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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三)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3/2021號行政法規《旅遊基金》第四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紫筠為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財政局候補代表,以替代阮紹祖。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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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三)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崔樂怡在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秘書處全球傳播部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旅遊局承擔。
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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