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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衛星數據接收儀器及軟件系統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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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十)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詠嫻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理工學院校董會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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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靈生物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協同創新研究院供應及安裝用於神經成像和行為成癮干預全套輔助設備及輔助智慧旅遊業的AI機械人——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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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