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八)項,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梁偉基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龔偉鵬,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王貴豪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梁偉基,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