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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在基加利通過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下稱“《基加利修正案》”),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接受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交存接受書時聲明,《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下稱“《蒙特利爾議定書》”)第五條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基加利修正案》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加利修正案》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的中文和英文文本。
《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中文正式文本透過第18/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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