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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載於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尉東君,由其擔任主席;
(二)鄧君明;
(三)譚麗霞,為財政局代表。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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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梁詠嫻*;
(二)保安司代表連興池;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黃文傑;
(四)旅遊局代表程衛東及許耀明;
(五)澳門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六)文化局代表張麗珊;
(七)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八)市政署代表羅志堅;
(九)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十)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張健中,代任人陳少輝;
(十一)澳門旅遊商會代表羅群,代任人鄧嘉敏;
(十二)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黃輝;
(十三)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張志民,代任人梁小彬;
(十四)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掌權,代任人胡惠芳;
(十五)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唐繼宗,代任人羅錦焜;
(十六)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代任人凌詠兒;
(十七)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宋曉冬,代任人潘耀榮;
(十八)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羅頌儀,代任人毛燕麗;
(十九)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李啟見;
(二十)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立群,代任人梁美玲;
(二十一)梁安琪;
(二十二)王如茵;
(二十三)王英偉;
(二十四)江美芬;
(二十五)呂耀東;
(二十六)林中賢;
(二十七)陳志玲;
(二十八)陳美儀;
(二十九)馮健富;
(三十)張照珩;
(三十一)黃若禮;
(三十二)蕭婉儀。
* 梁詠嫻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65/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一)海關代表譚燕雯*;
(二)消費者委員會代表梁碧珊;
(三)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譚炳光,代任人李寶來;
(四)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代任人盧宏駿;
(五)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曾華亮**,代任人廖寒西;
(六)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伍紹賢,代任人康宇嫻;
(七)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林錦玲,代任人黃英傑;
(八)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程杰,代任人毛宇;
(九)胡景光。
* 譚燕雯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42/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曾華亮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67/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委任何澤明及毛謙分別為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黃輝及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李啟見的代任人。
四、續任陳永傑及鍾玉文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五、續任澳門酒店協會代表王淑欣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二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六、委任澳門酒店協會代表張鵲橋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七、委任Luis Alexandre Cortez Da Cunha De Heredia為澳門酒店協會代表王淑欣及張鵲橋的代任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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