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填補新聞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文傳意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茲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º | 66 | 李穎桐 | 1345XXXX | 75.80 |
2.º | 8 | 陳穎姿 | 5124XXXX | 69.28 |
3.º | 4 | 陳靖雯 | 1241XXXX | 59.45 |
4.º | 77 | 勞巧綺 | 5142XXXX | 59.33 |
5.º | 91 | 唐嘉儀 | 5174XXXX | 56.65 |
6.º | 36 | 何寶怡 | 5166XXXX | 53.68 |
7.º | 75 | 羅錦峰 | 1254XXXX | 53.60 |
8.º | 15 | 陳雅婷 | 5180XXXX | 53.28 |
9.º | 88 | 鄧燕珊 | 5185XXXX | 51.20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黃樂宜
委員:廳長 楊寶琴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秀玉
本人行使第07/PCA/2021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7/PCA/2021號批示,執行非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保留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四)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五)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六)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七)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八)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保證金;
(九)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十)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十一)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由上述廳級部門下設的附屬單位主管決定的超時工作,但化驗處除外;
(十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款(一)至(六)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將以下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三)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四)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五)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三、將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II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權限。
四、將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V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五、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經第01/VPN/2021號批示修改的第04/VPN/2020號批示。
七、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在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
附屬單位 | 主管 |
園林綠化廳 | 趙慧明 |
市政建設廳 | 李華苞 |
道路渠務廳 | 何萬謙 |
化驗處 | 劉慧敏 |
附屬單位 | 主管 |
公園處 | 陳海峰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黃繼展 |
自然護理處 | 郭菲力 |
綠化處 | 吳紹偉 |
設計處 | 鄭軍海 |
建設處 | 伍志聯*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何鈺良 |
渠務處 | 何成沃 |
道路處 | 黃紀樂 |
設施維修處 | 譚惠芳 |
*代任制度
附屬單位 | 主管 |
公園處 | 陳海峰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黃繼展 |
自然護理處 | 郭菲力 |
綠化處 | 吳紹偉 |
建設處 | 伍志聯*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何鈺良 |
渠務處 | 何成沃 |
道路處 | 黃紀樂 |
設施維修處 | 譚惠芳 |
*代任制度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園林綠化廳 趙慧明 |
發出砍伐喬木及灌木准照及豁免有關的費用; 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簽署寄送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有關提供植物鑑定報告的公函;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轉介投訴個案的公函; 簽署寄送予公共實體有關技術性意見或統計資料的文書; 簽署寄送予公共實體有關公園、休憩區或綠化設施因清潔滅蟲而作出臨時關閉的公函。 |
道路渠務廳 何萬謙 |
發出門牌及街道證明書及簽署工程准照;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自然保護研究處 黃繼展 |
批准各項導賞服務及休閒設施的申請;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
自然護理處 郭菲力 |
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批准休閒設施的申請;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
綠化處 吳紹偉 |
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公函,以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 |
設計處 鄭軍海 |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道路處 黃紀樂 |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
設施維修處 譚惠芳 |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茲公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退休熟練助理員Fernando Maria Pedro之遺孀梁麗娟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茲公佈,土地工務運輸局退休工人李德源之遺孀伍碧韶及女兒李穎熙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茲公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財務及金融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本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六)項及第三十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7/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應本局內部分工的調整情況,本人決定如下:
一、對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3/DIR/2021號批示第二款、第三款(八)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款的授權內容,修改如下:
