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署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准考人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º |
1 |
歐陽柳鋒 |
1530XXXX |
80.27 |
2.º |
17 |
張麗霞 |
5148XXXX |
78.97 |
3.º |
77 |
韋月蘭 |
1470XXXX |
77.38 |
4.º |
48 |
李粵莎 |
1527XXXX |
75.47 |
5.º |
65 |
彭寶寶 |
5105XXXX |
73.31 |
6.º |
82 |
黃小漫 |
5129XXXX |
71.73 |
7.º |
59 |
陸冬艷 |
1469XXXX |
71.68 |
8.º |
27 |
龔美蘭 |
5185XXXX |
71.08 |
9.º |
4 |
陳錦明 |
7377XXXX |
70.65 |
10.º |
23 |
何偉賢 |
5093XXXX |
70.50 |
11.º |
62 |
吳月娥 |
1221XXXX |
69.29 |
12.º |
14 |
鄭桂梅 |
1512XXXX |
67.78 |
13.º |
70 |
譚金萍 |
5092XXXX |
67.27 |
14.º |
38 |
林慧楹 |
5204XXXX |
66.58 |
15.º |
6 |
陳衛洪 |
5156XXXX |
66.11 |
16.º |
53 |
廖麗敏 |
1216XXXX |
65.67 |
17.º |
15 |
陳元芬 |
1397XXXX |
65.57 |
18.º |
54 |
連家韻 |
1307XXXX |
65.28 |
19.º |
66 |
潘麗婷 |
5197XXXX |
64.83 |
20.º |
29 |
郭燕霞 |
5113XXXX |
64.21 |
21.º |
35 |
林文鍵 |
1262XXXX |
63.77 |
22.º |
46 |
李秀萍 |
1335XXXX |
63.39 |
23.º |
28 |
郭巧儀 |
5184XXXX |
62.85 |
24.º |
21 |
曹嘉豪 |
1352XXXX |
62.56 |
25.º |
63 |
伍蔚然 |
1240XXXX |
62.47 |
26.º |
44 |
李景麟 |
1250XXXX |
62.36 |
27.º |
30 |
鄺沛立 |
5168XXXX |
62.29 |
28.º |
24 |
甄敬文 |
5141XXXX |
61.49 |
29.º |
33 |
林麗聰 |
5158XXXX |
61.31 |
30.º |
37 |
林武君 |
1328XXXX |
61.28 |
31.º |
8 |
周智龍 |
5164XXXX |
60.93 |
32.º |
56 |
呂燕婷 |
1222XXXX |
60.85 |
33.º |
31 |
林艷卿 |
1266XXXX |
60.27 |
34.º |
49 |
梁嘉敏 |
1333XXXX |
59.20 |
35.º |
2 |
歐鎮健 |
5176XXXX |
59.01 |
36.º |
11 |
謝耀明 |
7442XXXX |
58.44 |
37.º |
81 |
黃家傑 |
1251XXXX |
58.20 |
38.º |
60 |
莫智鏗 |
5104XXXX |
57.80 |
39.º |
10 |
周凱鑫 |
1348XXXX |
57.67 |
40.º |
68 |
蕭麗斯 |
5176XXXX |
56.93 |
41.º |
39 |
林偉寶 |
5206XXXX |
56.67 |
42.º |
19 |
蔡家倫 |
1287XXXX |
56.50 |
43.º |
18 |
張達安 |
1396XXXX |
54.93 |
44.º |
22 |
霍英健 |
5159XXXX |
54.48 |
45.º |
32 |
林啓智 |
1261XXXX |
54.10 |
46.º |
3 |
陳海燕 |
5134XXXX |
53.60 |
47.º |
79 |
王飛 |
1411XXXX |
53.47 |
48.º |
7 |
陳偉彦 |
1309XXXX |
52.75 |
49.º |
75 |
茹俊達 |
1301XXXX |
51.07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5 |
陳文蕙 |
7387XXXX |
(a) |
9 |
鄒富玲 |
5093XXXX |
(a) |
12 |
謝妹蘭 |
5048XXXX |
(a) |
13 |
鄭兒升 |
1317XXXX |
(a) |
16 |
張芷晴 |
1310XXXX |
(a) |
20 |
鍾慧余 |
1223XXXX |
(a) |
25 |
葉惠 |
1494XXXX |
(a) |
26 |
江姸 |
5121XXXX |
(a) |
34 |
林麗君 |
1529XXXX |
(a) |
36 |
林文威 |
1347XXXX |
(a) |
40 |
林詠儀 |
1233XXXX |
(a) |
41 |
羅美賢 |
7442XXXX |
(a) |
42 |
李鴻坤 |
1386XXXX |
(a) |
43 |
李逸豪 |
1302XXXX |
(a) |
45 |
李昆祐 |
1250XXXX |
(a) |
47 |
李淑敏 |
5164XXXX |
(a) |
50 |
梁啓樂 |
1287XXXX |
(a) |
51 |
梁文亮 |
1236XXXX |
(a) |
52 |
梁雅貞 |
1455XXXX |
(a) |
55 |
羅依餘 |
1320XXXX |
(a) |
57 |
雷紹文 |
1257XXXX |
(a) |
58 |
盧寶玲 |
1329XXXX |
(a) |
61 |
吳珊珊 |
1545XXXX |
(a) |
64 |
彭寶珠 |
5089XXXX |
(a) |
67 |
蕭倩媚 |
7439XXXX |
(a) |
69 |
孫永邦 |
1261XXXX |
(a) |
71 |
譚擎峰 |
5104XXXX |
(a) |
72 |
譚承志 |
1262XXXX |
(a) |
73 |
鄧芷欣 |
1314XXXX |
(a) |
74 |
杜麗雯 |
7435XXXX |
(a) |
76 |
余兆昌 |
1267XXXX |
(a) |
78 |
溫智杰 |
1284XXXX |
(a) |
80 |
黃浩良 |
1356XXXX |
(a) |
83 |
游惠棋 |
1313XXXX |
(a) |
84 |
周潔敏 |
1499XXXX |
(a) |
備註: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財政處處長 麥家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施敏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關荔生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為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核 |
||
1.º |
李曉暉 |
20.00 |
|
2.º |
張杜凡 |
19.50 |
e) |
3.º |
黃溥明 |
19.50 |
|
4.º |
蘇昭榆 |
19.00 |
a) |
5.º |
陳魁 |
19.00 |
a) |
6.º |
羅文迪 |
19.00 |
|
7.º |
林浩輝 |
18.50 |
a) |
8.º |
李力申 |
18.50 |
d) |
9.º |
馮美玲 |
18.50 |
b) |
10.º |
曾偉強 |
18.50 |
a) |
11.º |
張健愉 |
18.50 |
|
12.º |
霍潤萍 |
18.00 |
b) |
13.º |
梁楚紅 |
18.00 |
c) |
14.º |
謝雪英 |
18.00 |
b) |
15.º |
林瑜 |
18.00 |
|
16.º |
蘇約翰 |
17.50 |
b) |
17.º |
鄭宇懷 |
17.50 |
e) |
18.º |
黃百佳 |
17.50 |
e) |
19.º |
賈焌浤 |
17.50 |
a) |
20.º |
賈麗莎 |
17.50 |
|
21.º |
劉銀枝 |
16.50 |
|
22.º |
趙錦強 |
16.00 |
|
23.º |
麥健光 |
15.50 |
|
24.º |
曾豔芬 |
14.50 |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學歷較高;
b)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於原職級的年資較長;
c)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於職程的年資較長;
d)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於公職的年資較長;
e)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補充職業培訓得分較高。
缺席知識筆試而被除名的應考人:1人
根據經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之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經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有關培訓課程的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將適時作出公佈。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級法院法官 何偉寧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法官 梁小娟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 陳里程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核 |
||
1.º |
陳魁 |
18.30 |
|
2.º |
黃少陽 |
18.00 |
|
3.º |
林浩輝 |
17.80 |
a) |
4.º |
張杜凡 |
17.80 |
d) |
5.º |
馮美玲 |
17.80 |
b) |
6.º |
林智維 |
17.80 |
|
7.º |
張健愉 |
17.50 |
|
8.º |
潘翠櫻 |
17.30 |
b) |
9.º |
楊倩梨 |
17.30 |
b) |
10.º |
麥浩恩 |
17.30 |
|
11.º |
許永榮 |
17.00 |
b) |
12.º |
徐偉漢 |
17.00 |
a) |
13.º |
鄭倩影 |
17.00 |
|
14.º |
劉凱耀 |
16.80 |
|
15.º |
霍潤萍 |
16.50 |
b) |
16.º |
鄭宇懷 |
16.50 |
b) |
17.º |
黎嘉慧 |
16.50 |
b) |
18.º |
張敏儀 |
16.50 |
a) |
19.º |
羅文迪 |
16.50 |
|
20.º |
鄭潔茵 |
16.20 |
a) |
21.º |
賈麗莎 |
16.20 |
|
22.º |
梁鳳茵 |
16.10 |
|
23.º |
黃百佳 |
16.00 |
c) |
24.º |
梁楚紅 |
16.00 |
b) |
25.º |
曾偉強 |
16.00 |
|
26.º |
賈焌浤 |
15.80 |
c) |
27.º |
李力申 |
15.80 |
|
28.º |
李曉暉 |
15.60 |
|
29.º |
何楚芝 |
15.50 |
a) |
30.º |
黃溥明 |
15.50 |
b) |
31.º |
陳春嬋 |
15.50 |
|
32.º |
劉銀枝 |
15.20 |
|
33.º |
鄭振華 |
15.10 |
|
34.º |
張曉華 |
14.80 |
|
35.º |
Monica Pereira Loi |
14.70 |
|
36.º |
蘇約翰 |
13.80 |
|
37.º |
麥健光 |
13.70 |
|
38.º |
林瑜 |
13.50 |
|
39.º |
謝雪英 |
13.30 |
b) |
40.º |
杜家寶 |
13.30 |
|
41.º |
趙錦強 |
12.00 |
b) |
42.º |
蘇昭榆 |
12.00 |
|
43.º |
李嘉露 |
10.50 |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學歷較高;
b)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於原職級的年資較長;
c)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於職程的年資較長;
d)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工作評分得分較高;
缺席知識筆試而被除名的應考人:9人
根據經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之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經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有關培訓課程的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將適時作出公佈。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級法院法官 何偉寧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法官 梁小娟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 陳里程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現公佈為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入學試的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核 |
||
1.º |
蘇昭榆 |
17.80 |
|
2.º |
黃溥明 |
17.65 |
|
3.º |
賈焌浤 |
16.75 |
|
4.º |
陳魁 |
16.30 |
|
5.º |
李曉暉 |
16.00 |
|
6.º |
梁楚紅 |
15.60 |
|
7.º |
曾偉強 |
15.45 |
|
8.º |
鄭宇懷 |
15.25 |
a) |
9.º |
黃百佳 |
15.25 |
|
10.º |
張健愉 |
14.95 |
|
11.º |
蘇約翰 |
13.75 |
|
12.º |
趙錦強 |
13.20 |
|
13.º |
曾豔芬 |
12.15 |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補充職業培訓得分較高;
缺席知識筆試而被除名的應考人:1人
根據經第5/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之應考人按其在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經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另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有關培訓課程的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將適時作出公佈。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級法院法官 何偉寧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法官 梁小娟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 陳里程
按照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並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謹作出通告,旨在展開分配任用完成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為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合格學員,以填補檢察長辦公室編制內出現的空缺,具體安排如下:
1. 空缺數目:2個。
2. 分配任用準則:分配任用先後次序以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之。
3. 申請方法、期限及地點:有意進入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合格學員請帶同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自本通告公佈之翌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內的辦公時間,親身前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83號檢察院大樓(請由大樓的側門進入)索取「申請書」,並於上述期限內親身將「申請書」交回相同地點。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茲公佈,已故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薛輝之遺孀方慧珊、女兒薛雅尤、母親蘇紅宣及父親薛啓源,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澳門東亞國際勞務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澳門東亞國際勞務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3/2005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全球監管趨勢日漸重視保險產品週期中的前期階段,以及貫徹保險公司於整個產品週期的產品管治;良好的產品管治將有助於保險公司實現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公平待客原則。
綜上所述,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及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 訂立隨附本通告並屬其組成部份的《人壽保險產品管治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
二. 所有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人壽保險公司須遵從本指引的規定;
三. 不遵守本指引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違反本指引的實體及人士須受適用法律規定的處罰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四. 本指引適用於所有新保險產品和現有保險產品;及
五. 本指引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1. 宗旨
2. 產品管治安排
3. 產品審批程序
4. 產品設計
5. 目標客戶及適合性評估
6. 銷售渠道及向保險中介人披露的資料
7. 向客戶披露的產品資料
8. 分紅保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9. 萬用壽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10. 非保證利率的額外要求
11. 項目C保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12. 有保證及共享利潤或類似特點的項目C保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13. 醫療保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14. 適當的酬勞結構
15. 產品測試
16. 售後監控
17. 妥善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
18. 保險產品的監察和審查
19. 產品備案要求
20. 監管干預
21. 保險公司的責任
22. 保存紀錄
人壽保險產品管治指引
1. 宗旨
1.1 為確保保險公司的安全良好運作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保險公司必須具備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管控體系,作為整體公司管治架構的一部份。在風險管理體系內,保險公司須具備適當的程序、管控及制度以評核保險產品的風險,並執行對保險產品的風險評估。
1.2 另外,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前直至履行合同規定的所有責任時均必須確保客戶獲得公平對待。實踐公平待客原則包括達致以下成效:
a)在產品開發、市場推廣及營銷過程中,充分顧及客戶的利益和需求;
b)不論在銷售產品前、銷售期間及完成銷售後,均須向客戶提供準確、清晰、充分且不會造成誤導的資訊;
c)將不符合客戶利益和需求的銷售風險降至最低;
d)確保所提供的意見恰當;
e)公平及適時地處理客戶的要求、索償、投訴和糾紛;及
f)保障客戶資料的私隱。
公平待客原則亦包括道德操守、以誠信行事和禁止違規作業等理念。
1.3 本指引的目的旨在制定對獲許可經營的人壽保險公司在產品監督和管治上的最低監管要求。產品監督和管治是指保險公司在整個產品週期中用於產品設計、審批、營銷和管理的系統及管控,以確保其能滿足法律和法規的要求。良好的產品管治應有助於保險公司實現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公平待客原則。
2. 產品管治安排
2.1 為確保保險公司切實執行問責機制,並規定保險公司將風險管理及客戶利益的考慮納入其產品審批程序:
a)保險公司必須設立產品審批委員會;
