
(2)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江銳輝;
柯麗香。
(二)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覃伯德;
馮嘉林。
(2)代任:
戴凱明。
(三)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馮家輝;
伍志平。
(2)代任:
劉偉強;
鄺子豐;
林婉珊。
三、續任陳元童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