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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山禮度,候補主席郭惠嫻;
(二)正選委員李潔如,候補委員張東遠;
(三)正選委員財政局代表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候補委員雷偉堂。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廢止第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7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4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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