b)所有新保險產品1和現有保險產品的更改2均須通過產品審批程序,並獲得產品審批委員會的批准;
c)對任何產品的批准與否均須有適當的文件紀錄;及
d)為確保在整個產品週期中貫徹執行問責機制,所有產品須在產品審批委員會批准發售後接受定期審查。
2.2 產品審批委員會須由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委任精算師和所有相關職能的主要負責人組成,有關職能包括產品開發、風險管理、資產負債管理、法律和合規職能等。保險公司須確保參與保險產品設計和開發的所有人員均具有必要的誠信、技能、專業知識及經驗,以使其能:
a)按照穩健的精算原則為保險產品採用合適的準備金評估方法及技術;
b)管理保險產品的風險,使其控制在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及限額內;
c)確定承擔保險產品風險所需的充足資本;
d)正確瞭解所銷售的保險產品及其客戶的利益、目標和特徵;及
e)確保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2.3 產品審批委員會的組成須由保險公司的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授權,董事會須確保委員會全體及其每名成員均有明確的職責分工。為使委員會全體和其每名成員能履行其職務和責任,職責分工須清晰地界定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並輔以正式文件頒發授權。
2.4 每位產品審批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均須符合《獲許可保險公司的公司管治指引》的要求。產品審批委員會成員的提名、甄選、委任、罷免以及繼任安排均須以正式、明文並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
2.5 產品審批委員會可把部份事項或任務委派給指定成員或其他高級人員。 此委派須獲得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的授權。儘管已作委派,產品審批委員會及其成員仍須承擔各自的責任。
2.6 產品審批委員會可設立專門的小組委員會,以協助其履行職責。小組委員會的設立須根據明確的任務授權,並有明確的規章及充足的資源配合。
2.7 董事會須監督產品審批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並確保其職能得以妥善和有效地運作。高級管理層須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產品審批委員會全體和個別成員均能持續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職務和責任。
2.8 在產品審批委員會成員的委任、重新委任、辭職、更換或罷免後的一個月內,保險公司必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其產品審批委員會成員的任命情況,並說明變更的原因。
3. 產品審批程序
3.1 為確保每個產品均通過適當的盡職審查及具備制衡作用的審批程序,保險公司須維持、操作和審查一套新保險產品開發及現有保險產品更改的審批程序。該程序須包含設計、監察、審查和銷售保險產品的措施和程序,以及對損害客戶權益的保險產品所採取的糾正措施。措施和程序須適合於保險產品的性質。保險公司在審視產品審批程序是否適當時須考慮以下因素:
a)保險產品的複雜性;
b)與保險產品有關的風險;
c)可獲得公開資料的程度;
d)保險產品的性質及其附帶損害客戶權益的風險;
e)目標客戶的特徵;及
f)保險公司相關業務的規模和複雜性。
3.2 產品審批程序須以明文制訂且獲董事會批准,並提供予相關人員查閱。
3.3 保險公司就其產品審批程序所採取的相關措施須妥為記錄,以作審計之用,並按要求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查閱。
3.4 產品審批程序須:
a)支持保險公司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管控系統;
b)確保保險產品符合公平待客原則;
c)確保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要求;及
d)適當地管理保險公司、股東、保險中介人及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
3.5 保險公司須定期審查其產品審批程序,以確保該程序維持有效且及時更新。產品審批程序的有效性審查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並在適當時對該程序作出調整。
4. 產品設計
4.1 在產品審批程序中,保險公司須進行盡職審查,以確保產品的設計符合公平待客原則,當中包括:
a)產品設計合理,可為客戶提供公平的成果,並合理地滿足客戶的利益、需求、負擔能力及期望;
b)對於客戶而言,產品利益支付的界定應當客觀、清晰及透明;
c)客戶所繳付的保費或費用及收費(如適用)均須公平,與有關產品提供的保險保障相稱,並反映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服務/附加價值;
d)產品定價須考慮產品的可持續性及對客戶的公平性;
e)定價假設須根據通用精算原則的最佳估算假設釐定;
f)產品特性不會對客戶產生不利影響;
g)產品的風險與其回報大致相稱,並且在客戶的風險胃納範圍內;
h)條款及細則須準確、清晰、恰當、易於理解且對客戶公平;
i)資料披露須足以讓客戶能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作出知情的決定,以及妥善管理客戶的合理期望;
j)銷售渠道適合有關產品,並旨在定位已確定的目標客戶;及
k)產品或產品選項的修改或終止須公平合理,並且不會對現有客戶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害。
4.2 在衡量第4.1 c)及15.5 a)段規定的要求時,保險公司須考慮以下因素:
a)保險利益及服務的成本和產品盈利須適當地控制在合理水平;
b)客戶應有公平的機會獲得保險利益和服務;及
c)保費或費用及收費應與市場上類似的利益和服務相若。
4.3 在考慮產品設計是否符合公平待客原則時,保險公司須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產品特點、保險元素、為客戶提供的服務/附加價值、費用/收費、退保罰款(如適用)以及酬勞結構等。
4.4 若保險公司有權調整保費或費用及收費,保險公司亦須確保:
a)保險公司可調整保費或費用及收費的權利明確地載於保險合同中;
b)費率上調是為了反映已承保業務差於預期的先前或將來的經驗值,該經驗值是在有充分理據的前提下根據最佳估計假設測算,或因應產品條款和利益的更改來測算;
c)費率調整是以整體為基礎,即在整個產品週期內所有保單的定價方法都保持一致;
d)在整個產品週期內所有定價指標(包括利潤指標)均對客戶公平;
e)現有客戶的負擔能力3得到充分考慮;
f)在銷售期間以至整個保單週期內客戶的合理期望3都得以妥善管理;及
g)觸發費率調整3的條件(包括具體的門檻及調整標準等)須清晰闡明於定價文件,並在整個產品週期內均對保單持有人公平。
4.5 在衡量第4.4 e)段規定的要求時,保險公司須考慮以下因素:
a)資料披露須足以讓客戶能在銷售期間以至整個保單週期內考慮其負擔能力;
b)客戶須預留的每月最低可支配收入,以在整個保單週期內保持其負擔能力;
c)須適當考慮現有客戶的合理期望;
d)保險公司須參考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發佈的統計數據,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發佈的收入和價格指標;及
e)鼓勵保險公司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各種不同的保單續保選擇,例如在毋須核保的情況下轉為較低成本的選擇。
4.6 若保險公司有權終止產品或產品選項,則保險公司亦須確保:
a)保險公司可終止產品或產品選項的權利明確地載於保險合同中;
b)在銷售期間以至整個保單週期內,現有客戶的合理期望均獲得妥善管理;
c)保險公司已採取適當的措施,以儘量減少對現有客戶的負面影響;及
d)保險公司所採取的措施能符合公平待客原則。
4.7 對於項目C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亦須進行盡職審查,以確保該產品的每項投資選項均符合公平待客原則。如果保險公司不能對投資選項進行盡職審查,則不得將該項投資選項引入產品中。
4.8 對於由獨立方設立和管理的投資選項的相關基金,由保險公司進行的相關基金的盡職審查須至少包括投資目標和政策、風險因素、投資限制、紅利政策、認購和贖回、估值、業績表現、費用和收費、相關基金的參與方、相關基金在其設立地區的認可狀況以及可供查閱的文件等。
4.9 若投資選項不適合客戶、不在客戶的風險胃納範圍內或使客戶處於風險之中,則保險公司不得允許客戶認購該投資選項。然而,若該投資選項不再適合客戶或使客戶處於風險之中是由於相關基金的後續變動所引發,則保險公司須至少向現有客戶提供額外的披露,並停止接受任何對該投資選項的認購。
4.10 關於索償條款,保險公司須向客戶提供足夠的資訊和時間以提交索償文件。在保險公司合理要求下,而客戶理應能提供的所有相關證明書、資料和證據,其所需費用應由客戶承擔。在客戶提交了保險公司合理要求的所有相關資料、證明書、報告、證據、收據、賬單和其他數據或材料後,若保險公司仍需索取更多證明書、資料和證據以核實索償,所有相關費用則必須由保險公司負責。此外,若保險公司有權要求客戶接受由保險公司指定的醫生進行檢查或接受保險公司指定的其他檢查,則保險公司必須承擔這些檢查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5. 目標客戶及適合性評估
5.1 對於每個保險產品,其產品審批程序均須:
a)界定已識別的目標客戶;
b)確保對已識別目標客戶的所有相關風險進行評估;
c)確保預期的銷售策略與已識別目標客戶相匹配;及
d)要求保險公司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將保險產品銷售予已識別的目標客戶。
5.2 產品審批程序須為每個保險產品識別目標客戶,目標客戶須根據保險產品的特徵、風險概況、複雜程度以及性質來界定。
5.3 特別是對於項目C保險產品和投資成份保險產品4,保險公司可識別保險產品未能普遍迎合個別客戶群的需求、特徵及目標。
5.4 保險公司須設計和銷售與目標客戶的需求、特徵和目標相符合的保險產品。在評估保險產品是否與目標客戶相符時,保險公司須考慮該目標客戶可獲取的資訊及其財務知識。
5.5 目標客戶的界定須與客戶適合性評估作出區分,以確定產品是否滿足客戶需求。客戶適合性評估適用於除團體保險產品以外的所有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有義務從客戶端收集足夠的資料,使之能適當地進行客戶適合性評估。客戶適合性評估所需的資料或會因產品類型及已識別的目標客戶類別而異,但至少須包括下列的客戶資料:
a)客戶的知識和經驗;
b)客戶的需求、箇中優次和實際情況;
c)客戶負擔產品的能力和意願;及
d)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5。
5.6 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客戶提供書面聲明,以證明其適合性或負擔能力,但客戶提供的資料須足以證明其聲明的合理性。此外,保險公司須確保客戶在簽署此類聲明前能充分理解有關產品。
5.7 不論是保險公司或客戶均不可選擇豁免客戶適合性評估。若客戶基於私隱或其他原因選擇不披露客戶適合性評估所需的資料,則他/她必須以書面形式確認有關原因。儘管如此,倘因缺乏的資料阻礙保險公司適當地進行客戶適合性評估,則保險公司須拒絕相關申請並向客戶說明原因。
5.8 保險公司須設立程序,根據客戶披露的資料以驗證特定產品是否適合客戶並符合其負擔能力。在銷售時及每當客戶行使其權利更改保單,而有關更改可能令其適合性或負擔能力受到影響的時候,均須對客戶進行適合性評估。保險公司有責任核實所有既得資料,並根據這些資料評估該產品是否適合客戶並符合其負擔能力。
5.9 在評估客戶繳交保費的能力和意願時,必須適當考慮客戶的資金來源,以確保客戶在整個保費繳付期内都能負擔得起該產品。對於保費為非保證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須妥善管理客戶對保費調整的合理預期。若客戶無法證明其有能力和意願在該產品的整個保費繳付期内繳交保費,保險公司不應接受該投保申請。
5.10 若客戶不屬於目標客戶,或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顯示該產品不符合客戶的需求和實際情況,則此情況將被視為錯配。保險公司須按照公平待客原則制訂適當的管控措施以處理錯配個案。保險公司須審查和評估每一錯配情況的適當性和合理性,並確保該產品和/或投資選項適合客戶並符合其負擔能力。此外,保險公司須採取強化措施,包括客戶的聲明和售後監控等,以驗證客戶是否能夠充分理解該產品和/或投資選項的特點和風險。
5.11 保險公司須設立營運管控措施,以確保客戶適合性評估得以妥善執行。若客戶無法證明自己能夠充分理解該產品和/或投資選項的特點及風險,以及該產品和/或投資選項適合客戶並符合其負擔能力,保險公司不應接受該投保申請。
6. 銷售渠道及向保險中介人披露的資料
6.1 保險公司須考慮相關保險產品的具體特點,謹慎地選擇適合目標客戶的銷售渠道。
6.2 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階段進行第4節所述的盡職審查時,必須綜觀所有相關因素。例如,内容複雜的產品可能不適宜在網上銷售,因在銷售過程中無法就產品向客戶提供意見。
6.3 在評估銷售渠道是否適合目標客戶時,保險公司須確保目標客戶可以透過所選銷售渠道中既定的銷售程序充分瞭解特定產品的特點和風險。保險公司亦須設立營運管控措施,以確保投購特定產品的銷售過程按照正確的程序完成。
6.4 為確保向客戶提供適切的資料,保險公司須選擇具備所需知識、技術及能力的保險中介人,以瞭解保險產品的特點和已識別的目標客戶。保險中介人可以通過適當和相關的培訓獲得必要的知識、技術和能力,但保險公司的中介人管理職能6須設立適當的管控措施,以確保其保險中介人均已獲取這些必要的知識、技術及能力。保險公司須訂立銷售渠道的最低要求,並開發在產品層面的評估工具,以協助中介人管理職能履行其職責。例如,可以使用考試平台來驗證保險中介人是否可以完全理解特定產品。
6.5 保險公司須向保險中介人提供有關保險產品、已識別的目標客戶及所建議的銷售策略的所有適當資料,包括有關保險產品的主要内容及特點、其風險與成本(包括隱性成本7)以及任何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而損害客戶權益的情況。這些資料應當清晰、完整且及時更新。
6.6 第6.5段所指的資料須足以讓保險中介人:
a)瞭解保險產品;
b)瞭解該保險產品所界定的目標客戶;
c)從需求、特徵和目標上分辨不適合該保險產品的客戶;及
d)根據客戶的最佳利益來拓展有關保險產品的保險中介業務。
6.7 保險公司須向其保險中介人提供目標客戶的評估資料,這些資料須具備適當的標準以使保險中介人能夠:
a)瞭解保險產品所定的目標客戶;及
b)從需求、特徵和目標上分辨不適合該保險產品的客戶。
7. 向客戶披露的產品資料
7.1 產品資料是於客戶承諾投保前提供給客戶的書面材料,包括產品小冊子、產品資料概要、建議書、利益說明、重要資料聲明書、銷售文件以及所有其他書面資料。保險公司須確保所有產品資料準確、清晰、及時更新、易於理解且不會誤導客戶。產品資料須以書面形式提供,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清晰的字體大小,並足以讓客戶能夠瞭解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7.2 所有產品資料使用的語言須與保險合同以及保險公司於保單簽發時的其他書面通訊文件中所用的語言相同。強烈建議保險公司以多種語言提供產品資料。若產品資料及/或保險合同僅有一種語言版本,保險公司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客戶能夠閱讀並理解所提供的語言。
7.3 為使客戶能理解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產品資料須包括以下適用的內容:
a)在銷售文件的顯眼位置印上聲明,指出產品資料不包含完整的保單條款,客戶有權在承諾投保前索取保險合同樣本;
b)保險公司的名稱和註冊地址,其法定形式及其所屬的集團;
c)保險產品的名稱和類型,以及其保障範圍;
d)主要特點,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的各項利益及保障;
e)期滿價值、提早退保價值以及其他利益價值;
f)客戶所承受的主要產品風險;
g)保障期;
h)保費的特點和水平,保費的繳付頻率和供款年期,保費逾期繳付或欠繳的後果,以及保費重新檢視的相關條款;
i)從保單或保費中扣減或增加的費用及收費的類型和水平,以及任何由客戶直接支付的費用及收費;
j)若費率結構並非均衡式,則提供完整的保費表或費用及收費表8;
k)詳細描述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調整保費或費用及收費,導致調整的因素,調整的頻率和時間,以及非保證費率在作出調整時的通知期限;
l)客戶在冷靜期內的權利;
m)若保險公司有權在保單期滿日前取消或終止保單,則須披露可作出該取消或終止保單決定的細則條件;
n)保單續保(例如,在保證續保9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修改保單利益或其他條款細則的權利等);
o)若保險公司有權在冷靜期內對已繳付的保費作市值調整,則須披露釐定該調整的因素;
p)明顯且清晰地披露關鍵或不常見的不保事項,例如:
i. 延遲付款期;
ii. 某些狀況、疾病類型或投保前已有病症的不保事項等;
iii. 等候期;
iv. 承保金額上限;
v. 利益支付的期限;
vi. 索償資格的限制,例如年齡、居住地或職業;及
vii. 免賠額。
q)其他重大或不常見的保險條款(如有);
r)就保險公司的問題作充分披露的要求,以及欠缺充分披露的後果;
s)提出索償和終止保單的程序;及
t)訂立合同時和合同有效期內應遵守的義務,以及不遵守規定的後果。
7.4 如產品設有保單貸款功能,保險公司須在發出貸款前向保單持有人提供相關貸款條款資料,包括將收取的貸款利率等。對設有自動保單貸款功能的產品,保險公司按照保單條款規定發出首次貸款時,須立即將發出貸款一事以及其將被收取的貸款利率通知保單持有人。每當保單貸款利率發生變動時,保險公司須在新利率生效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保單持有人。為符合持續披露的要求,保險公司須在發予保單持有人的定期通知書内載述所收取的貸款利率、期初和期末的貸款餘額以及在期内所收取的利息金額,並特別標示這些相關資料以引起保單持有人注意。
7.5 如產品的利益上限適用於由同一保險公司簽發的其他保單,例如指定利益的個人最高賠償限額,保險公司須在銷售時向客戶提供有關此類限制所造成影響的個人化資料。該個人化資料須至少列出受到相同限制的所有現有保單的指定利益,並向客戶說明此限制如何影響新保單的利益。
7.6 保險公司必須對所有產品資料和產品文件的準確性和適當性負上全責。如果產品資料及/或產品文件有多於一種語言版本,則保險公司有責任確保相關文件的所有可選語言版本的真實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所有產品資料和產品文件,包括保險合同和所有銷售文件等,必須於提供給客戶前獲得產品審批委員會的指定成員批准。
7.7 保險公司須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客戶獲得適切的產品資料,讓客戶能夠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就建議的安排作出知情的決定。保險公司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證明其客戶均已收到理解產品所需的資料。
7.8 保險公司須向保單持有人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的持續通訊,使保單持有人持續掌握有關產品的資料。持續通訊的内容須包含保單的最新資訊,包括利益和保費、所有最新保單價值、該期間內的所有財務交易、所有適用的利率、保單持有人所選擇的自選產品特點及附加的保單附約等。保險公司須確保在合同有效期內的持續通信是準確、清晰、及時更新、適當並且充分的,以使客戶的合理期望得到妥善管理。
7.9 保險公司須持續通知保單持有人任何對其有影響的變更,並及時且有效地發佈保險產品的有關資訊。
a)如果該等變更可能影響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須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保單持有人(或適用法律及條例或保單資料或產品文件的條款中所規定的更長期限)。
b)僅在以下情況可允許較短的通知期限:
i. 該等變更對保單持有人沒有任何負面影響;
ii. 該等變更的通知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其他通告監管;或
iii. 因超出保險公司可控制範圍而不可行的情況。
c)關於變更、變更的原因、變更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替代選項(如有),須在書面通知中明確說明。
d)若該等變更可能對保單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保險公司須採取額外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附以電郵/短信提示及/或收件證明等,以提醒客戶注意書面通知的重要性。
e)保險公司須盡最大努力使保單持有人有足夠的時間採取相應行動。
8. 分紅保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8.1 就本指引而言,分紅(或共享利潤)保單是指向保單持有人派發非保證紅利(包括現金紅利和復歸紅利)的保單。紅利來自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利潤,通常在保單有效期內按年派發。某些保單亦會在期滿或終止時向保單持有人派發期滿紅利或終期紅利。
