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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黃子暉警務總監(編號100961)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分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6)簽署計算及結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7)按照法律規定,對所有人員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而提出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 附加 - 請查閱: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三)關於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的學員:
(1)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2)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3)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四)對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學員行使紀律權限,但淘汰除外。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廢止第25/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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