“二、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陳子慧在研究廳和知識產權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
三、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陳漢生行使第一款(一)至(十五)項所指的權限,以及在牌照及稽查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八)根據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發出臨時准照、宣告臨時准照失效、廢止臨時准照、宣告工業准照失效、廢止工業准照、中止發出產地來源證明文件、認可檢查筆錄、對違法者科處罰款、作出警告、命令採取保全措施及解除封印;
…
四、授予及轉授予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陳詠達及對外貿易處處長林凱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
五、授予及轉授予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陳詠達、產業發展廳廳長邱潤華、科技廳廳長謝永強、知識產權廳廳長鄭曉敏、研究廳廳長龐啓富、牌照及稽查廳廳長鄺信昌及工商業支援處處長陳凱詩、促進營商處處長劉傑麟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
十、授予及轉授予牌照及監管處代處長徐秀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
二、經本批示修改之各據位人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追認期如下:
(一)經本批示修改的第23/DIR/2021號批示第二款所指的據位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經本批示修改的第23/DIR/2021號批示第三款所指的據位人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對外貿易處處長林凱健、牌照及監管處代處長徐秀玲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工商業支援處處長陳凱詩、促進營商處處長劉傑麟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公共會計廳廳長羅鵲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對機票、搬運行李及旅遊保險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款項預留及適當許可後,批准按已登錄的開支預算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
(三)批准以登錄在正生效預算中的適當撥款,支付歷年負擔、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四)批准重新發出未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包括涉及之前的財政年度的開支;
(五)批准退回不當扣除;
(六)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批准以經核准表格式樣調動司庫活動帳戶。
二、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透過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將第一款所指權限轉授予下設於公共會計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可對獲轉授權人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追認羅鵲萍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職務期間,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起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影響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許可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預算撥款承擔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免除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銷毀已被報廢及已被宣告為無用的動產;
(三)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批准退還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的保證金;
(四)批准獲分配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都市房屋的承租人預付租金,以及退回有關房屋及設備;
(五)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調整因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都市房屋而需繳納的租金。
二、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簽署M11格式憑單的權限,但以該附屬單位的職能所收取及保存的臨時或確定保證金的司庫活動為限。
三、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透過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轉授予下設於公物管理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可對獲轉授權人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起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經第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根據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第29/2020次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以下權限予全職行政委員會委員葉桂林:
a. 簽收、批轉轄下附屬單位行政暨財政部和科技發展及合作部文件。
b. 根據適用的法例及個人勞動合同規定,對轄下附屬單位行政暨財政部和科技發展及合作部人員之求診、隨診、借鐘、時間補償、超時工作確認之申請作出決定。
c. 根據適用的法例及個人勞動合同規定,對人員津貼、補助之申請作出決定,當受權人提出相關申請時,則由授權人作出決定。
d. 查收補充啟動資金及利息之收益,並向行政委員會匯報。
e. 根據適用的法例,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以存款或現金所提供之保證。
f. 批准每單不超過澳門幣30,000元的,屬日常管理行為的取得財貨及勞務開支,包括水電費、通訊費、購買辦公室用品、超時津貼等,並批准其支付。
g. 批准每單不超過澳門幣50,000元之緊急及無法預測開支,包括緊急維修費、個別活動之緊急開支,並批准其支付。但超澳門幣30,000元之開支需行政委員會追認。
h. 批准支付因訂立書面合約而支付的各類固定開支,包括清潔費、保安費以及管理費、書報費、設施開支、保險費、人員報酬費用等。
i. 批准支付每單不超過澳門幣50,000元交際費,但超過澳門幣30,000元之交際費需經行政委員會追認。
二、廢止第009/CA/FDCT/2020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委員會議議決確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陳允熙