8.2 為確保分紅保單業務得以妥善管理,保險公司須制訂一套公司政策,處理股東與分紅保單資金池之間有關盈餘/利潤的分配事宜,以及保單紅利和其他非保證利益的派發事宜。這些政策及建議均須以文件清楚記錄,並獲董事會批准,且能應要求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查閱。
8.3 該政策須至少涵蓋以下事宜:
a)釐定非保證保單利益的總體理念,包括分配盈餘或實際經驗、回報平滑化處理和保證利益方面的理念;
b)分配盈餘或實際經驗的方法,包括分配項目及其計量方法;
c)向保單資金池徵收的費用、提供保證的收費及/或資本成本(如適用),包括其理據及合理性等;
d)投資策略,包括資產組合的持續管理策略;
e)維護不同產品以及不同年代產品之間的公平性;
f)須為利益支出的平滑化處理提供解釋及理據,包括是否預期對股東的成本平均而言不受影響;
g)如何持有和管理資產,包括為投資而匯集資金時的資產分隔機制;
h)在銷售時的利益説明及每年度的保單生效利益說明中預測非保證利益的計算原則和方法;及
i)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與其對股東的責任之間出現潛在衝突時所採取的管理措施,特別是在派發紅利予保單持有人時可能出現的衝突。保險公司須在產品小冊子或於銷售時以獨立單張,或在其網站上(網址的相關鏈接亦須載於產品小冊子内)向客戶提供上述措施的相關資料。這些措施須至少包括:
i. 股東與分紅保單資金池10之間的利潤分配比率;
ii. 設立紅利/利潤分配/共享利潤委員會,或指定產品審批委員會成員,負責就分紅保單業務管理提供獨立意見;及
iii. 董事會主席、獨立非執行董事/監事會主席和委任精算師以書面作出的聲明。
8.4 在設計包含非保證利益的產品時,委任精算師有責任確保保單持有人擁有公平合理的機會獲取非保證回報。為此,委任精算師必須訂明釐定非保證利益的理念及所採用的假設,並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8.5 委任精算師須確保非保證利益的披露和利益說明符合一般精算原則、不對客戶造成誤導並且足以管理客戶的合理期望。此類資料披露亦須符合現行的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8.6 在制訂利益說明時,委任精算師有責任根據一般精算原則採用適當的方法和假設,並定期向董事會提供有關此類假設的最新評估以進行適當的修訂。如預計所採用的假設可能發生重大改變,委任精算師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董事會瞭解該等改變對保單持有人合理期望的影響。
8.7 保單持有人有合理的理由期望,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可獲得顯示於利益説明中的非保證利益的合理比例。董事會、委任精算師和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銷售時的利益說明不會對客戶造成誤導,並且上述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能夠達到。
8.8 保險公司在評估保單持有人是否獲得顯示於利益説明中的非保證利益的合理比例時,至少須確保:
a)在整個產品週期中,實際給予保單持有人的非保證利益的釐定均是適當、合理、對保單持有人公平並且與董事會批准的公司政策一致;
b)在整個產品週期中,向保單資金池徵收的費用、提供保證的收費及/或資本成本(如適用)均是適當、合理、對保單持有人公平並且與董事會批准的公司政策一致;
c)所有將影響釐定保單持有人的非保證利益的經驗因素均得到明確識別,恰當審查並完整記錄;
d)在整個產品週期中,盈餘及經驗損益的計量和分配均是適當、一致、合理且對保單持有人公平;
e)只有公司政策中已識別的經驗因素所引起的損益可歸於保單持有人,其他損失不能轉嫁給保單持有人;
f)在整個產品週期中,對待不同產品以及不同年代產品的保單持有人保持公平;
g)在整個產品週期中,對利益支出的平滑化處理是適當、合理且對保單持有人公平。隨著時間推移,平滑化處理不存在淨損益;
h)清楚界定相關資產,以及設立完善的資產分隔機制;
i)在銷售時的利益説明及每年度保單生效利益說明中釐定預測非保證利益的計算原則和方法在整個產品週期中均符合一般精算原則,不會對客戶造成誤導,並且與董事會通過的公司政策一致;
j)在整個產品週期中,每個產品系列11的股東與分紅保單資金池之間的目標利潤分配比率是固定的;
k)在整個產品週期中,股東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實際利潤分配與目標利潤分配比率相當,並且對保單持有人公平;及
l)每個保單持有人均獲得他/她應得的分紅保單資金池份額。
8.9 委任精算師須每年一次或更頻密向董事會提交報告,就保單紅利及其他非保證利益的釐定作出建議。保險公司的紅利派發機制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監管審查,澳門金融管理局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委任獨立人士來評估有關政策是否以完整、貫徹始終及公平公正的方式實施。該報告亦須涵蓋以下事宜:
a)自上一份報告以來,對有關政策的任何更改,包括解釋這些更改與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相符的原因;
b)說明哪項決定是由合同規定、與保單文件相關或由其他與客戶的溝通而作出,哪項決定是保險公司在平衡股東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利益後自行作出;及
c)由產品設計以至整個保單有效期內,須保持紅利派發機制的一致性。
8.10 委任精算師報告須按要求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查閱。
8.11 董事會根據委任精算師的意見、考慮公平待客原則以及平衡股東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利益後,須對保單持有人合理期望的解釋及紅利派發的決定負上最終責任。
9. 萬用壽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9.1 就本指引而言,萬用壽險是一種具有儲蓄成份,可以提供積累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現金價值會因派發的利息(即按所宣佈的派息率計算的利息)而增加,也會因保險費用以及任何其他保單收費和費用從其中扣除而減少。派息率會不時變更,且若保險產品提供保證利率,則派息率會以保證利率為下限。萬用壽險讓保單持有人在繳付保費和提取保單賬戶價值(須付相關費用及收費)方面享有靈活性。身故賠償、儲蓄成份和保費均可因應保單持有人的實際情況變化而進行檢視及改變。
9.2 為確保萬用壽險保單業務得以妥善管理,保險公司須制訂相關內部政策,涵蓋派息率、保險成本收費、其他保單收費和費用以及其他非保證利益的釐定機制。這些機制和建議須以文件清晰記錄,並獲董事會批准,且能應要求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查閱。
9.3 保險公司須遵循第8.3至8.11段的規定以符合本節要求。
10. 非保證利率的額外要求
10.1 保單利益可能會因行使各種自選產品特點而受到影響,例如累積紅利選項,累積繳付現金選項以及賠償支付選項等。
10.2 為確保自選產品特點的非保證利率得以妥善管理,保險公司須就該利率的釐定機制訂立內部政策。這些機制和建議須以文件清晰記錄,並獲董事會批准,且能應要求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查閱。
10.3 對設有賠償支付選項/賠償支付積存利率的產品,保險公司須至少通過以下一種方式向客戶提供有關年金轉換率/積存利率的資料:
a)保險公司須在其官方網站12上披露每個具有生效保單的產品系列的過往年金轉換率/過往積存利率,並須將載有該過往年金轉換率/過往積存利率的網頁地址告知客戶。保險公司必須至少為每個產品系列披露其過去10年的過往年金轉換率/過往積存利率;或
b)對所有設有賠償支付選項/賠償支付積存利率的產品,保險公司須在其定期通知書中披露年金轉換率/積存利率,不論客戶是否已經選擇了該選項。此外,保險公司須在產品資料中提供明確的訊息表明客戶有權在承諾投保之前索取有關過往年金轉換率/過往積存利率的資料。
10.4 保險公司須遵循第8.3至8.11段的規定以符合本節要求。為免生疑問,本節適用於所有具非保證利率的保險產品。
11. 項目C保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11.1 保險公司必須為每個項目C保險產品發佈及時更新的銷售文件,其中須記載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特點及與該產品相關的風險因素,使客戶能夠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銷售文件必須包括主要推銷刊物(即產品小冊子和投資選項手冊)和產品資料概要。保險公司必須就每位準保單持有人的每份保單擬備利益說明文件。
11.2 除了第7節訂明的要求外,每個項目C保險產品的主要推銷刊物亦須包括以下適用的內容:
a)參與各方
所有涉及產品運作的參與方名稱及其註冊地址,包括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管理公司、擔保人、受託人、託管人和核數師等(如適用)。
b)投資回報
i. 如何釐定產品投資回報的詳情。
ii. 除非產品的投資回報是固定保證,否則須作出警示表明投資涉及風險。
iii. 必須載有一項聲明,意指保單獲分派的單位只屬名義性質,純粹為釐定保單價值的目的而設定。
有關保證和共享利潤或類似產品特點的額外披露規定,請參閱第12節。
若投資政策的性質有必要,則須載有一項警告提示,說明產品的投資或與產品相連的投資選項將涉及異常風險13,並且須描述所涉及的風險。
c)費用及收費
費用及收費的解釋可以簡略,但須清楚訂明且須包括:
i. 保單持有人應繳付的所有費用及收費水平,包括就認購、贖回和轉換而徵收的所有收費;
ii. 產品或產品相連的投資選項中應繳付的所有費用及收費水平;及
iii. 有關費用及收費會否變更的詳情和其相關的通知期限。
所有費用及收費的摘要須以表格形式提供,以便客戶一目了然地瞭解費用結構。若披露的費用及收費需要複雜的計算,則須舉例清楚說明。
對於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保險公司須在銷售文件中明確披露所有費用及收費的計算方法,包括適用的金額和百分比等。對於由獨立方設立和管理的投資選項相關基金,披露要求則須遵循適用於該相關基金的相關規定。
d)投資目標及限制
產品或產品相連投資選項的投資目標摘要須包括(如適用):
i. 擬定投資的類型及其在投資組合中所佔的相對比例;
ii. 擬定投資的地域分佈;
iii. 投資和借貸限制;及
iv. 若投資政策的性質有此必要,則須載有一項警告提示,說明產品的投資涉及異常風險,並且須描述所涉及的風險。
若投資選項的回報是參照一項或多項相關基金14的表現而釐定,則須載列一項陳述,說明如何提供此類相關基金的銷售文件。
如屬其他情況,須披露個別投資項目及相關風險,例如所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或槓桿機制(如有),並載列一項陳述,說明有關投資選項的回報是參照由保險公司酌情內部管理的資產組合而計算。
e)借款能力
説明產品或產品相連的投資選項可以出現未清償債項的情況,及說明招致或可能招致該未清償債項的程度及原因。
f)財產估值及定價
於保險合同中載明有關財產估值及定價的條款概要。
g)警告聲明
以下警告聲明須在主要推銷刊物中以顯眼方式披露(如適用):
i.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是保險公司簽發的保單。
ii. 保單持有人的投資因此需承受該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
iii. 保單持有人就保單所繳付的保費將成為保險公司資產的一部份。保單持有人對任何這些資產均沒有任何權利或擁有權。保單持有人僅對保險公司有追索權。
iv. 保單持有人的投資回報,是由保險公司參照相關基金/資產的投資表現來計算或釐定。
v. 若產品的回報是基於產品相連的投資選項,且該回報是由保險公司參照相應的相關基金的投資表現來計算或釐定,則須加入一項警告聲明,表示該產品的投資回報因產品收取費用而減少,而且可能會遜於相應的相關基金的回報。
vi. 提早退保或提取款項/暫停繳交或調低保費可能會導致本金及/或紅利的重大損失。若相關基金/資產的投資表現欠佳,可能會進一步擴大保單持有人的投資損失,而所有收費仍可被扣繳。
vii. 產品所提供的投資選項的特點及風險狀況或會有很大差異,部份選項可能涉及高風險。
現行的相關監管規定所要求的其他警告聲明必須以顯眼方式在銷售文件內載述。
h)一般資料
i. 組成文件15一覽表,以及可供免費查閱或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該等組成文件的澳門地址。
ii. 一項聲明,表示保險公司會對銷售文件中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盡其所知所信,銷售文件並無遺漏足以令該文件的任何聲明具誤導成份的其他事實。
iii. 一項聲明,表示澳門金融管理局對銷售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作任何申述,並且明確表示,因銷售文件全部或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這些內容而引致的損失,澳門金融管理局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iv. 凡將產品描述為已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則必須以顯眼的方式在銷售文件以及廣告和投資於該產品的其他邀請中添加以下聲明,指出批准並不意味著官方推薦: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不等於對該產品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產品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該產品適合所有保單持有人,或認許該產品適合任何個別保單持有人或任何類別的保單持有人。
v. 若任何資料披露載於相關基金的銷售文件中,則須在投資選項手冊中顯示有關客戶有權索取相關基金的銷售文件的聲明。
vi. 若該產品有網站登載其銷售文件、主要推銷刊物、通函、通知、公告、財務報告以及最新的賣出價和贖回價或資產淨值,則須提供相關網址。
i)規管法律
該產品的規管法律須予以披露,並確認其參與各方有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或任何與該產品有關連的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j)稅項
如當中提及保單持有人將可能享有的稅務利益,則主要推銷刊物須根據保險公司接獲的稅務專家意見,簡略地解釋保險公司如何理解該產品對澳門保單持有人的稅務影響。此外,亦須勸諭保單持有人應就本身的稅務情況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k)主要推銷刊物的出版日期
主要推銷刊物所載的所有事實及數據,在合理的情況下須儘量切合最近期的發展。
l)批准聲明
若產品被形容為已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則必須聲明獲得批准並不表示該產品獲得官方推薦。
11.3 資料披露亦須符合現行的相關監管規定。
11.4 任何沒有完整且及時更新的銷售文件的項目C保險產品不得接受新保單申請,也不可繼續向公眾銷售。
11.5 倘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可獲豁免第11.4段的規定:
a)該變更僅與由獨立方設立和管理的投資選項相關基金有關;
b)保險公司必須提供所有必要的資料,以使所有新和現有的客戶都能在充分掌握情況之下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及
c)該變更會及時地在銷售文件中反映。
12. 有保證及共享利潤或類似特點的項目C保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12.1 除第11節訂明的要求外,第12.2至12.4段亦適用於具有保證16特點的產品或有在未來特定日期向保單持有人支付保證金額的投資選項。
12.2 若擔保人並非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則其必須為具規模的金融/保險機構17。
12.3 主要推銷刊物必須包含:
a)擔保人的名稱(如擔保人並非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和該項保證的條款及細則;
b)在適用的情況下,所有影響該項保證的適用範圍或有效性的重要細則的相關警告聲明,包括若該項保證僅適用於保單持有人持有其投資直至所規定日期的細則,並且於該日期前終止或提款將完全承受投資選項的價值波動影響及/或有罰款;及
c)以示例或說明清楚地展示保證機制。
12.4 關於保險安排,若其訂明保單持有人將會或可能獲支付保證金額以外的非保證利益,且該等利益金額由保險公司酌情決定,則產品的主要推銷刊物必須載有:
a)聲明[保險公司名稱]可全權決定保留[投資選項名稱]的投資收益中超出為[投資選項名稱]的保證利益而必須預留的部份;
b)在適用的範圍內,以容易理解的方式描述釐定非保證利益的方法,包括以下資料内容:
I. 業績滙報日期;及
II.(i)就分紅產品而言,保單持有人有權從保險公司的長期基金或該基金的任何部份中分享利潤:
(i)該項權利涉及的基金或部份基金的細節;
(ii)保單持有人和股東之間利潤分派所依據的原則,以及該等原則是否源自保險公司的組織章程或其他規章;
(iii)在緊接業績滙報日期前及就過往4年所宣佈的紅利率;及
(iv)在緊接業績滙報日期前及就過往4年分派予股東的利潤佔基金已分派利潤總額的比例;
(ii)就投資相連產品而言:
(i)用作不時地計算單位價格的方法的說明;及
(ii)緊接業績滙報日期前,5年內每年所錄得的單位價格的百分比變化;
(iii)就投資賬戶產品而言:
(i)每個期間的利率計算方法的說明;及
(ii)緊接業績滙報日期前及就過往4年所宣佈的利率;及
c)聲明提示過往的表現不應被視為未來業績表現的指標。
註釋:就擁有少於五年的往績紀錄的投資選項而言,其主要推銷刊物可顯示較短年期的數據,但必須同時顯示該投資選項開始營運的日期。
12.5 除第11節訂明的要求外,第12.6至12.7段亦適用於有“共享利潤”或類似特點,且保險公司可作出市值調整的產品。若該類產品或任何投資選項亦具有保證特點和非保證利益,則第12.2至12.4段同時適用。
12.6 具有共享利潤或類似特點的產品或投資選項是指保險公司投資於不同類型的資產,並保留參考相關資產的表現及若干其他因素而釐定回報率(俗稱“紅利”)的絕對權力,而所承諾的回報率乃基於投資表現的起跌將於一段時間過後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抵銷,而且保險公司(除其他事項外)可調減紅利率及/或就任何提取按市值調整保單價值或提取金額(不論是否追溯作出調減或調整),在此情況下必須在銷售文件內披露以下事項:
a)一項陳述,說明基於該共享利潤或類似特點,保單持有人的提取金額按市值調整後或會大幅減少;
b)投資價值因按市值調整而可調減的幅度;
c)一項陳述,說明保險公司是否有全權自行釐定市值調整幅度;
d)一項陳述,說明現行的市值調整比率會以何種方式不時地向保單持有人披露;及
e)一項陳述,說明市值調整是否適用於該保險公司簽發的任何保單。
12.7 保險公司如對具有共享利潤或類似特點的產品作出市值調整,必須通知保單持有人。
13. 醫療保險產品的額外要求
13.1 就本指引而言,醫療保險產品是指向被保險人提供的醫療服務、治療、醫療程序、醫療用品、藥物或其他醫療護理所產生費用或開支補償的保險。
13.2 除第7節訂明的要求外,醫療保險的產品資料亦須包括:
a)為任何已知及未知的投保前已有病症所提供的保障;
b)醫療服務提供者的網絡(如有);
c)在接受醫療諮詢或治療前必須獲得保險公司的預先批准的任何規定;
d)對特定醫療程序的任何要求、限制或不保項目;
e)“合理及慣常”條款,可能影響確定合理及慣常收費的因素清單以及如何釐定合理及慣常收費;
f)保障賠償限額、自付額、免賠額、自留額、共同保險、利益調整或其他保單/保障的限額以及這些特點的應用;
g)其他重要的保險條款(例如:重複保險,醫療需要及終止保單條款)(如有);
h)有關在接受治療或醫療程序前保單持有人如何對索償的資格、可賠償金額的估算及賠償限額進行查詢的詳細訊息,以及保險公司就回覆此類查詢的時限而制訂的服務承諾;及
i)有關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對現有保單進行重新核保,觸發保險公司進行重新核保的因素以及進行重新核保時將被考慮的因素的詳細訊息。
13.3 為減少醫療索償的糾紛,保險公司須提供適當的渠道,供保單持有人在接受治療或醫療程序前,根據其醫療保單的條款及細則,查詢索償的資格和報銷限額。保險公司須就此類查詢的回應時間作出服務承諾,並建立營運控制措施,以確保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及時和適當的建議。
13.4 為妥善管理客戶對保費增長水平的合理期望,除團體保險產品外,保險公司須至少通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向客戶提供有關保費上漲率的資訊:
a)保險公司須在其官方網站上披露具有生效保單的每個產品系列/群組的過往保費增長率,並須將載有這些過往保費增長率的網址告知客戶。保險公司必須為每個產品系列/群組至少披露其過去5年的過往保費增長率;或
b)保險公司須訂定具有生效保單的每個產品系列的最高年度保費增長率。最高年度保費增長率可以用固定百分率或醫療通脹率的倍數來表示。保險公司必須在產品資料及產品文件中披露最高年度保費增長率。
13.5 若產品系列的最高年度保費增長率是醫療通脹率的倍數,則保險公司須確保:
a)在產品資料及產品文件中提供醫療通脹率的計算方法及數據來源、年度保費增長率的計算方法和過去5年的過往醫療通脹率;及
b)醫療通脹率的數據來源由獨立機構提供,並能被公眾取得,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有關醫療範疇的消費物價指數。為避免疑問,所有參與產品運作的各方均不屬獨立機構。
14. 適當的酬勞結構
14.1 保險公司有責任確保其保險中介人的酬勞結構不會產生不當的誘因,誘使保險中介人從事不當銷售、過度進取銷售、欺詐或洗錢活動。因此,保險公司須就應對有關風險設立適當的酬勞結構。
