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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山禮度,候補主席郭惠嫻;

(二)正選委員李潔如,候補委員張東遠;

(三)正選委員財政局代表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候補委員雷偉堂。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廢止第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7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4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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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