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梁葆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石立炘,由劉耀強擔任候補人;
(三)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人;
(四)高舒婷,由梁穎妍擔任候補人。
二、委任胡家偉為司法援助委員會副主席,為期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委任法務局副局長梁穎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唐曉峰,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鄭泳賢;
(三)沙雁期;
(四)杜慧芳。
三、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郭婉雯;
(二)盛銳敏;
(三)曹錦俊;
(四)稅兵;
(五)易在成;
(六)李洪江;
(七)Teresa Lancry de Gouveia de Albuquerque e Sousa Robalo。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二)項規定的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鄭洪光;馮家輝;高俊輝;劉潤東;雷民強;唐繼宗;余成斌;黃珮琳。
二、委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二)項規定的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陳守信;蔡炳祥;羅導謙;胡元佳;楊文遠;劉金玲;梁藍波;李紹平;麥誠軒;霍文遜;莫苑梨;杜琪新;許敖敖;王譯博。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