14.2 保險公司不得向保險中介人支付預付性佣金,亦不得訂立任何提供預付佣金的常規安排18。保險公司應僅在收取保費後才支付佣金,即在支付時累計支付佣金總額不能高於收到的累計保費總額。為免生疑問,直接歸因於相關保單銷售的管理佣金須視為已支付佣金的一部份。
14.3 不當銷售、過度進取銷售、欺詐或洗錢的個案往往會在佣金回補期屆滿後浮現。為防止該等行為,保險公司須制訂佣金回補機制19,以便在不當銷售/欺詐/洗錢的個案經證實後,悉數追討其已支付的佣金。
15. 產品測試
15.1 保險公司在產品推出市場或對其進行重大調整前,或當目標客戶發生了重大變化時,須適當地測試其保險產品,包括進行相關的情景分析。產品測試須評核:
a)保險產品的準備金評估方法及技術能否對所有保單負債作出合適的撥備;
b)保險公司能否妥善管理保險產品的風險,使其控制在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及限額之內;
c)保險公司能否維持充足的資本以應付保險產品的風險;
d)保險產品在其產品週期內能否符合公平待客原則;
e)產品資料是否適當並且充分的,以使客戶的合理期望得到妥善管理;及
f)產品是否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
保險公司須對保險產品進行定性檢驗,並根據保險產品的類型和性質以及產品對保險公司及顧客的相關風險進行定量測試。
15.2 保險公司須在風險管理系統內建立一套完整的流程,以使他們能夠識別和評估保險產品的風險。作為產品審批程序的一部份,保險公司須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保險產品的所有合理可預見和相關的重大風險。風險評估須足以讓保險公司能夠確定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以在整個產品週期內將風險控制在其風險承受能力及限額內。
15.3 保險公司在適當時須對其保險產品的績效及風險/回報狀況進行評估。
15.4 若產品測試顯示以下結果,則保險公司不應將其推出市場:
a)產品的風險超出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及限額;
b)保險公司未能維持足夠的資本以應付產品的風險;
c)產品不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
d)產品不符合客戶的需求、目標和特點;或
e)產品不符合公平待客原則。
15.5 保險公司必須考量每一保險產品的保費結構及/或收費結構,包括檢查以下事項:
a)保險產品的保費及/或費用及收費是否與客戶的需求、目標和特點相符;
b)就萬用壽險及項目C保險產品而言,保險產品的收費結構對客戶是否適當透明,例如不隱藏收費或使其過於複雜而無法理解;及
c)就萬用壽險及項目C保險產品而言,收費是否會損害保險產品的回報預期。
16. 售後監控
16.1 為確保客戶明白產品內容及其所涉風險,保險公司必須通過錄音向下列客戶作出售後電話確認:
a)所有投購人壽保險產品(定期保險及醫療保險除外)或涉及投資風險的保險產品的需要特別關顧的客戶20;
b)所有投購項目C保險產品的客戶;
c)所有透過任何非面對面的銷售方式(例如數碼通訊、電話營銷、郵政、視頻會議或這些方法的任意組合)投購含有任何非保證儲蓄成份的保險產品的客戶;或
d)第5.10段所述的所有錯配個案。
16.2 售後電話確認必須在保單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以重申客戶對他們所購買保單的理解,包括產品特點、保費、費用及收費、產品風險和罰則等,以及充分瞭解他們在該保單條款下的權利和責任。
a)保險公司須委任一個獨立品質保證小組,負責作出售後電話確認。品質保證小組不得與相關保單的銷售有利益衝突。
b)保險公司須嘗試在一天的不同時間和一週的不同日子致電客戶,以盡最大努力作出售後電話確認。
c)如客戶是訪澳旅客或難以聯絡,保險公司宜採取額外措施,例如透過服務中心的現場錄音或即場來電或致電電話服務中心。
d)若未能聯絡客戶,保險公司須向客戶發出確認信,再以電郵/短信提示或收件證明以提醒客戶該確認信的重要性。
16.3 保險公司須收集足夠的保單持有人資料,以識別需要特別關顧的客戶。
16.4 保險公司須設立有效機制,以查明是否有保險中介人教唆客戶規避監控措施的情況,例如售後致電客戶但未能取得聯絡的比率偏高或錯配個案比率偏高的情況。
16.5 保險公司須設立妥善的文件紀錄制度,作質量控制及日後監察之用。除保單文件外,售後電話確認紀錄、確認信函、電郵/短訊提示或收件證明及上述措施的監控報告,均須妥為備存。
17. 妥善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
17.1 保險公司在任何時間,均須以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職的態度,收集、處理、存儲、使用、轉移和刪除客戶的個人資料。
17.2 保險公司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不時發佈的任何相關規則和指引。
17.3 保險公司須確保客戶在簽署申請表前能充分理解並同意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必須提供予客戶,並向客戶清楚解釋。客戶的明示同意可以獨立表格形式獲得,也可以包括在申請表的一部份內。無論如何,文件的目的必須清晰傳達。
18. 保險產品的監察和審查
18.1 保險公司必須瞭解其提供或銷售的保險產品。
18.2 保險公司必須持續監察及定期審查所有現正銷售或具有生效保單的保險產品,並考慮各種可能嚴重影響保險公司及客戶的潛在風險事件。為此,保險公司必須至少評估以下內容:
a)保險產品的準備金評估方法及技術是否持續對所有保單負債作出合適的撥備;
b)保險產品的風險是否持續保持在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及限額之內;
c)保險公司是否持續維持充足的資本以應付保險產品的風險;
d)保險產品是否持續符合公平待客原則;
e)保險產品會否對客戶產生不利影響;
f)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持續通訊是否適當且足以管理客戶的合理期望;
g)預期的銷售策略是否仍然合適21;及
h)保險產品是否與客戶的需求保持一致21。
18.3 保險公司須考慮保險產品的大小、規模、合同期限和複雜程度、其各自的銷售渠道以及任何相關的外部因素,例如適用於該產品的法律規則變更、技術發展或市場形勢變化等,以確定適當的時間間隔對其保險產品作定期審查。
18.4 保險公司在保險產品週期內識別任何與保險產品有關且可能對該產品的客戶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減輕這種情況並防止該損害客戶權益的事件再度發生。保險公司須及時地將採取的補救措施告知有關保險中介人及客戶。
18.5 保險公司須採取適當行動,以監控所選的銷售渠道和既定的銷售流程是否仍然適用於個別產品。保險公司須定期檢查保險產品是否銷售予已識別的目標客戶,以及已採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恰當地處理所有錯配個案。為免生疑問,建立和維護內部管控措施,以監控保險中介人對所有相關要求的遵守乃屬中介人管理職能的職責。產品審批委員會和中介人管理職能之間的職責分配須清晰並明確區分。
18.6 保險公司若認為其保險產品的銷售不符合產品審批程序所定目標或其保險產品不能滿足本指引規定的所有要求,則保險公司須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19. 產品備案要求
19.1 根據《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獲得從事有關保險項目的許可後,保險公司須在產品推出市場前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備案所有新保險產品和現有保險產品的更改版本。項目C保險產品的推出需要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事先批准,而其他項目的保險產品則不受此限制。
19.2 除需要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事先批准的保險產品外,保險公司可以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收到所有必需文件後的翌日將新的保險產品推出市場或將現有保險產品更改。有關推出新保險產品或更改現有保險產品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的備案文件,請參閱附錄一。
19.3 所有文件在提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前,均須得到以下任何一方或多方的批核:
a)保險公司的董事會;
b)保險公司的委任精算師;
c)保險公司的產品審批委員會的兩名或以上指定成員,其中至少一名須為高級管理層22;或
d)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接納的其他人士。
19.4 如項目C保險產品能夠滿足以下的所有條件,則該產品的推出不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事先批准:
a)項目C保險產品以及該產品的投資選項是根據《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獲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認可;
b)每個投資選項的相關基金均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獲證監會的認可;及
c)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銷售的項目C保險產品,包括所有產品資料及產品文件,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銷售的產品基本相同。
19.5 為免生疑問,如產品所提供的投資選項不同於證監會認可的投資選項,則必須事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19.6 澳門金融管理局將在收到備案文件後發出確認函,該確認函表示保險公司已符合第19.2段訂明的要求,但並不代表該保險產品可以符合本指引的所有要求。
19.7 澳門金融管理局將對備案文件進行隨機檢查。在檢查過程中,澳門金融管理局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未列載於附錄一的額外補充資料及文件。保險公司須及時和合作地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所有必需的資料及文件。
20. 監管干預
20.1 若保險公司不能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證明其能夠完全遵守本指引訂明的所有要求,則澳門金融管理局有權對該保險公司實施以下監管要求:
a)要求保險公司在指定時間內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b)要求保險公司增加或更換產品審批委員會成員;
c)要求包含、剔除或修改某些產品特點;
d)要求按指定方式額外披露產品資料;
e)對產品設計加以限制;
f)對保險公司施加額外的風險限額;
g)對產品的銷售或推銷加以限制;及
h)禁止向所有或某些類型的客戶銷售或推銷產品。
20.2 對特定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要求時,澳門金融管理局將考慮以下情況:
a)所識別的問題是否對現有客戶構成負面影響;
b)保險公司是否已主動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c)保險公司已採取的補救措施是否能適當地保障客戶利益並強化公平待客原則;
d)保險公司是否已主動建立適當的控制措施,以防止損害客戶權益的事件再度發生;及
e)保險公司是否能夠證明其有能力和意願使之符合本指引規定的所有要求。
20.3 若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澳門金融管理局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更換產品審批委員會成員:
a)故意將虛假成份或資料包含在產品備案的證書,聲明和/或報告中;
b)產品備案文件中有故意遺漏或不準確報告情況;
c)在編制產品備案文件上出現屢次錯誤,構成疏忽、違反法律條款或規章、或違背不時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般精算原則或精算實務準則;
d)在行使產品管治職能時出現嚴重過錯;或
e)保險公司未能夠證明其有能力和意願使之符合本指引規定的所有要求。
20.4 監管干預的目的是消除已發現的問題的負面影響,並防止損害客戶權益的事件再度發生。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否實施監管干預,保險公司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21. 保險公司的責任
21.1 所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經營的人壽保險公司均有義務遵循本指引所載的規定。保險公司董事會有責任對遵守本指引的執行情況進行總體監督,並須為風險的有效管理及客戶的公平對待負上最終責任。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所有人壽保單的整個產品週期均符合本指引所載的所有規定。
21.2 董事會須全面負責建立和監督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而高級管理層則有責任實施風險管理框架,並須努力確保:
a)日常產品管理活動是按照風險管理框架的風險政策和程序而進行,並符合董事會批准的風險胃納聲明;
b)定期監測及報告保險產品的風險以及不符合風險管理框架的情況;
c)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足夠的風險管理培訓;及
d)建立適當的溝通渠道,以使相關人員瞭解並遵守政策和程序。
21.3 委任精算師有持續責任就何謂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向董事會提供其意見。委任精算師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董事會瞭解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的含意。董事會、委任精算師和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得以滿足。
21.4 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有責任制訂公平待客的相關業務常規。這涉及制訂措施以鼓勵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中介人(如適用)採取適當的態度和行為,並從客戶的角度考慮問題。該等措施須包括:
a)展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產品審批委員會對公平待客的承諾;
b)制訂管理資訊架構,以供董事會衡量保險公司及其保險中介人在公平待客方面的表現;
c)設立機制及管控,以確保偏離公司政策和程序的事宜或可能損害公平待客原則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均能及時被識別、上報至適當的管理層,並予以糾正;
d)提供適當及定期的培訓予相關的保險中介人和保險公司員工,以使他們就保險產品進行受監管的活動時,能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並可勝任就有關保險產品提供受監管的意見;及
e)實施績效評估及酬勞結構,當中包括以公平待客作為其中一項指標(以此鼓勵公平待客原則)。
21.5 公平待客的承諾可以透過制訂措施,鼓勵保險公司員工和保險中介人(如有)培養從客戶角度思考問題的態度和行為來展現。例如,當向董事會介紹業績時,董事會須提出數字範圍以外的問題,詢問管理層在產品設計、市場營銷和任何產品培訓中如何容納客戶的觀點。董事會亦須關注與公平待客有關的趨勢,例如(i)非保證紅利的履行比率、(ii)過往派息率、(iii)利潤分配比率、(iv)投訴數量及其根源、(v)保單失效率(或續保率)及(vi)索償被拒率等。表明此承諾的其他方式,例如,確保僱員的浮動薪酬以公平待客的質量作為因素(且不僅只有定量目標)。此外,在全年工作中表現出公平待客的員工可以挑選出來予以表彰。保險公司須建立合適的客戶服務政策和程序,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亦須有能力證明如何使用管理資訊來強化公平待客的政策和程序,並須監督這些政策和程序的執行情況,且適當地糾正已識別的任何缺陷。
21.6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須獲得相關、準確和及時的管理資訊,使之能夠衡量和監督保險公司及其保險中介人在公平待客方面的表現。有關的管理資訊須反映所提供的服務在符合公平待客原則下的執行情況。為了獲得此類資訊,保險公司須根據自身情況採取以下適當措施:
a)監控非保證紅利的履行比率、過往派息率、利潤分配比率、客戶投訴的數量和類型及其根本原因、保單失效率(或續保率)和索償被拒率等;
b)進行問卷調查以評估客戶的滿意度和意見回饋;
c)進行神秘客戶訪問計劃;
d)評估產品培訓的質量;及
e)定期編制合規報告(例如,評估與公平待客相關的內部程序合規狀況報告)。
21.7 保險公司須及時和合作地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滙報任何重大違反或不遵守本指引的情況。任何實體及個人違反本指引的任何内容,將會構成可被相關法律條款懲罰的違法行為。
22. 保存紀錄
22.1 保險公司須保存充分的紀錄以證明其已完全遵守本指引規定的所有要求。對已銷售產品的所需文件及紀錄23,須在整個產品週期保留以至其所有保單到期或終止之日後保存至少5年(或更長時間,如果該等紀錄亦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法規或條例的保存要求)。對於不獲批准產品,則該等紀錄亦須保存至少2年(或更長時間,如果該等紀錄亦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法規或條例的保存要求)。
22.2 保險公司須按要求提供這些紀錄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查閱。
A1.1 為符合本指引第19.2段訂明的要求,保險公司在新的保險產品推出市場或更改現有產品前,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作產品備案:
a)備案申請表
備案申請表的格式應由澳門金融管理局通過傳閱文件的方式訂定。
b)產品說明
產品說明須包括產品名稱、產品類型、分紅/非分紅、保險項目、貨幣、保障期、保障特點、投保年齡、保費繳付期、費率特徵、保費繳付模式、模態因子、費用及收費和佣金水平等。
c)保險合同
如果保險合同有多於一種語言版本,保險公司必須確認每種語言版本的保險合同都真實及準確地翻譯自原語言版本。
但若保險合同僅有一種語言版本,保險公司則須確認其將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確保保單僅給能夠閱讀理解該種語言的客戶投保。
d)精算基礎
有關精算基礎的規定,請參閱附錄第A1.3段。
e)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須簡明扼要地説明以下内容:
i. 對產品的每種可預見及相關的重大風險的描述;
ii. 對管理產品風險的風險控制的描述,包括所有適用的風險限額;及
iii. 對所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的描述。
A1.2 在市場推出項目C保險產品前,保險公司除須要按照附錄第A1.1段訂明的要求外,亦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a)與投資選項有關的文件以及文件清單
有關對投資選項相關基金的規定,請參閱附錄第A1.4至A1.5段。
b)主要推銷刊物
有關主要推銷刊物的規定,請參閱本指引的第7、11和12節。
c)產品資料概要
產品資料概要須符合現行的相關監管規定。
d)由委任精算師證明的利益説明文件以及退保價值計算方式的書面解釋
利益説明文件須符合現行的相關監管規定。
e)證監會就有關該產品及投資選項發出的批准函的經認證副本(如有)。
A1.3 精算基礎須具有產品開發及財務管理的資料,且須特別包含以下內容:
a)定價基礎
i. 定價方式的描述;
ii. 用於定價的計算公式;
iii. 定價假設及指標,包括利潤指標;
iv. 完整的保費表及/或費用及收費表;及
v. 導致保費調整及/或費用及收費調整的因素,以及重新定價的理據。
b)準備金計算基礎
i. 準備金的計算方法說明;
ii. 用於準備金計算的公式;及
iii. 計算準備金的假設。
c)現金價值(如適用)
i. 現金價值計算方法的說明;
ii. 用於計算現金價值的公式;
iii. 用於計算現金價值的假設;及
iv. 完整的保證現金價值表。
d)既有現金價值選擇(如適用)
i. 每項選擇計算方法的說明;
ii. 用於計算的公式;及
iii. 用於計算的假設。
e)賠償支付選項(如適用)
i. 每種賠償支付選項計算方法的說明;
ii. 用於計算的公式;及
iii. 用於計算的假設。
f)投資策略
i. 如何持有和管理相關資產,包括為投資而匯集資金時的資產分隔機制;及
ii. 重點指出相關資產的投資策略,例如資產類別、目標資產組合、證券組合、地理位置分佈、貨幣組合、衍生工具的使用等。
g)委任精算師的證明
委任精算師必須證明:
i. 精算基礎上的所有資料,包括所有附表及附錄都是真實及準確的;
ii. 所採用的準備金評估基礎符合穩健的精算原則,並且為所有保單負債作出合適的撥備;及
iii. 產品設計與定價均能符合公平待客原則。
A1.4 每一投資選項的相關基金所需文件24如下:
a)相關基金的信息, 詳情請參閱附錄第A1.5段;
b)相關基金的雙語版銷售文件及組成文件;
c)相關基金的雙語版產品資料概要;
d)相關基金的最新審計報告;
e)受託人/託管人的最新審計報告及其背景資料;
f)管理公司的最新審計報告及其背景資料;
g)相關基金在其設立地區的認可狀況,包括由設立地監管機構發出的批准函或等效證書的經認證副本;
