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五款結合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續任鄭冠偉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兼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確認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公共利益。
三、執行職務的報酬由公司的股東會訂定。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簡佩敏代替林韻妮,作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郭曉明的候補人,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嘉祺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張子軒為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委任簡佩敏代替陳家耀,作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郭曉明的候補人,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蕭婉儀的請求,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