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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胡偉星,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李振國,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黃樹森、許樂敏、余昇;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蔡錦富、柯麗香;
(五)澳門公職工程技術人員協會代表:李新發;
(六)澳門巿政署司機互助會代表:馮國榮;
(七)澳門勞工督察工會代表:李子揚。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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