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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1/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永生為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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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黃永生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黃永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2003 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金融系);
1993 第七期赴葡就讀計劃;
1987 政治大學商學士(國際貿易系)。

專業簡歷

02/2008至今 統計暨普查局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
09/2001—02/2008 統計暨普查局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代廳長;
02/2001—09/2001 統計暨普查局對外貿易統計處處長;
12/1999—02/2001 統計暨普查局對外貿易統計處代處長;
11/1995—12/1996 統計暨普查局行動組代組長;
09/1991至今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
01/1990—09/1991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技術員;
10/1989—12/1989 統計暨普查局技術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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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