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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1/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燕雯代表海關擔任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李煜輝。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葡文版本

第52/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行政當局的代表:

黃志雄(協調員);

戴建業(副協調員)。

(2)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二)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葉兆佳。

(2)代任:

王彬成;

馮健富。

(三)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盧觀平。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黃若禮。

(2)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江銳輝;

柯麗香。

(二)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覃伯德;

馮嘉林。

(2)代任:

戴凱明。

(三)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馮家輝;

伍志平。

(2)代任:

劉偉強;

鄺子豐;

林婉珊。

三、續任陳元童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任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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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