h)受託人/託管人的營業許可的經認證副本;及
i)證監會就該相關基金發出的批准函的經認證副本。
A1.5 相關基金的信息須包含以下內容:
a)相關基金的名稱;
b)相關基金的結構(例如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其他);
c)相關基金的設立地區/管轄區;
d)主要監管機構(註明名稱及地址);
e)設立日期;
f)基金發行日期及地點;
g)註明為其提供報價的相關證券交易所;
h)相關基金的類型(例如債券類、股權類、專門類別或其他);
i)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
j)相關基金的結算貨幣;
k)基金規模;
l)由投資者支付的費用及收費以及其計算方法;
m)進行估值及交易的頻密程度;
n)定價方式;
o)財政年度完結的日期及向公眾發佈其基金表現報告的頻密程度;
p)相關基金的最低初始認購額及最低持有量;
q)計劃文件清單,包括組成文件25及執行日期;
r)相關基金的各運作參與方的名稱及主要辦公訊息,包括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及傳真號碼等:
i. 經理;
ii. 受託人/託管人;
iii. 投資顧問;及
iv. 核數師和律師。
A1.6 若之前提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備案的文件有任何變更,除以下情況外,保險公司須再次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相關文件:
a)短期的銷售推廣活動;或
b)對於保單條款的微調,例如不重大的拼寫錯誤修正/術語更改,並且修改後的條款含義不改變。
A1.7 有關產品更改的文件備案要求與新保險產品的備案要求相同。保險公司須標記更改版本與已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的現有版本之間的所有更改。然而,若保險公司確認該文件與現有版本完全相同,則無需再次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相同的備案文件。
A1.8 銷售推廣活動的條款及細則須在產品文件中清楚說明。為免生疑問,所有產品資料和產品文件,包括對保單條款的微調和一切銷售推廣活動,提供給客戶前都必須事先由產品審批委員會的指定成員批准。
1.1 本指引的發佈是為了詳細闡述《人壽保險產品管治指引》第13.4 a)段中的要求。
1.2 本指引的目的是為醫療保險產品的過往保費增長率訂立明確的披露要求。
2. 主要原則
2.1 披露醫療保險產品過往保費增長率的總體原則必須是準確並且能夠管理客戶對保費增長水平的合理期望。
2.2 披露格式必須簡單易懂,並且普遍客戶能夠理解。
3. 委任精算師的職責
3.1 承保醫療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遵守此披露格式。任何偏差必須事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同意。如有不確定性,建議保險公司諮詢澳門金融管理局。
3.2 委任精算師有責任確保披露内容的準確性。
4. 格式
4.1 除團體保險產品外,每一具有效保單的醫療保險產品系列/群組均須符合此要求。
4.2 為清楚起見,可以將具相同特點但有不同定價資料的產品(例如具有不同級別的住房類型、免賠額、風險類別和性別等)視為同一產品系列。具有相似產品特點且保費增長率沒有重大差異的產品可以視為同一產品群組的產品。
4.3 對於有不同貨幣種類選擇的產品,若保費增長率沒有重大差異,則可以視為同一系列。
4.4 如保費增長率不是一個可適用於同一產品系列/群組中所有有效保單的單一增長率,則可以用一個範圍來顯示。然而,該範圍的上下限之差應大約在2%以内,否則該範圍須分別顯示。
4.5 對於每一產品系列/群組,至少需要披露最近5年的保費增長率。以下是過往保費增長率的披露示例:
產品 |
免賠額 |
2022報告年度的保費增長率 |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
產品 |
B |
E% |
E% |
E% |
E% |
E% |
C |
F% - G% |
F% - G% |
F% - G% |
F% - G% |
F% - G% |
|
D |
H% - I% |
H% - I% |
H% - I% |
H% - I% |
H% - I% |
|
產品系列/群組A的保障提升重點 |
4.6 保險公司可以調整披露格式以排除不適用於該產品的資料且加入其他有關資料。
5. 披露
5.1 保險公司須在官方網站上披露除團體保險產品以外的醫療保險產品的過往保費增長率。
5.2 顯示該過往保費增長率的網址須載於產品小冊子、建議書或其他產品資料中。此書面資料必須在客戶承諾投保前向其提供並清楚解釋說明。
5.3 保險公司須表明過往保費增長率並不是醫療保險產品未來保費增長的指標。
6. 生效日期
6.1 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對於隨後年度的更新披露,保險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向公眾提供。
澳門元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643,401,486,088.06 |
其他負債 |
2,362,446,130.14 |
|||
銀行結存 |
292,256,822,861.63 |
|||||
債券 |
179,164,308,428.36 |
|||||
外判投資 |
171,952,315,248.07 |
財政儲備資本 |
642,741,858,837.02 |
|||
其他投資 |
28,039,550.00 |
基本儲備 |
150,866,525,700.00 |
|||
超額儲備 |
479,425,551,477.59 |
|||||
其他資產 |
1,702,818,879.10 |
本期盈餘 |
12,449,781,659.43 |
|||
總計 |
645,104,304,967.16 |
總計 |
645,104,304,967.16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及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八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專業面試合格並獲准進入體格檢查(醫生檢查第二部份)之准考人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之投考人:
排名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º |
王佩嫻 |
1309XXXX |
83.06 |
2.º |
關皓民 |
1247XXXX |
80.58 |
3.º |
勞巧綺 |
5142XXXX |
80.40 |
4.º |
黎卓玲 |
7367XXXX |
80.00 |
5.º |
陳雅雪 |
1304XXXX |
79.95 |
6.º |
陳麗婷 |
5155XXXX |
78.35 |
7.º |
周頴瑤 |
5211XXXX |
74.50 |
8.º |
李海琳 |
5197XXXX |
73.78 |
9.º |
伍海群 |
1230XXXX |
73.03 |
10.º |
霍嘉俊 |
1261XXXX |
72.10 |
11.º |
陳琳 |
1236XXXX |
69.88 |
12.º |
陳曉彤 |
1220XXXX |
69.67 |
13.º |
胡遠怡 |
5209XXXX |
69.50 |
14.º |
李茜婷 |
1404XXXX |
68.55 |
15.º |
陳凱茵 |
1249XXXX |
68.46 |
16.º |
吳凱琪 |
5135XXXX |
66.60 |
17.º |
羅錦峰 |
1254XXXX |
66.43 |
18.º |
陳倩婷 |
5199XXXX |
66.34 |
19.º |
朱慧敏 |
1256XXXX |
63.60 |
20.º |
鍾宛潞 |
1218XXXX |
59.67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1 |
歐靜瑩 |
5180XXXX |
(a),(b) |
2 |
歐麗萍 |
1275XXXX |
(a),(b) |
3 |
林志恆 |
1249XXXX |
(b) |
4 |
林安莉 |
5168XXXX |
(a),(b) |
5 |
林佩怡 |
1363XXXX |
(a),(b) |
6 |
李嘉玲 |
5152XXXX |
(a),(b) |
7 |
魏曉婷 |
5185XXXX |
(a),(b) |
8 |
黃曉瑩 |
1353XXXX |
(a),(b) |
備註(被除名的原因):
(a)因缺席知識考試(口試)而被除名;
(b)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懲教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易樂文
正選委員:澳門理工學院副教授 朱瑛
候補委員:懲教管理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敏珊
茲公佈,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甄選面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為填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輔助教學工作)一缺(職位編號:AE01/2021),經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 www.dsed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登記編號:UM-A08-L73-9321F-17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大學科技學院理學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的現行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分別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及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通告內。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第四次會議決議與華南理工大學就上述課程設立聯合培養計劃。
——華南理工大學總址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號。
——聯合培養計劃屬上述理學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的附加計劃;選擇參與有關計劃者必須為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或華南理工大學工學學士學位土木工程專業課程的學生,並須符合兩大學所訂的其他報讀要求。
——華南理工大學工學學士學位土木工程專業課程設有卓越全英班,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澳門大學學生將入讀該課程的卓越全英班。
——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兩校學生,須按附件規定在澳門大學修讀理學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為期至少兩學年,以及在華南理工大學修讀工學學士學位土木工程專業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為期至少兩學年。
——有關計劃的授課語言為英文及中文。
——完成上述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分別獲得澳門大學所頒授之理學士學位,以及華南理工大學所頒授之工學學士學位。
——不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澳門大學學生,仍需按照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重新公佈澳門大學科技學院理學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現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而上述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三。上述各附件均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士
二、學術領域:理學
三、主修:土木工程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47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計算機科學1 |
必修 |
135 |
3 |
土木及環境工程導論1 |
" |
90 |
2 |
土木工程製圖1 |
" |
90 |
2 |
靜力學1 |
" |
135 |
3 |
工程地質學1 |
" |
135 |
3 |
運動學和動力學1 |
" |
135 |
3 |
材料力學1 |
" |
135 |
3 |
測量學1 |
" |
90 |
2 |
流體力學1 |
" |
135 |
3 |
土木工程數學1 |
" |
135 |
3 |
建築材料學1 |
" |
135 |
3 |
結構分析1 |
" |
135 |
3 |
土壤力學1 |
" |
135 |
3 |
鋼結構設計1 |
" |
135 |
3 |
建築管理與實踐1 |
" |
135 |
3 |
環境工程I1 |
" |
135 |
3 |
環境工程II1 |
" |
135 |
3 |
鋼筋混凝土設計1 |
" |
135 |
3 |
地基工程1 |
" |
135 |
3 |
畢業專題I1 |
" |
135 |
3 |
畢業專題II1 |
" |
135 |
3 |
整合專案設計1 |
" |
135 |
3 |
物理I1 |
" |
135 |
3 |
物理II1 |
" |
135 |
3 |
微積分進階1 |
" |
135 |
3 |
工程數學I1 |
" |
135 |
3 |
工程數學II1 |
" |
135 |
3 |
普通化學1 |
" |
135 |
3 |
校企協作教育(實習)1 |
" |
600** |
3 |
社群教育科目2 |
" |
150 |
3 |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 |
675 |
15 |
通識教育科目2 |
" |
1080 |
24 |
選修科目5 |
" |
945 |
21 |
總學分 |
147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不得超過600學時。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本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總學分為105學分。
2. 有關科目表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5.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21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土木工程水力學 |
選修 |
135 |
3 |
高等土壤力學專題 |
" |
135 |
3 |
環境模擬 |
" |
135 |
3 |
高等材料力學 |
" |
135 |
3 |
高等結構分析 |
" |
135 |
3 |
結構振動學 |
" |
135 |
3 |
高等鋼筋混凝土設計 |
" |
135 |
3 |
結構系統與分析 |
" |
135 |
3 |
土力工程專題 |
" |
135 |
3 |
擋土系統 |
" |
135 |
3 |
數值化分析在土力工程之應用 |
" |
135 |
3 |
地基處理導論 |
" |
135 |
3 |
工程經濟及倫理 |
" |
135 |
3 |
建築計劃、進度與控制 |
" |
135 |
3 |
建築方法、程序與設備 |
" |
135 |
3 |
環境工程III |
" |
135 |
3 |
環境生物科技導論 |
" |
135 |
3 |
廢水處理工程 |
" |
135 |
3 |
交通工程 |
" |
135 |
3 |
運輸規劃與公交系統 |
" |
135 |
3 |
土木工程專題 |
" |
135 |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適用對象:本學習計劃供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的學生選讀。
完成計劃要求:為完成本學習計劃,學生須修讀載於表一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96學分,以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72.5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計算機科學 |
必修 |
135 |
3 |
土木及環境工程導論 |
" |
90 |
2 |
土木工程製圖 |
" |
90 |
2 |
靜力學 |
" |
135 |
3 |
工程地質學 |
" |
135 |
3 |
運動學和動力學 |
" |
135 |
3 |
材料力學 |
" |
135 |
3 |
測量學 |
" |
90 |
2 |
流體力學 |
" |
135 |
3 |
土木工程數學 |
" |
135 |
3 |
建築材料學 |
" |
135 |
3 |
結構分析 |
" |
135 |
3 |
土壤力學 |
" |
135 |
3 |
物理I |
" |
135 |
3 |
物理II |
" |
135 |
3 |
微積分進階 |
" |
135 |
3 |
工程數學I |
" |
135 |
3 |
工程數學II |
" |
135 |
3 |
普通化學 |
" |
135 |
3 |
社群教育科目1 |
" |
150 |
3 |
語言與技能科目1,2/自由選修科目2,3 |
" |
675 |
15 |
通識教育科目1 |
" |
1080 |
24 |
總學分 |
96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2.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3.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鋼結構理論 |
必修 |
40 |
2.5 |
鋼結構設計 |
" |
24 |
1.5 |
鋼結構課程設計 |
" |
1週* |
1 |
工程項目管理 |
" |
32 |
2 |
土木工程施工課程設計 |
" |
1週* |
1 |
環境監測 |
" |
32 |
2 |
環境監測實驗 |
" |
16 |
0.5 |
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 |
" |
32 |
2 |
固體廢物處理與處置實驗 |
" |
16 |
0.5 |
混凝土結構理論 |
" |
64 |
4 |
基礎工程 |
" |
32 |
2 |
基礎工程課程設計 |
" |
1週* |
1 |
道路工程 |
" |
32 |
2 |
岩石力學 |
" |
24 |
1.5 |
彈性力學 |
" |
32 |
2 |
砌體結構 |
" |
16 |
1 |
建設工程招投標 |
" |
16 |
1 |
房地産開發與經營 |
" |
24 |
1.5 |
建設工程造價課程設計 |
" |
1週* |
1 |
境內外社會實踐與工程訓練(實習) |
" |
2週* |
2 |
工程地質實習 |
" |
1週* |
1 |
工程經濟 |
" |
24 |
1.5 |
土木工程施工 |
" |
64 |
4 |
建築結構抗震防災(一) |
" |
16 |
1 |
建築結構試驗原理 |
" |
16 |
1 |
工程結構綜合實驗 |
" |
16 |
0.5 |
建築結構抗震防災(二) |
" |
16 |
1 |
畢業設計 |
" |
15週* |
10 |
混合結構課程設計 |
" |
2週* |
2 |
單層工業廠房設計 |
" |
1週* |
1 |
畢業實習 |
" |
2週* |
2 |
生產實習 |
" |
3週* |
3 |
高層建築結構設計(一) |
" |
16 |
1 |
程序設計與結構通用軟件 |
" |
24 |
1.5 |
土木工程結構振動綜合性實驗 |
" |
16 |
0.5 |
結構動力學(本碩) |
" |
32 |
2 |
混凝土結構設計 |
" |
32 |
2 |
高等鋼筋混凝土結構(本碩) |
" |
32 |
2 |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
" |
24 |
1.5 |
土木工程産業模式與創業 |
" |
16 |
1 |
學生須選修下列任一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學分 |
|||
暑期國際個性化實踐 |
選修 |
3週* |
1 |
結構智慧化設計工作坊(實習) |
" |
1週* |
1 |
明德工程設計坊(實習) |
" |
2週* |
1 |
總學分 |
72.5 |
*學生須按規定完成相關週數的集中實踐教學環節。每週實踐教學時數約為16小時。
適用對象:本學習計劃供華南理工大學工學學士學位土木工程專業課程(卓越全英班)的學生選讀。
完成計劃要求:為完成本學習計劃,學生須修讀載於表一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117.5學分,以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68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C++程式設計基礎 |
必修 |
64 |
3 |
大學計算機基礎 |
" |
32 |
1 |
畫法幾何及建築製圖(一) |
" |
48 |
3 |
畫法幾何及建築製圖(二) |
" |
32 |
