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通 告

茲公佈,為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署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本署定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至十一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五時十五分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2樓審計署。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2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署網頁(https://www.ca.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新 聞 局

名 單

為履行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新聞局現公佈二零二一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給予財政
資助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

6/8/2021

$2,400,000.00

資助推行2021/2022年度「新聞從業員醫療保險計劃」。

合計:$2,400,000.00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行政法務司司長指示,所有法定穿着制服人員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改穿冬季制服。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市 政 署

公 告

第011/DZVJ/2021號公開招標

“2022年至2023年澳門半島樹木護理服務”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2022年至2023年澳門半島樹木護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中午十二時。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服務區域

繳交之臨時擔保

北區

$50,000.00

中區

$50,000.00

南區

$50,0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第012/DZVJ/2021號公開招標

“2022年至2023年離島區樹木護理服務”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2022年至2023年離島區樹木護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中午十二時。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服務區域

繳交之臨時擔保

氹仔區

$50,000.00

路環區

$50,0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紅街市維修及更改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

5. 承攬工程目的:紅街市維修及更改工程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佰伍拾玖萬元正($1,59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五時正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每份為澳門元壹仟元正($1,000.00)(按照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

此工程之施工期自委託工程日起算不得超過820日。

16.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50%;
——合理工期 5%;
——施工計劃及方案

i)工程進度計劃 5%;

ii)清拆指定的結構體及設置臨時支撐施工方案 15%;

iii)各專業項目(如結構、建築和機電等)施工方案 5%;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10%;
——材料質量 5%;
——聘用本地勞工率 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法 務 公 庫

名 單

為履行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二一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給予財政
資助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濠江法律學社

2/8/2021

$ 147,552.32

資助出版《澳門立法會選舉的理論、制度與實踐》、《中國憲法草案彙編》(1949年前)(上、下冊)及《中國憲法報告彙編》的經費。

冼穎瑜

16/8/2021

$ 7,700.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21”實習津貼。

郭志賢

16/8/2021

$ 7,700.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21”實習津貼。

李倩雯

16/8/2021

$ 7,700.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21”實習津貼。

魯瀚銘

16/8/2021

$ 7,000.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21”實習津貼。

宋曉琳

16/8/2021

$ 7,200.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21”實習津貼。

黃靖淘

16/8/2021

$ 7,650.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21”實習津貼。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已授權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陳子慧

茲公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生物醫藥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上述開考的知識考試(筆試)原訂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舉行,現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展,為減少人群聚集及減少疾病傳播風險,該知識考試(筆試)延期舉行,新的知識考試(筆試)日期將另行公佈。

敬請准考人留意本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發佈的相關資訊。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9/2021-AMCM號通告

事項:強制性保險中介人佣金的規定

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當屬強制性保險,支付給中介人之最高佣金不得超過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十月份公佈所訂定有關在次年度內該項保險可支付中介人佣金限額之百分比。

另一方面,同一條文第三款規定,倘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在保護和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狀態所必需時,該機構可以同樣方式對其它有關保險訂定佣金比率。

因此,茲對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或續保之保險合約之最高佣金支付限額作出如下規定:

* 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及補充保障 20%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強制保險 30%

* 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 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20%

* 律師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10%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第010/2021-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為從事退休基金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設定考試的義務

自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澳門特區的退休制度發生根本的改變,參與人的普遍性及龐大的資金對社會及經濟有著重大的影響。由於退休投資具有其獨特性質及風險,從事退休基金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應具備充份專業知識,以加强客戶的信心及鞏固客戶的退休保障。

故此,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退休基金的中介業務應由具備適當資格的保險中介人作出,且這個資格應通過中介人資格考試合格予以確認。

根據現行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第十六條第五款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經聽取保險中介人及保險公司代表團體的意見後,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1. 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規定從事退休基金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人必須通過試卷IV(退休基金)考試合格,惟不影響下款之適用;

2. 給予已獲許可從事人壽保險中介業務及有關許可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有效的保險中介人兩年過渡期(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該等人士有意繼續從事退休基金中介業務,則必須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通過上述考試合格;及

3. 指定澳門金融學會作為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心,以落實新考試制度。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第011/2021-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私人退休基金年度帳目審計的要求

