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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檢察官梁詠詩為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江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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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