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甄綺蓮為駐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九千二百元。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蔡君華及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黃超文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以分別代替張嫻及黃劍虹。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胡偉強為體育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一)歐陽善盈;
(二)陳紹平;
(三)許樂敏;
(四)嚴耀庭;
(五)鄺鍵濠;
(六)林錦雄;
(七)李柱坤;
(八)陸南德;
(九)馬志成;
(十)潘敬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