考慮到退休基金的資產規模及持份者不斷增加對社會的影響日漸擴大,在退休基金監管上有加強的必要。故此,現要求各基金管理實體須就其所管理的每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所訂定的審計要求作出外部審計。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經第10/2001號法律修改的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第四十九條準用透過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由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現訂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實體必須為其所有根據《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成立的開放式退休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由已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之。

二. 上款所指的審計,應依據由會計師專業委員會制定及核准的審計準則進行。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制定及核准審計準則前,上款所指的審計應依據經第23/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經第68/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進行。

三. 第一款所指的審計,應證明﹕

a)退休基金的財務報表符合《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及由會計師專業委員會制定及核准的會計準則。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制定及核准會計準則前,退休基金的財務報表符合經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之《會計準則》所附的《財務報告準則》及經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財務報告準則》;

b)退休基金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及公允地反映退休基金的年度財務狀況,及其截至年結日之財務交易和現金流量;

c)退休基金的會計簿冊適當記錄退休基金的活動;

d)基金管理實體是否提供被要求的資訊及解釋,並說明拒絕提供資訊或解釋的情況,以及倘有的偽造情況。

四. 除第三款所指要求外,澳門金融管理局亦得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其認為必需且涉及作為審計對象的退休基金的其他資料。

五. 除上述的要求外,在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有關外部審計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六. 基金管理實體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遞交上一年度外部核數師報告及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並透過基金管理實體的網頁公佈。倘該報告及報表以非中文語文作成,則必須同時遞交其中文認證譯本及公佈。

七. 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科處行政處罰的公示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向前保險中介人余建樂(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757(5)及保險中介人編號12129/APS)提起第025/2020號違法行為程序,因其違反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和重新公佈,並經第1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核准的《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制度》第九條a)項及g)項規定,即違反向被保險人提供有效率的服務及按中介合同所定期限,向保險公司提交所有已收訖收據的帳目的義務,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自本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違法者,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在載有是次決定理據的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第152/2021-CA號報告書上作出批示,在上述違法行為程序完結時,向前保險中介人余建樂(保險中介人編號12129/APS),科處$100,000(十萬澳門元)的罰款,違法者須對有關罰款承擔責任,以及在本地兩份報章刊登科處罰款的附加制裁。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期告滿後的十五日內,就處罰決定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聲明異議。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b)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得於通知期告滿後的三十日內,就處罰決定向行政長官提出任意訴願。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該行為,得於通知期告滿後的六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倘沒有就決定提出申訴,則立即執行處罰決定。

違法者應自處罰的決定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以及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第1-A號東曦閣地下澳門金融管理局出納處繳交罰款。倘逾期不繳,將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及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將本卷宗轉交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此外,違法者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以及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三樓法律事務廳參閱有關卷宗。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49,698,567,039.98

其它負債

2,442,321,191.40

 

銀行結存

296,242,109,839.87

   
 

債券

190,883,717,639.15

   
 

外判投資

162,572,739,560.96

 

財政儲備資本

648,815,894,456.03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50,866,525,700.00

     

超額儲備

486,906,857,377.59

其他資產

1,559,648,607.45

   

本期盈餘

11,042,511,378.44

     
     

總計

651,258,215,647.43

 

總計

651,258,215,647.43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黃善文
劉杏娟


會 計 師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一年第三季度內獲發出、被中止、結束中止和被註銷執業准照的執業會計師名單:

准照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P0386

梁惠玲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樓05室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P0569

羅幸婷

澳門高地烏街54號海暉閣6樓B座

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P0972

梁偉立

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5樓H&I座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獲發出執業准照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

根據第20/2020 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一年第三季度內新登錄、被中止、結束中止及註銷登錄的可提供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名單:

准照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T0386

梁惠玲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樓05室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註銷登錄

T0972

梁偉立

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5樓H、I座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註銷登錄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容光亮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開考編號:2020/I04/AP/LTRD)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的職缺,經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之投考人:

