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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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檢察官梁詠詩為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江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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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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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檢察官梁詠詩為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江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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