2 |
理論力學I |
" |
64 |
4 |
工程地質 |
" |
32 |
2 |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 |
" |
48 |
3 |
大學物理I(一) |
" |
48 |
3 |
大學物理實驗(一) |
" |
32 |
1 |
線性代數與解析幾何 |
" |
48 |
3 |
微積分II(二) |
" |
80 |
5 |
大學化學 |
" |
32 |
2 |
大學化學實驗 |
" |
16 |
0.5 |
體育(一) |
" |
32 |
1 |
體育(二) |
" |
32 |
1 |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 |
" |
40 |
2.5 |
大學英語(一) |
" |
48 |
3 |
大學英語(二) |
" |
48 |
3 |
微積分II(一) |
" |
80 |
5 |
軍事技能 |
" |
2週* |
2 |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
" |
40 |
2.5 |
軍事理論 |
" |
36 |
2 |
土木工程概論 |
" |
16 |
1 |
環境保護概論 |
" |
16 |
1 |
認識實習 |
" |
1週* |
1 |
材料力學IV |
" |
64 |
4 |
工程測量學 |
" |
48 |
3 |
工程測量實習 |
" |
2週* |
2 |
流體力學 |
" |
32 |
2 |
城市發展與水 |
" |
16 |
1 |
工程材料 |
" |
48 |
3 |
結構力學 |
" |
64 |
4 |
土力學 |
" |
48 |
3 |
大學物理I(二) |
" |
48 |
3 |
大學物理實驗(二) |
" |
32 |
1 |
體育(三) |
" |
32 |
1 |
體育(四) |
" |
32 |
1 |
跨文化交際 |
" |
32 |
2 |
繪圖 |
" |
32 |
2 |
中國文學與文化 |
" |
32 |
2 |
中國古代名著導讀 |
" |
32 |
2 |
通識課:社會科學領域 |
" |
32 |
2 |
形勢與政策 |
" |
128 |
2 |
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 |
" |
72 |
4.5 |
馬克思主義理論與實踐 |
" |
2週* |
2 |
房屋建築學課程設計 |
" |
2週* |
2 |
建設法規 |
" |
24 |
1.5 |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 |
" |
40 |
2.5 |
荷載及設計原則 |
" |
24 |
1.5 |
房屋建築學 |
" |
32 |
2 |
學生須選修下列任一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2學分 |
|||
Python語言程序設計 |
選修 |
40 |
2 |
資料庫技術及應用 |
" |
40 |
2 |
小白學人工智慧 |
" |
40 |
2 |
學生須選修下列兩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2學分 |
|||
理論•模型•結構 |
選修 |
16 |
1 |
土木工程與人類生活 |
" |
16 |
1 |
土木工程災害及防禦 |
" |
16 |
1 |
總學分 |
117.5 |
*學生須按規定完成相關週數的集中實踐教學環節。每週實踐教學時數約為16小時。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運動學和動力學 |
必修 |
135 |
3 |
鋼結構設計 |
" |
135 |
3 |
建築管理與實踐 |
" |
135 |
3 |
環境工程I |
" |
135 |
3 |
環境工程II |
" |
135 |
3 |
鋼筋混凝土設計 |
" |
135 |
3 |
地基工程 |
" |
135 |
3 |
畢業專題I |
" |
135 |
3 |
畢業專題II |
" |
135 |
3 |
整合專案設計 |
" |
135 |
3 |
校企協作教育(實習) |
" |
600** |
3 |
社群教育科目1 |
" |
90 |
2 |
語言與技能科目1,2/自由選修科目2,3 |
" |
135 |
3 |
通識教育科目1 |
" |
405 |
9 |
學生須選修下列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21學分 |
|||
土木工程水力學 |
選修 |
135 |
3 |
高等土壤力學專題 |
" |
135 |
3 |
環境模擬 |
" |
135 |
3 |
高等材料力學 |
" |
135 |
3 |
高等結構分析 |
" |
135 |
3 |
結構振動學 |
" |
135 |
3 |
高等鋼筋混凝土設計 |
" |
135 |
3 |
結構系統與分析 |
" |
135 |
3 |
土力工程專題 |
" |
135 |
3 |
擋土系統 |
" |
135 |
3 |
數值化分析在土力工程之應用 |
" |
135 |
3 |
地基處理導論 |
" |
135 |
3 |
工程經濟及倫理 |
" |
135 |
3 |
建築計劃、進度與控制 |
" |
135 |
3 |
建築方法、程序與設備 |
" |
135 |
3 |
環境工程III |
" |
135 |
3 |
環境生物科技導論 |
" |
135 |
3 |
廢水處理工程 |
" |
135 |
3 |
交通工程 |
" |
135 |
3 |
運輸規劃與公交系統 |
" |
135 |
3 |
土木工程專題 |
" |
135 |
3 |
總學分 |
68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不得超過600學時。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2.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3.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適用對象:本學習計劃供華南理工大學工學學士學位土木工程專業課程的學生選讀。
完成計劃要求:為完成本學習計劃,學生須修讀載於表一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113學分,以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71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大學計算機基礎 |
必修 |
32 |
1 |
Python語言程序設計 |
" |
40 |
2 |
畫法幾何及建築製圖(一) |
" |
48 |
3 |
畫法幾何及建築製圖(二) |
" |
32 |
2 |
理論力學I |
" |
64 |
4 |
工程地質 |
" |
32 |
2 |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 |
" |
48 |
3 |
大學物理I(一) |
" |
48 |
3 |
大學物理實驗(一) |
" |
32 |
1 |
線性代數與解析幾何 |
" |
48 |
3 |
微積分II(二) |
" |
80 |
5 |
大學化學 |
" |
32 |
2 |
大學化學實驗 |
" |
16 |
0.5 |
體育(一) |
" |
32 |
1 |
體育(二) |
" |
32 |
1 |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 |
" |
40 |
2.5 |
大學英語(一) |
" |
48 |
3 |
大學英語(二) |
" |
48 |
3 |
微積分II(一) |
" |
80 |
5 |
軍事技能 |
" |
2週* |
2 |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
" |
40 |
2.5 |
軍事理論 |
" |
36 |
2 |
土木工程概論 |
" |
24 |
1.5 |
環境保護概論 |
" |
16 |
1 |
認識實習 |
" |
1週* |
1 |
材料力學IV |
" |
64 |
4 |
工程測量學 |
" |
48 |
3 |
測量實習 |
" |
2週* |
2 |
流體力學 |
" |
32 |
2 |
城市發展與水 |
" |
16 |
1 |
工程材料 |
" |
48 |
3 |
結構力學 |
" |
64 |
4 |
土力學 |
" |
48 |
3 |
大學物理I(二) |
" |
48 |
3 |
大學物理實驗(二) |
" |
32 |
1 |
體育(三) |
" |
32 |
1 |
體育(四) |
" |
32 |
1 |
跨文化交際 |
" |
32 |
2 |
繪圖 |
" |
32 |
2 |
中國文學與文化 |
" |
32 |
2 |
中國古代名著導讀 |
" |
32 |
2 |
通識課:社會科學領域 |
" |
32 |
2 |
形勢與政策 |
必修 |
128 |
2 |
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 |
" |
72 |
4.5 |
馬克思主義理論與實踐 |
" |
2週* |
2 |
房屋建築學課程設計 |
" |
2週* |
2 |
建設法規 |
" |
24 |
1.5 |
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 |
" |
40 |
2.5 |
荷載及設計原則 |
" |
24 |
1.5 |
房屋建築學 |
" |
32 |
2 |
總學分 |
113 |
*學生須按規定完成相關週數的集中實踐教學環節。每週實踐教學時數約為16小時。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運動學和動力學 |
必修 |
135 |
3 |
鋼結構設計 |
" |
135 |
3 |
建築管理與實踐 |
" |
135 |
3 |
環境工程I |
" |
135 |
3 |
環境工程II |
" |
135 |
3 |
鋼筋混凝土設計 |
" |
135 |
3 |
地基工程 |
" |
135 |
3 |
畢業專題I |
" |
135 |
3 |
畢業專題II |
" |
135 |
3 |
整合專案設計 |
" |
135 |
3 |
校企協作教育(實習) |
" |
600** |
3 |
社群教育科目1 |
" |
90 |
2 |
語言與技能科目1,2/自由選修科目2,3 |
" |
135 |
3 |
通識教育科目1 |
" |
540 |
12 |
學生須選修下列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21學分 |
|||
土木工程水力學 |
選修 |
135 |
3 |
高等土壤力學專題 |
" |
135 |
3 |
環境模擬 |
" |
135 |
3 |
高等材料力學 |
" |
135 |
3 |
高等結構分析 |
" |
135 |
3 |
結構振動學 |
" |
135 |
3 |
高等鋼筋混凝土設計 |
" |
135 |
3 |
結構系統與分析 |
" |
135 |
3 |
土力工程專題 |
" |
135 |
3 |
擋土系統 |
" |
135 |
3 |
數值化分析在土力工程之應用 |
" |
135 |
3 |
地基處理導論 |
" |
135 |
3 |
工程經濟及倫理 |
" |
135 |
3 |
建築計劃、進度與控制 |
" |
135 |
3 |
建築方法、程序與設備 |
" |
135 |
3 |
環境工程III |
" |
135 |
3 |
環境生物科技導論 |
" |
135 |
3 |
廢水處理工程 |
" |
135 |
3 |
交通工程 |
" |
135 |
3 |
運輸規劃與公交系統 |
" |
135 |
3 |
土木工程專題 |
" |
135 |
3 |
總學分 |
71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不得超過600學時。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2.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於該大學網頁內公佈。
3.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及行使第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將本人本身的以及獲授予的下列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演藝活動處代處長唐佩怡:
﹙一﹚簽署並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文書的權限;
﹙二﹚批准相關工作人員享受每段最多十一個工作日的年假申請,並對更改、提前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最多十一個工作日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對相關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授予及轉授予人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體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運動專業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運動專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參與體育發展的政策制訂及落實的相關工作;規劃及協調本地競技體育和大眾體育發展的工作;參與制定運動員的訓練及改善運動技能的專業計劃;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具有體育教育或運動管理、運動體能訓練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限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
15.4 第67/93/M號法令——規範澳門體育活動;
15.5 第23/SAAEJ/94號批示——給予體育社團組織財政補助規章;
15.6 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體育發展基金的架構及運作;
15.7 第17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頒發規章》;
15.8 第17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體育賽事獎狀頒發規章》;
15.9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15.10 運動科學(包括運動人體科學、運動訓練學等)的專業知識;
15.11 澳門的體育政策;
15.12 撰寫報告書及公函等文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傅斯娜
正選委員:處長 馮菲
處長 李沛榮
候補委員:廳長 鄒國偉
廳長 林國洪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體育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進行機電工程研究,撰寫技術評估意見書,參與相關招標及跟進工程項目以確保工作質量及進度。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具有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限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15.3 經第5/2021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5.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5.5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15.6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15.7 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15.8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5.9 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15.10 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
15.11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5.12 第5/2012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15.13 機電設備的設計及運作原理的專業知識;
15.14 空調系統及消防系統的設計、運作原理、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5.15 撰寫機電工程範疇的專業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公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李沛榮
正選委員:處長 林永昌
二等高級技術員 容啟亮
候補委員:處長 梁建忠
二等高級技術員 阮富華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溫妙瑜 |
75.08 |
2.º |
麥詩雅 |
74.90 |
3.º |
歐民計 |
73.50 |
4.º |
蕭詠文 |
72.40 |
5.º |
古宇恆 |
72.05 |
6.º |
郭群娣 |
71.15 |
7.º |
陸靜鋒 |
69.65 |
8.º |
吳婉儀 |
67.80 |
9.º |
伍志輝 |
66.10 |
10.º |
許健兒 |
65.62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主席:顧問藥劑師 陳業開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吳明位
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裕興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一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思明 |
72.80 |
2.º |
徐志成 |
72.10 |
3.º |
馮妙玲 |
72.03 |
4.º |
林雨生 |
71.10 |
5.º |
袁偉德 |
69.65 |
6.º |
陳婷婷 |
66.28 |
7.º |
蕭錦滔 |
65.85 |
8.º |
蔡菁怡 |
65.00 |
9.º |
黎丰慶 |
64.02 |
10.º |
劉彩平 |
63.53 |
11.º |
葉偉傑 |
58.55 |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主席:顧問藥劑師 陳業開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吳明位
顧問診療技術員 陳裕興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五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三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一、按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人將本身權限授予藥物事務廳廳長蔡炳祥,以在其協調的附屬單位範疇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所有向公眾發佈的資料性文件;
(二)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履行其國際義務所需的一切文件;
(三)按法例規定簽署從事藥房技術助理的專業活動的登記;
(四)決定在藥物產品及/或類似產品的監督活動範圍內的不涉及依法實施處罰的技術糾正。
二、對於現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直至本批示生效止,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一、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授權予藥物事務廳廳長蔡炳祥,以衛生局局長的名義簽署為對下列活動進行監察的委派書:
(一)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所規範的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的活動;
(二)十一月十四日第53/94/M號法令所規範的從事中藥配制及貿易的場所的活動;
(三)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所規範的藥品廣告活動;
(四)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所規範的有關補缺術、醫學或保健治療術又或對健康有好處的物品或方法的廣告活動。
二、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直至本批示生效止,在上款所指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一、按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人將本身權限授予鄭成業副局長,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按照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的規定:
