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永生為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委任黃永生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2003 | 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金融系); |
1993 | 第七期赴葡就讀計劃; |
1987 | 政治大學商學士(國際貿易系)。 |
專業簡歷
02/2008至今 | 統計暨普查局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 |
09/2001—02/2008 | 統計暨普查局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代廳長; |
02/2001—09/2001 | 統計暨普查局對外貿易統計處處長; |
12/1999—02/2001 | 統計暨普查局對外貿易統計處代處長; |
11/1995—12/1996 | 統計暨普查局行動組代組長; |
09/1991至今 |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 |
01/1990—09/1991 |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技術員; |
10/1989—12/1989 | 統計暨普查局技術督導員。 |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