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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三)項、經第22/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韋海揚擔任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度董事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有關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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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章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條,以及經第22/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度的章程機關成員:
José Celestino da Silva Maneiras——股東大會主席;
區秉光——董事會主席。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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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條,以及經第22/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王百鍵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四年度的董事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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