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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職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江海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全職行政管理人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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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戴祖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羅志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三、柯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四、關施敏、麥儉明、吳秀虹及杜淑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續任為巿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第一款、第二款及上款所指人士的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第三款所指人士的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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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周昶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二)批准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八)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二)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委員會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運輸通訊費、期刊(紙本或電子版)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八)批准將被視為對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在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以澳門特區的名義,在委員會職責範疇內,簽署所有與澳門特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協議、合同及議定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員會秘書長可將有利於委員會秘書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秘書長。

三、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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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