茲公佈,為填補統計暨普查局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為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場安排,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麥恆珍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八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局定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澳門若憲斜巷仁伯爵綜合醫院舉行體格檢查(醫生檢查第二部份——血液及尿液檢驗),以及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在澳門得勝馬路40號結核病防治中心(交通廳後方)舉行體格檢查(醫生檢查第二部份——胸部X光照片)。
參加體格檢查(醫生檢查第二部份)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准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茲公佈,現有李國威申領其已故配偶劉佩儀(曾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期間體育局管理的下列離島區體育設施的清潔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 | |
1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運動場、曲棍球場、戶外天地、游泳館、多層停車場、三人籃球場及羽毛球區 |
2 | 嘉模泳池(室內泳池、室外泳池及體操室) |
3 | 氹仔東北體育中心 |
4 | 澳大運動場(N9) |
5 | 路環小型賽車場 |
6 | 黑沙水上活動中心(大樓及多功能室) |
7 |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大樓及多功能室) |
2. 投標人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3.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會後隨即前往各體育設施進行實地視察。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4.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5.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6. 投標人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向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澳門元貳拾伍萬圓正($250,000.00)作為臨時擔保。投標人可以現金、以抬頭為體育基金的本票或支票,或以抬頭為體育基金的銀行擔保方式繳交,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
7.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連續九十(90)日內有效。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規定,現公佈投考人的總評分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分 |
1.º | 潘泳釗 | 1350xxxx | 14.76 |
2.º | 施丹妮 | 1446xxxx | 14.52 |
3.º | 談慧珠 | 1220xxxx | 13.51 |
4.º | 鄭浩光 | 5097xxxx | 13.39 |
5.º | 鄺俊彥 | 1262xxxx | 13.18 |
6.º | 黃淑珍 | 1246xxxx | 12.71 |
7.º | 朱永權 | 1229xxxx | 12.69 |
8.º | 黃彬彬 | 1397xxxx | 12.57 |
9.º | 蔡綺玲 | 1256xxxx | 12.47 |
10.º | 梁錦恆 | 1236xxxx | 12.42 |
11.º | 劉卓雅 | 1259xxxx | 12.40 |
12.º | 林志銳 | 1359xxxx | 12.37 |
13.º | 容庭騫 | 1246xxxx | 12.20 |
14.º | 林慧君 | 1246xxxx | 12.09 |
15.º | 李嘉嫦 | 1245xxxx | 12.04 |
16.º | 郭錦榮 | 1235xxxx | 11.99 |
17.º | 聶柏藝 | 1391xxxx | 11.76 |
18.º | 龍海恩 | 5203xxxx | 11.59 |
19.º | 林恩承 | 1230xxxx | 11.45 |
20.º | 梁嘉誠 | 1251xxxx | 11.42 |
21.º | 郭泳龍 | 1542xxxx | 11.38 |
22.º | 李鴻燊 | 1348xxxx | 11.35 |
23.º | 黃志誠 | 1232xxxx | 11.33 |
24.º | 雷凱璇 | 1242xxxx | 11.28 |
25.º | 林榮根 | 1418xxxx | 11.20 |
26.º | 吳嘉璐 | 1351xxxx | 11.17 |
27.º | 余富慧 | 1262xxxx | 10.83 |
28.º | 楊懿恩 | 1250xxxx | 10.82 |
29.º | 沈嘉寶 | 1247xxxx | 10.81 |
30.º | 楊佩兒 | 1244xxxx | 10.80 |
31.º | 伍家軒 | 5114xxxx | 10.79 |
32.º | 蘇淑玲 | 1228xxxx | 10.57 |
33.º | 梁嘉俊 | 5212xxxx | 10.42 |
34.º | 黃康 | 1249xxxx | 10.33 |
35.º | 黃麗明 | 1242xxxx | 10.10 |
36.º | 盧心怡 | 1532xxxx | 9.99 |
37.º | 黃仲瑜 | 5144xxxx | 9.77 |
38.º | 林柏樺 | 5181xxxx | 9.75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主治醫生 葉家雄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梁開業醫生
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梁展雲醫生
根據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法醫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陳德嵩 | 16.2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醫科顧問醫生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 Pedro Manuel醫生
正選委員:法醫科顧問醫生 黃偉傑醫生
法醫科主治醫生 林巧珊醫生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衛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廚師職務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因經過知識考試後,沒有合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決議,基於沒有符合要求的投標書,故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5/P/21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肺功能檢測系統》不作判給。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離島醫療綜合體反滲透水處理系統室設計、供應及安裝設備連裝修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壹佰貳拾壹元整($12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
由於離島醫療綜合體正在興建中,為全面了解可能影響將來施工方式之所有情況,有意投標者應出席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舉行的解釋會,地點:離島醫療綜合體護理學院地下,會後前往本招標之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捌萬肆仟元整($18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編制內九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個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五十六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鄺崑琦醫生投考神經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主任醫生 黃漢添醫生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醫生
