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唐曉晴,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財政局代表Rebeca Vong;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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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陸波;
(二)麥健智;
(三)葉兆佳;
(四)何少金;
(五)容永恩;
(六)飛安達;
(七)何敬麟;
(八)胡達忠;
(九)王世民。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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