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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健清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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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胡詩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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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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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02,300.00(澳門元陸拾萬貳仟叁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602,300.00(澳門元陸拾萬貳仟叁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吳海恩;
委員:綜合支援廳廳長黎宇明;
委員:特級技術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黎輝博;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林鍵。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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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000.00(澳門元叁萬捌仟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8,000.00(澳門元叁萬捌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廖志漢;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倫紹發;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鄧雨縈。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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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8,250.00(澳門元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58,250.00(澳門元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周昶行;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蔡小旋;
委員:特級技術員吳宛儀;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雁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曾華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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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171,700.00(澳門元壹佰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1,171,700.00(澳門元壹佰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陳婉琪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陳婉琪;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潔心;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駱倩怡;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黃思雅。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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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鍾聖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倘兩者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林文捷;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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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9,000.00(澳門元壹萬玖仟元);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19,000.00(澳門元壹萬玖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嘉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寶珊;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余雅詩。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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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5,900.00(澳門元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5,900.00(澳門元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莫苑梨;
委員:特級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首席技術員李淑美;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劉鳳儀;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碧霞。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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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740.00(澳門元壹拾伍萬零柒佰肆拾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0,740.00(澳門元壹拾伍萬零柒佰肆拾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朱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馮婉琪;
委員:特級技術員林劍鋒;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黃信新;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馬思麗。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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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元壹拾貳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元壹拾貳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代處長袁文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晶莉代任,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
委員:職務主管方少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3/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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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85,0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伍仟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185,0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梁永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吳雅玲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崔家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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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8,850.00(澳門元陸萬捌仟捌佰伍拾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8,850.00(澳門元陸萬捌仟捌佰伍拾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林煒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黃素妍;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歐陽園美。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4,500.00(澳門元柒萬肆仟伍佰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4,500.00(澳門元柒萬肆仟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柯慶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葉智恆;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梁秀娟;
候補委員:委員會成員馬敏燕;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張美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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