候補委員:神經外科主治醫生 游健生醫生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戴華浩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及十一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神經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一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在本局出現的職缺,經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四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葛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葛偉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批准發出其管轄單位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葡文系代主任姚京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葡文系代主任姚京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徐杰
澳門大學財務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七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出納處代處長譚婉琼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財務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出納處代處長譚婉琼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批准進行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五)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六)批准存取出納活動之款項調動,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七)批准退還學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總監 李妙媚
澳門大學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代處長鄭成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代處長鄭成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司徒𪼓璠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競投。
4. 標的:以專營方式進行之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
5. 底價:每月回報金額不可低於是次公開競投所訂之最低報價,即每月$700,000.00(澳門元柒拾萬元整)。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且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招標公告》刊登之日,在商業登記中所營事業包括以下任一業務:
6.5.1 商用不動產的管理或經營;
6.5.2 碼頭營運管理;
6.5.3 機場營運管理;
6.5.4 口岸營運管理;
6.5.5 物業管理。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900.00(澳門元玖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由競投者撰寫的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準用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保證金:$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保證金:$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在氹仔客運碼頭港口管理大樓地面層會議室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準用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50%
商用空間每平方米價格:10%
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計劃:25%
商用不動產管理或經營的經驗:15%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而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由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重新公佈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不影響當中合格的投考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至二十六日在甄選面試中的公平性及公正性。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二條,保留相關投考人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至二十六日進行之甄選面試成績”的有效性,現重新編制及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º | 48 | 簡志彬 | 1257XXXX | 71.08 |
2.º | 22 | 蔡晶晶 | 1330XXXX | 70.63 |
3.º | 109 | 黃皓姸 | 1236XXXX | 70.08 |
4.º | 112 | 黃嘉麗 | 1238XXXX | 68.97 |
5.º | 100 | 譚汝海 | 5208XXXX | 68.08 |
6.º | 49 | 江曉君 | 5106XXXX | 66.83 |
7.º | 97 | 白雅欣 | 1226XXXX | 66.30 |
8.º | 69 | 李旭陸 | 7437XXXX | 65.63 |
9.º | 52 | 鄺子欣 | 7433XXXX | 64.58 |
10.º | 70 | 利嘉豐 | 1265XXXX | 63.58 |
11.º | 12 | 鄭美君 | 1234XXXX | 63.18 |
12.º | 40 | 洪少雄 | 1326XXXX | 62.77 |
13.º | 35 | 馮巧怡 | 5149XXXX | 62.65 |
14.º | 15 | 卓成謙 | 1236XXXX | 62.33 |
15.º | 14 | 卓美娜 | 5156XXXX | 62.13 |
16.º | 101 | 唐顯榮 | 5153XXXX | 61.63 |
17.º | 96 | 聶詩敏 | 5197XXXX | 61.32 |
18.º | 28 | 鍾展健 | 5212XXXX | 60.22 |
19.º | 68 | 李燕敏 | 1229XXXX | 59.72 |
20.º | 64 | 劉淑敏 | 5129XXXX | 59.55 |
21.º | 10 | 周鈺婷 | 5150XXXX | 59.37 |
22.º | 50 | 郭惠恩 | 5119XXXX | 58.67 |
23.º | 55 | 林靜雯 | 1262XXXX | 58.00 |
24.º | 53 | 鄺寶盈 | 5176XXXX | 56.35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8 | 陳倩婷 | 1215XXXX | (a) |
56 | 林家健 | 5182XXXX | (a) |
備註: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代副局長 曾秀樺
委員: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 黃巧燕
候補委員:氣候暨大氣環境中心主任 譚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