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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煜輝代表海關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譚燕雯,直至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屆滿。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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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第四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鍾聖心,財政局副局長,並由其任主席,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謝永強*,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代任人為陳祖榮;
(三)唐嘉樂,科技範疇的學術界人士,代任人為姜志宏。
* 謝永強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70/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林濤,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代任人為區志煒;
(二)崔世平,科技範疇的工商界人士,代任人為李志健;
(三)梁炎華,科技範疇的工商界人士,代任人為黃焯華;
(四)王春明,科技範疇的學術界人士,代任人為顏至宏。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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