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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以及經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十)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下列私人機構的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莫偉成(正選)及周遠恩(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趙蘭瑛(正選)及楊淑莊(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袁小菱(正選)及何嘉欣(候補);
(四)澳門明愛:蘇玉蓮(正選)及何觀倫(候補);
(五)同善堂:李傑興(正選)及蔡明威(候補);
(六)澳門仁慈堂:李錦雯(正選)及戴碧琪(候補);
(七)鏡湖醫院慈善會:林燕妮(正選)及余昇(候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李家敏(正選)及林琦玲(候補);
(九)母親會:方靜儀(正選)及李湘漪(候補);
(十)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朱志強(正選)及布佩賢(候補);
(十一)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吳婉瑩(正選)及馮耀忠(候補);
(十二)澳門志願者總會:白琪文(正選)及歐鈺娜(候補)。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葉志靈;
(二)嚴家威;
(三)劉穎璿;
(四)高子健。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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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為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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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陳少芸之要求,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之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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