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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55/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續期使用於沙梨頭南街、何賢紳士大馬路及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的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P006、S017及W003);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合共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55/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P006A

沙梨頭南街

沙梨頭南街,海灣南街

2.

S017A

何賢紳士大馬路

鴨涌馬路,何賢紳士大馬路

3.

W003A

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

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黑沙環海邊馬路

 

葡文版本

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保安司司長第183/2019號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二十七項,其內容如下:

“(二十七)按照法律規定,對在警察總局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二、於保安司司長第184/2019號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二十二項,其內容如下:

“(二十二)按照法律規定,對在海關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三、於保安司司長第136/2021號批示第一款第二項內增加第(6)分項,其內容如下:

“(6)按照法律規定,對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四、於保安司司長第189/2019號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二十七項,其內容如下:

“(二十七)按照法律規定,對在司法警察局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五、於保安司司長第190/2019號批示第一款第二項內增加第(6)分項,其內容如下:

“(6)按照法律規定,對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六、於保安司司長第193/2019號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二十九項,其內容如下:

“(二十九)按照法律規定,對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七、於保安司司長第191/2019號批示第一款第二項內增加第(6)分項,其內容如下:

“(6)按照法律規定,對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八、於保安司司長第108/2021號批示第一款第一項內增加第(7)分項,其內容如下:

“(7)按照法律規定,對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九、於保安司司長第194/2019號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二十五項,其內容如下:

“(二十五)按照法律規定,對在金融情報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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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