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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煒浩為公共建設局局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公共建設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附件

委任林煒浩擔任公共建設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林煒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公共建設局局長一職。

學歷:

——中國華僑大學土木工程學士;
——中國華僑大學結構工程碩士。

專業簡歷:

——2005年3月至2019年1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09年4月至2017年1月及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職務主管;
——2017年2月至12月及2018年7月至8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副主任;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主任;
——2019年2月至今,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嘉獎:

——2013年,獲頒授「勞績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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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沈榮臻為公共建設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公共建設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附件

委任沈榮臻擔任公共建設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沈榮臻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公共建設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中國華僑大學建築工程學士學位;
——中國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2006年3月至2019年6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09年10月至2017年12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職務主管;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副主任;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主任;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副主任;
——2019年6月至今,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

嘉獎:

——2011年,獲頒發「個人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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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為公共建設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公共建設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附件

委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擔任公共建設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公共建設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技術大學建築學學士。

專業簡歷:

——2006年11月至2019年6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09年4月至2015年6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職務主管;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副主任;
——2015年8月至今,擔任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
——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職務主管;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副主任;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主任;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代副主任;
——2018年10月至今,擔任城市規劃跨部門委員會成員;
——2019年6月至今,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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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公共建設局局長林煒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公共建設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公共建設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公共建設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公共建設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公共建設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公共建設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公共建設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公共建設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針對在(二十二)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之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二十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九)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許可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由公共建設局執行的項目的開支結算申請;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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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永亮為土地工務局局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土地工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附件

委任黎永亮擔任土地工務局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黎永亮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土地工務局局長一職。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

專業簡歷:

——1995年8月至2015年8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建設廳代廳長;
——2016年4月至2020年1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建設廳廳長;
——2020年1月至今,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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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麥達堯為土地工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土地工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附件

委任麥達堯擔任土地工務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麥達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土地工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台灣成功大學建築學學士。

專業簡歷:

——2009年3月至2014年6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土地工務運輸局職務主管;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代廳長;
——2019年7月至今,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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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土地工務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土地工務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土地工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提供與土地工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土地工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在土地工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土地工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六)針對在(二十二)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八)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九)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一)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