(1)對從事藥劑師及藥房技術助理職業給予及拒絕給予註冊許可,發出、中止及吊銷准照,以及對准照給予續期;
(2)對藥物業活動商號的設立作出預先許可,發出、中止及吊銷執照,以及對執照給予續期;
(3)就藥物業活動商號的遷址作出批准;
(4)就藥物產品的入口及出口作出預先許可;
(5)就藥房技術主管的替代作出許可;
(6)就按方特製藥物的配製作出許可;
(7)在經營的轉移上,發出欲取得藥房或藥行的實體符合法定要件的聲明書;
(8)對藥房或藥行經營的取得或讓予的行為作出登記;
(9)許可藥房及藥行自行關閉。
(二)按照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管制藥物登記》的規定:
(1)許可、拒絕及註銷成藥的登記,以及對登記給予續期;
(2)訂定成藥登記的案卷的優先次序;
(3)發出成藥登記證明書。
(三)按照十一月十四日第53/94/M號法令《核准為從事中醫藥品之配制及貿易之場所發出准照之制度及運作條件》的規定:
(1)對中藥房及從事中成藥之進口、出口及批發的商號的設立批給、換發及取消准照,以及對准照給予續期;
(2)對准照擁有的變更,以及對該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c及d項要素的修改,作出預先許可;
(3)對中成藥、在中藥房中專門出售的物質,以及用於藥物配製的原材料的進口作出預先許可;
(4)發出該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產品的產地來源證;
(5)對替換中藥房的技術指導責任人作出許可。
(四)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的規定,批給、中止及廢止進行該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活動所必需的許可,以及對許可給予續期。
(五)按照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中的規定,對藥品廣告作出許可。
(六)科處本款(一)項至(五)項所指的法規中所規定的處罰。
二、對於現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具處罰性質的批示除外。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直至本批示生效止,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茲公佈,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的發展,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批示,決定將透過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所訂定的防控措施的施行期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郭志東醫生投考心臟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臟科主任醫生 Dr. De Brito Lima Évora, Mário Alberto
正選委員:心臟科顧問醫生 葉文輝醫生
心臟科主治醫生 譚永超醫生
候補委員: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心臟科顧問醫生 穆岱明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心臟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李漢初醫生投考腫瘤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腫瘤科顧問醫生 王毓洲醫生
正選委員:腫瘤科主任醫生 林志良醫生
腫瘤科主治醫生 林毅醫生
候補委員:腫瘤科顧問醫生 彭向紅醫生
腫瘤科主治醫生 林貴南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及七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腫瘤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茲公佈,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社會工作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共四個職缺:編制內兩個職缺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兩個職缺,以及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社會工作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茲公佈,為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社會工作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第4/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准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使用的印件新式樣,以取代載於第005/PRES/FSS/2018號批示的養老金/提前獲發養老金申請表,有關印件新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行使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九)項及第(十三)項賦予的權限,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之附件一,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蘇基朗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行使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十一)項賦予的權限,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核准修改《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及其附件,並全文重新公佈。
本修改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
一、本規條訂定位於澳門大學校區內的地下停車場及戶外泊車處(下稱“澳門大學停車場”)的使用及管理應遵守的規定。
二、澳門大學停車場主要供澳門大學的教職員、學生、校內住客、賓客及訪客使用。
為適用本規條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泊的樓宇或樓宇的部分。
(二)“泊車位”是指專供車輛停泊的地方。
(三)“泊車處”是指有多個泊車位的劃定範圍。
(四)“大學範圍”是指所有由澳門大學負責管理及使用的物業及區域。
(五)“泊車”是指車輛不移動,但並非停車。
(六)“定位泊車區”是指在住客停車場P7內所劃定的泊車處,在該泊車處車輛須停泊在預先指定的車位,其使用者不限於校內住客。
(七)“戶外泊車處”是指位於大學管理範圍內的戶外收費泊車處。
一、澳門大學停車場是為澳門大學的教職員、學生及校內住客、賓客及訪客提供泊車服務的泊車處,由澳門大學負責管理。
二、澳門大學停車場包括由六個獨立的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停車場及大學建築物周邊的戶外收費泊車處,其類別、入口及出口分別為:
(一)訪客停車場P1:設於凱旋大馬路;
(二)職員停車場P2:設於凱旋大馬路;
(三)訪客停車場P3:設於明德大馬路及凱旋大馬路;
(四)職員停車場P4:設於校友大道;
(五)訪客停車場P5:設於士林街及大學大馬路;
(六)訪客停車場P6:設於聚賢街與大學大馬路交界;
(七)住客停車場P7:設於繁菊大道及至善大馬路;
(八)戶外泊車處:包括設於各書院及建築物外圍的地面泊車處,以及設於強身大馬路近澳大運動場的地面泊車處。
三、因應澳門大學的運作、活動或對停車場的管理需要,澳門大學可預留車位及更改車位分配,而無須事先作出通知。
四、澳門大學停車場設有專用裝卸貨區,其入口處有適當標示;經澳門大學許可的車輛方可進入。
一、除獲澳門大學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2.1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二、除獲澳門大學特別許可外,禁止重型及輕型摩托車使用輕型汽車停泊區,以及禁止輕型汽車使用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停泊區。
三、禁止將車輛停泊於不獲許可的地點。
四、禁止不符合法定要求於本地行駛之車輛停泊。
五、違反上款的規定者,可被拒絕使用校內泊車設施。
一、在使用校園內一般的泊車處時,使用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點火;
(二)停泊車輛後,車輛的駕駛員及乘客應儘快離開泊車處;
(三)如泊車處的當值人員或治安警察局的人員作出指示,禁止在泊車處逗留,尤其在設於停車場的泊車處逗留;
(四)禁止無充分理由響號;
(五)禁止進行車輛清洗、修理或整理等工序,但為移走故障車輛的工序除外;
(六)禁止以任何物件遮蓋車輛的前及後車牌;
(七)禁止放置任何個人物品於泊車處,獲准許者除外;
(八)法律或規條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
二、在使用設於停車場內的泊車處時,使用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一般泊車處的使用規定;
(二)遵守設置於停車場內外的標誌,尤其關於速度限制、進入限制及行駛方向的標誌;
(三)車輛僅可停泊於為泊車目的而劃定的範圍,並停泊於標示車輛停泊位置的線內;
(四)車輛不得停泊於“留用車位”,但獲准許者除外;
(五)停泊車輛後,應立即關掉發動機;
(六)服從停車場當值人員依法或按規條作出的一切指示;
(七)繳付有關費用後,應在停車場專用規條所定時間內將車輛駛離泊車處。
三、為適用上款(四)項的規定,以“留用”字樣標示的車位或以車輛或特許車輛的車牌編號作識別的車位,均視為留用車位。
四、使用停車場內設置之電動車充電站時,必須按照有關指引充電,設有充電設施之車位只供充電之車輛使用,如非充電,禁止停泊。
五、除持有及張貼由澳門交通事務局發出的殘疾人士車輛識別證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停泊於無障礙車位內。
一、澳門大學各個停車場及使用者類別如下:
(一)訪客停車場P1: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二)職員停車場P2: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及獲准許者使用;
(三)訪客停車場P3: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四)職員停車場P4: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及獲准許者使用;
(五)訪客停車場P5: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六)訪客停車場P6: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七)住客停車場P7:
(1)住客泊車區:供澳門大學之校內住客及獲准許者使用;
(2)定位泊車區: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及獲准許者使用;
(八)戶外泊車處:
(1)設於各書院及建築物外圍的地面泊車處:獲負責管理泊車處之部門准許者使用;
(2)於強身大馬路近澳大運動場的地面泊車處: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及獲准許者使用。
二、因應運作需要,澳門大學可變更上款所指各停車場之使用類別。
因應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的泊車需求,其可申請或使用之泊車證類別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職員:普通票及月票;
(二)澳門大學學生:普通票及月票;
(三)澳門大學校內住客:月票;
(四)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普通票及月票;
(五)訪客:普通票。
一、除訪客停車場P1外,使用月票者,可在有關月份內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不受進入停車場次數限制。
二、除住客停車場P7之定位泊車區外,車位之使用按照“先到先得”原則處理,月票持有人亦然。澳門大學並不保證有足夠泊車位供所有月票持有人使用。
三、月票不得轉讓;轉讓月票者,校方有權即時收回月票,一年內不能再申請。
四、持本地有效駕駛資格之澳門大學教職員、學生及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每人最多可申請一張輕型汽車月票或一張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月票,但下款之情況則不在此限;澳門大學校內住客每戶最多可申請兩張月票,包括輕型汽車月票或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月票,但獲准許無須遵守月票上限者除外,且下款之情況則不在此限。
五、澳門大學教職員、學生及獲准許者每人尚可額外申請一張輕型汽車定位泊車區月票(見附件二之規定)。
六、同時具備多於一個身份的人士,僅可選擇以一種身份申請月票。
七、澳門大學可按停車場的供需情況而釐定發放月票數量,並根據先到先得的原則分配。
一、有意使用月票的駕駛者,應先向澳門大學辦理首次辦證申請。
二、職員月票申請有效期最多為十二個月,學生月票則最多為六個月。
三、月票使用者應於月票到期日前進行續期申請,續期後的月票有效期上限與上款相同。
四、月票使用者應在停車場出入口處出示月票讀卡以進場。
五、月票使用者不再使用月票時應向澳門大學辦理註銷月票。
六、每張月票只可登記一台車輛,而每台車輛只可同時登記於一張月票上,但獲准許者除外。所登記之車輛必須為本地合法可駕駛之車輛。
七、月票登記之車輛必須為月票持有人所擁有,或其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擁有且授權予月票申請者使用,但獲准許者除外。
八、月票僅供所登記之車輛使用,如更換車輛,同樣須符合上述第七款規定並提前向澳門大學辦理相關手續。
九、月票使用者若使用非登記之車輛泊車,須按普通票方式按時收費,且適用於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十、倘月票逾期後仍停泊在停車場,須按普通票方式按時收費,月票使用者須支付相關費用及把車輛駛離停車場,方可辦理續期。
十一、月票使用者如違反本規條之條文,大學有權暫停或取消其使用月票之資格。
一、有意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或以電子支付方式取得進入權限,但持有月票者除外。
二、於澳門大學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四、訪客停車場可以電子支付方式繳付泊車費,駕駛者應確保登記之車輛資料正確,以及電子賬戶餘額充足以支付泊車費用。駕駛者應自行了解有關使用電子支付平台的各項條款細則。
一、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P1日間普通票、P1夜間普通票及P1午夜普通票;
(4)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P1日間普通票、P1夜間普通票及P1午夜普通票;
(4)月票。
(三)使用裝卸貨區的車輛: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P1日間普通票、P1夜間普通票及P1午夜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晚上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P1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P1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二時,P1午夜普通票泊車時間為晚上十二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三、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分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P1日間、夜間及午夜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校內人員出示本人之有效校園卡可按教職員及學生普通票類別付泊車費。
(2)月票: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校內住客、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獲准許者使用,收費按附件一收費金額。月票不可於訪客停車場P1使用,但獲准許使用者除外。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分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P1日間、夜間及午夜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校內人員出示本人之有效校園卡可按教職員及學生普通票類別付泊車費。
(2)月票: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校內住客、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獲准許者使用,收費按附件一收費金額。月票不可於訪客停車場P1使用,但獲准許使用者除外。
(三)使用裝卸貨區的車輛:
(1)日間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
(2)夜間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
(3)P1日間、夜間及午夜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
四、所有費用一經收取均不設退款,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中月票之月費、預付之月票月費、普通票費用及行政費用。
五、澳門大學有權調整上款所指收費。
一、各類泊車證准許泊車的期間上限如下:
(一)除訪客停車場P3及住客停車場P7外,普通票及月票泊車的期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訪客停車場P3的普通票及月票泊車的期間上限為連續二十四小時;
(三)校內住客之月票使用住客停車場P7或獲准泊車之停車場的泊車期間不設上限;
(四)定位泊車區月票使用者使用住客停車場P7定位泊車區的泊車期間不設上限。
二、當車輛在澳門大學停車場連續泊車超過上款(一)項的規定,其後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作一小時的訪客普通票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適用於月票及普通票,但留用車位及獲准許者除外。
三、當車輛在訪客停車場P3連續泊車超過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後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作一小時的特定收費計算(見附件一其他費用之收費金額),收費適用於月票及普通票,但留用車位及獲准許者除外。
四、第一款所指的期限屆滿後,澳門大學可要求治安警察局協助處理。
一、普通票及月票應妥善保存,以便泊車處的出入口處的裝置能辨識之;任何使用人如發現普通票或月票不能被有關裝置辨識,應立即通知澳門大學,以便將之換發。
二、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相當於每日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訪客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月票不能使用者,持票人應立即通知澳門大學,並辦理補領手續及按附件一收費金額繳交費用。
一、有意使用裝卸貨區者,必須事先向澳門大學申請,以取得有關許可。
二、駕駛員應遵守澳門大學當值人員的指示,將其車輛適當停泊在裝卸貨區劃定的車位進行裝卸貨。
三、裝卸貨完畢後,駕駛員應立即將車輛駛離裝卸貨區。
四、沒有第一款所指許可的車輛,澳門大學可拒絕其進入裝卸貨區。
一、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應遵守道路交通法及本規條的規定,並應遵守有關標誌的指示,以及泊車處當值人員根據法律及有關規條所作的指示。
二、於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前,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若不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須自行負責任何因此而導致的損失。
三、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須妥善管理個人財物,停泊期間避免放置貴重物品於車內。如有失竊,澳門大學將不負任何責任。
一、下列情況視為濫泊:
(一)泊車時間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泊車期間的上限;
