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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就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訂於伊盧利薩特的《預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漁業協定》(下稱“《協定》”)向加拿大外交、貿易和發展部交存核准書,並聲明《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協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預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漁業協定》的中文正式文本和葡文譯本。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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