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何秀芬及江小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若微,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邱志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樂宜——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楊寶琴——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新聞廳廳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等在本局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林佩貞,擔任研究及推廣廳廳長;
歐舜華,擔任推廣處處長;
梁敏瑩,擔任出版處處長;
陳裕康,擔任傳媒處處長;
黃寶孝,擔任資訊及檔案處處長。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鄭耀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起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李茜婷,原屬行政公職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朱林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鍾頴儀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劉芷瑩在本局擔任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六日起續期壹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河萍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心理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麥倩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心理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應吳志強的要求,其擔任本局法律翻譯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特此聲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銘恩擔任本局法規草擬一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道路處處長黃紀樂及人力資源處處長黃逸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皆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惠程傑,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吳健雄──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李添及盧艷歡──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及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楊玉媛、林榮培及梁財生──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一月十日及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廳長甄溢全,供款人編號61462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偉生,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444頁之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事務所的修改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關可穎”
應改為:“關可頴”。
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陳永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黃杏盈——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霍凱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嬛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樊靜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美順、柯天娜、何佩姿、劉嘉麗、梁錦蓮、莫麗容及黃玉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燦榮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安娜、李家振、黃俊江及王綏琪,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結美及吳彩虹,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袁永信,司法警察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二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第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根據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十五條及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中基礎人員級別的第一職階副消防區長職位:
首席消防員 |
編號 418991 |
黃錦程 |
首席消防員 |
編號 429011 |
黃德恩 |
首席消防員 |
編號 434981 |
林智豪 |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葉子楓、黃建宏、劉志明、吳玉珍、黎建華、程思敏、鄭智勇及羅偉棠,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副警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在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晉升警長開考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八名的及格投考人,根據第7/2021號法律第五條、經第2/2008號法律及第13/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長。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批示:
吳美琪——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其附件一表二,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樂瑜,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首位續期一年,其餘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楊麗珍及梁伊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何善恆——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梁永豪——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聰——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曾瑋彤及林曉白,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何鴻斌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雄,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黃志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之批示:
鄒倩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植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先忠,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洪碧燕——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
張綺華和卓成謙,從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起;
劉嘉孟,從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楊海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黃漢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馮子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劉哲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鄭藝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王祝金和楊嘉棟,從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甘曜榮,從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李穎軒、蘇永源、黃惠婷、趙寶欣、林家慧、梁嘉勁、甘雁寧、陳詠琪和張建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楊洪斌——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764。
按照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2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29號萬勝大廈III H1的愛勤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愛勤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216號-232號如意閣商場1樓AG1舖。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內第1664頁的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李潔茵……”
應為:“……李瑩茵……”。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鄭頴歡、吳翠蓮、卓麗曉、何彩及劉傑文,首四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及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林詩詠、楊俊昌、張婉英、葉偉倫及黃燕玲,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李煥儀,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梁惠秀,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英傑及區振鴻,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黎麗莎,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黎寶珠,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余淦鑣、梁麗燕及葉雅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黃兆能,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陸銳山,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生效;
——黃恩琪,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巢曉峰、張淑華及簡慧媚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及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議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五的合格投考人陳諺運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粘世偉和薛崇正,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楊健梅已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退休,為此,按照《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其獲定期委任為有關委員會成員的公共職務亦於同日終止。
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於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代主席 馬敏燕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蘇藝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璟佳及汪繼賢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徐擇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黃昭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廖偉傑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郭惠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蕭藹華及陸雅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