(二)在留用車位泊車;
(三)非電動車輛在停車場內設之電動車充電站泊車;
(四)沒有張貼合資格之證明下佔用無障礙車位泊車;
(五)將車輛停泊於阻礙或妨礙其他車輛進出泊車位的地點,或以任何方式妨礙停車場的正常運作;
(六)一輛車佔用多個泊車位。
二、對於濫泊,澳門大學可要求治安警察局協助處理,如有關車輛的駕駛者或所有人仍未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澳門大學可要求治安警察局將車輛移走。
三、因鎖車、移走或存放車輛而引致的開支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有關車輛的所有人負責。
四、違反第一款(一)項規定者,澳門大學可禁止違反者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如有關車輛之所有權登記已被註銷,澳門大學可透過法院,宣告以先占方式取得有關車輛之所有權,以處理濫泊車輛。
澳門大學應在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收費處附近,張貼通告,其上列明停車場使用條件、准許泊車的期間上限及違反有關上限的後果、收費時段、適用的收費及可用作支付費用的貨幣或倘適用的其他付款方式。
根據本規條收取的費用屬澳門大學的收入。
停車場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處理。
一、在澳門大學停車場服務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澳門大學核准。
二、有關澳門大學停車場之使用及管理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澳門大學負責。
三、澳門大學為管理校內停車場之泊車設施,需收集停車場使用者之車牌資料、停泊位置、進出時間,以及月票申請者之個人資料、有效駕駛資格、車輛使用權及申請者與車主關係證明等,所有收集之個人資料將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大學私穩政策處理。
四、澳門大學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澳門大學負責。
本規條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類別 |
細項 |
泊車費(澳門元) |
|
教職員、學生及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 |
訪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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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票 |
輕型汽車 |
$200/月 |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100/月 |
-- |
|
備註 |
1.月票收費以每月計算,由每月首日起至每月最後一日止,不足一個月之申請亦須收取整月月費。 |
||
定位泊車區月票 |
輕型汽車 |
$700/月 |
-- |
備註 |
1.教職員、學生及獲准許者可申請定位泊車區月票。 |
||
普通票(不包括訪客停車場P1) |
輕型汽車(日間:上午8時至晚上8時) |
$3 |
$6 |
輕型汽車(夜間:晚上8時至翌日上午8時) |
$1.5 |
$3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日間:上午8時至晚上8時) |
$1 |
$2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夜間:晚上8時至翌日上午8時) |
$0.5 |
$1 |
|
訪客停車場P1普通票 |
輕型汽車(日間:上午7時至晚上8時) |
$3 |
$6 |
輕型汽車(夜間:晚上8時至12時) |
$1.5 |
$3 |
|
輕型汽車(午夜:晚上12時至翌日上午7時) |
$10 |
$20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日間:上午7時至晚上8時) |
$1 |
$2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夜間:晚上8時至12時) |
$0.5 |
$1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午夜:晚上12時至翌日上午7時) |
$5 |
$10 |
|
備註 |
1.以上普通票收費為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之費用。 |
||
其他費用 |
1.遺失或致使月票不能使用者 |
須辦理補領及繳付澳門元200元的費用。 |
|
2.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 |
須繳付相當於每日停泊車輛24小時之訪客泊車費用。 |
||
3.除留用車位及獲准許者外,當車輛在訪客停車場P3連續泊車超過24小時,其後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之收費 |
按每小時澳門元20元收費,適用於月票及普通票使用者。 |
一、根據《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住客停車場P7分為住客泊車區及定位泊車區。
二、除《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外,澳門大學教職員、學生及獲准許者每人尚可額外申請一張定位泊車區月票。
三、月票發出及車位選定以“先到先得”形式進行,以連續六個月為一租賃期。
四、有關月票收費載於附件一收費表。
五、所有費用一經收取,將不予退回。
六、月票使用者經鄰近住客停車場P7之大學私家路路閘進入校園後,須直接進入住客停車場P7及僅可停泊在已選定之車位內;離開停車場後亦須直接經鄰近住客停車場P7之大學私家路路閘駛離大學私家路段。
七、經發現月票使用者停泊於非選定車位或違泊於澳門大學任何範圍,澳門大學可禁止違反者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且有權即時中止月票之使用。
八、月票使用者須配合使用澳門大學發出之門禁卡進出住客停車場P7及宿舍大樓,未經澳門大學事先准許禁止使用停車場內設施及進入宿舍住客樓層。
九、月票使用者應遵守《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尤其是第五條之規定。
十、因應運作需要,澳門大學可設定及變更定位泊車區域、位置、泊車位數量、收費金額、開放時間及批核申請類別等。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的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旅遊學院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學院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學院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資訊服務管理、應用系統開發、軟件質量控制、資訊安全和電腦網絡相關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具有資訊範疇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投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及財政輔助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望廈校區協力樓行政及財政輔助處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m.edu.mo/。
15. 考試範圍
15.1 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5.2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5.3 電腦及周邊設備的各種疑難排解方案的專業知識;
15.4 數據中心和網絡系統構建及管理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資訊設備的規劃、設計及管理;
15.5 網絡架構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Cisco、Fortinet及H3C等網絡設備;
15.6 數據庫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開發、結構化查詢語言(SQL)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Microsoft SQL Server及MySQL;
15.7 伺服器系統的設計、配置、管理、維護及保安相關知識,包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Linux、VMware、Microsoft Exchange及Microsoft Sharepoint;
15.8 信息技術服務管理,包括ITIL、ISO/IEC20000及ISO/IEC27001等;
15.9 資訊項目規劃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15.10 設計模式;系統分析、設計及開發的專業知識;
15.11 響應式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ASP.NET WebForm/MVC、C#、Java、HTML、CSS、JavaScript、XML、JSON、Web Service、SharePoint等相關技術;
15.12 雲計算和大數據技術及應用;
15.13 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15.14 撰寫資訊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資訊系統的技術文檔。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戴麗萍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阮振南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 蘇慶富
候補委員:代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賀曉勁
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若華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葡文範疇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尊重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中葡筆譯:細讀和分析原文,以理解原文的整體意思;將該意思轉換為目標語言,力求忠於原文的思想和主題,儘量保持作者的寫作風格;有需要時可參閱字典或其他工具書,以便正確地傳達技術或科學術語;重讀譯文,作出認為合適的修改。可專注於某一特別範疇的中葡翻譯,並執行視其情況而指派的工作。尊重談話的確實意思,將口述文章和談話進行中葡傳譯。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具有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或具其他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二十三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 ($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三樓人力資源科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支票、本票或可透過發鈔銀行的VISA、Master Card及銀聯進行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 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 (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7. 報考須遞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c)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知識考試的筆試和口試分期進行。
8.3 知識考試的口試與甄選面試同日進行。
8.4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5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和甄選面試。
8.6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和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和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口試)和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80%;
a) 筆試(具淘汰性質)——佔知識考試的50%;
b) 口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1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http://www.dssopt.gov.mo/。
14. 考試範圍
筆試——中葡及葡中翻譯;
口試——中葡及葡中傳譯;
翻譯及傳譯的內容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
進行筆試時,只許使用紙本字典作參考。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謝紅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張自立
首席翻譯員 徐俊傑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麥頌怡
主任文案 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黑沙及竹灣兩海灘提供管理及泳季安全救助服務”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南灣(栢湖)停車場、李加祿街停車場、污水處理站停車場及蓮花路重型汽車停車場之管理及經營。
4. 標的:為南灣(栢湖)停車場、李加祿街停車場、污水處理站停車場及蓮花路重型汽車停車場提供管理及經營服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南灣(栢湖)停車場、李加祿街停車場、污水處理站停車場及蓮花路重型汽車停車場。
6. 提供服務期限:6(六)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計90(九十)日期間,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8. 臨時擔保:$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圓正),投標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8,000,000.00(澳門元捌佰萬圓正),獲判給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投標者的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管理及經營停車場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2年01月07日(星期五)下午五時。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對外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5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22年01月10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以便向開標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及/或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卷宗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卷宗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卷宗副本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500.00(澳門元伍佰圓正)。
14. 評標標準:
14.1 根據第3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南灣(栢湖)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5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李加祿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和第27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蓮花路重型汽車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的停車場收費,所建議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佔30%);
14.2 投標者承諾履行停車場管理及經營的計劃(佔12%):
a)工作人員配置的計劃(佔3%);
b)對於承投規則要求的停車場管理經營、保安和清潔服務的額外計劃(佔2%);
c)對於承投規則要求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及系統(現有的)等的保養和維修服務的額外計劃(佔3%);
d)對停車場現有基本設備及設施的評估及改善計劃(佔4%)。
14.3 投標者就改善停車場運作和服務的設備及設施(硬件方面)之供應及安裝投資計劃(佔50%):
14.3.1 南灣(栢湖)停車場(佔19%):
a)全場檢查及維修現有的全部系統及設備(佔2%);
b)泊車誘導系統(連尋車系統)(佔1%);
c)新增不少於20支攝像機及具備中央監察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佔1%);
d)每年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2.5%);
e)供應及更換現有的兩台電梯(佔2.5%);
f)更換全場的出口指示燈及應急燈(佔0.5%);
g)更換全場的防火門(佔1%);
h)環保節能LED燈具(佔2%);
i)供應及更換現有的風機(佔2%);
j)全面翻新現有的風槽(佔0.5%);
k)分層、分區顔色(佔0.5%);
l)行人指示牌(佔0.5%);
m)龍門架翻新及重做停車場招牌(佔0.5%);
n)供應及更換現有的後備發電機(佔1.5%);
o)設置或自購不少於2個不同品牌的電動電單車換電櫃(佔0.5%);
p)其他(佔0.5%)。
14.3.2 李加祿街停車場(佔3%):
a)全場檢查及維修現有的全部系統及設備(佔0.5%);
b)每年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1.5%);
c)設置或自購不少於2個不同品牌的電動電單車換電櫃(佔0.5%);
d)其他(佔0.5%)。
14.3.3 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佔16%):
a)全場檢查及維修現有的全部系統及設備(佔1.5%);
b)重做停車場招牌(佔0.5%);
c)全面翻新現有廁所設施(佔1%);
d)供應及更換現有的兩台電梯(佔2%);
e)每年翻新及維修五樓頂篷天花(佔2%);
f)更換全場的出口指示燈及應急燈(佔0.5%);
g)環保節能LED燈具(佔2%);
h)全場樓梯加裝照明燈具(佔0.5%);
i)全面更換現有的防煙門、防火閘、消防喉轆及沙桶(佔2%);
j)每年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3%);
k)全面翻新現有的風槽及進行內外清潔(佔0.5%);
l)其他(佔0.5%)。
14.3.4 蓮花路重型汽車停車場(佔12%)
a)全場檢查及維修現有的全部系統及設備(佔2%);
b)行人指示牌(佔0.5%);
c)新增不少於90支攝像機及具備中央監察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佔2%);
d)每年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3%);
e)供應及更換兩台電梯(佔2%);
f)全面翻新現有廁所設施(佔1%);
g)全面翻新收費處環境及設施(佔1%);
h)其他(佔0.5%)。
14.3.5 倘投標者欠缺提交第14.3.1項a)至o)、第14.3.2項a)至c)、第14.3.3項a)至k)、及第14.3.4項a)至g)內所指其中一項或多項的投資計劃說明文件,則本款所指的整個評分項目將作0(零)分計算。
14.4 投標者在停車場管理及經營之經驗(以澳門停車場經驗為主要考慮)(佔8%)。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