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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正選成員——趙寶珠;代任人倪韋昕。
二、委任財政局代表容志聰為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
三、續任侯國賢為上款所指成員的代任人。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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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表曾偉邦替代何志輝擔任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正選委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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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一)羅奕龍,由其擔任主席;
(二)郭昌宇,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彭向強;
(四)黎啟盛;
(五)徐仁和;
(六)林愛貞;
(七)韓守裕;
(八)袁偉明;
(九)陳子俊;
(十)黃顯輝。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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