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22

刊登日期:

2022.1.12

版數:

278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廢止 :
  • 第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及候補成員。
  • 第6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候補主席。
  • 第27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候補主席。
  • 第4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第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第24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人士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代表之正選委員。
  •  
    相關法規 :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  
    相關類別 :
  • 樓宇維修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山禮度,候補主席郭惠嫻;

    (二)正選委員李潔如,候補委員張東遠;

    (三)正選委員財政局代表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候補委員雷偉堂。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廢止第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7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4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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