排名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蔡漢斌

1427XXXX

66.22

2.º

施少坤

1359XXXX

65.14

3.º

黃詠愉

1230XXXX

65.10

4.º

陳琳

1236XXXX

64.89

5.º

楊玲

5113XXXX

64.73

6.º

黃桂麗

1234XXXX

64.62

7.º

林靜雯

1262XXXX

64.06

8.º

王斯敏

1299XXXX

63.72

9.º

王東程

5142XXXX

62.81

10.º

林綺雲

1532XXXX

61.06

11.º

梅立威

5213XXXX

59.28

12.º

吳詩彤

5200XXXX

58.23

13.º

曾揚

1409XXXX

58.21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懲教管理局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黃家媛

正選委員:懲教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劉家寶

司法警察局主任文案(職務主管) 鄧天智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三十日告示

按治安警察局前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薛輝的配偶方慧珊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職位編號:DI02/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一缺(葡文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幼兒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幼兒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10.2. 與幼兒教育葡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李家兒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Ana Sofia de Serôdio Custódio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Joana Sofia Almeida Amador Torrão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Carina Inês Faria Rodrigues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職位編號:DP09/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葡文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10.2. 與小學教育葡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黃崢志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Sharoz Datarama Pernencar

公立學校副校長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香梅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鮑丹娜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職位編號:DP10/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音樂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10.2. 與小學教育音樂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鍾麗坤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鮑少珍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慧嫻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溫倩婷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職位編號:DP11/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特殊教育範疇,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10.2.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Maria João Marques da Silva Picão de Oliveira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Maria Luísa de Jesus Alves

候補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陳燕芬 

中學副校長 楊詠詩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職位編號:DS02/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視覺藝術,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視覺藝術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視覺藝術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10.2. 與中學教育視覺藝術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陳家敏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美燕

中心主任 黃崢志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晴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馮佩祺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職位編號:DS03/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音樂,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10.2. 與中學教育音樂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陳家敏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詹詠琴

中心主任 黃崢志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李慧嫻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馮佩祺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職位編號:DS04/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特殊教育,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特殊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包含中學師範培訓在內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特殊教育教師培訓;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認可的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及特殊教育教師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10.2. 與特殊教育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Maria João Marques da Silva Picão de Oliveira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林思敏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

(職位編號:DS05/2021)

按照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地理,教學語文為葡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次開考的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地理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地理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以及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2.3.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3. 應提交的文件

3.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2. 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3.3.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履歷表》。

3.4. 倘有,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3.5.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所指的文件,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費

投考人須提交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開考報名表》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並支付澳門元三百元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5.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6.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所載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六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包括筆試(三小時)和試教,甄選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8.1. 知識考試——70%(知識考試以葡文作考核)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75%)

第二階段——試教(佔知識考試25%)

8.2. 甄選面試——20%

8.3. 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0.1. 法律知識: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e)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10.2. 與中學教育地理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1. 公佈名單及開考資訊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陳家敏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馬凱華

中心主任 黃崢志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Natasha Cruz Fellini de Oliveira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衛 生 局

名 單

根據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按照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放射科及影像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楊俊文

16.7

朱筱欣

16.4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影像科主任醫生 江瑞洲醫生

正選委員:影像科顧問醫生 邱德正醫生

影像科顧問醫生 莫家寶醫生

———

根據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按照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兒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Amaral Vanessa

18.0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黃鳳欣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呂健文醫生

兒科顧問醫生 區曦醫生

公 告

(開考編號:A20/TSS/LAB/2021)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4319/02-MA.NEUCIR)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公佈,履歷討論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12/TDT/FAR/2021)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十一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0/P/21號公開招標“皇朝廣場2樓裝修工程”,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開考編號:03819/01-ITP)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中葡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121/01-MP)

茲公佈,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八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六時正為參加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駕駛實踐考試),考試時間為三十分鐘,考試地點如下:

——仁伯爵綜合醫院C2運輸部停車場(報到地點)。

參加知識考試(駕駛實踐考試)的准考人的考試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421/01-MED.CLG)

茲公佈,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編制內九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個職缺,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本局定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舉行知識考試(筆試),考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如下:

——澳門黑沙環衛生中心3樓大型會議室(澳門黑沙環中街18地段)。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26/2021)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研究生宿舍及教職員宿舍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玖萬玖仟元正(澳門元199,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第08D/CAD/2021號決議

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李雁蓮副院長,在北京大學醫學部——澳門理工學院護理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不超過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七)批准工作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八)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00,000.00(澳門元拾萬元);當批准免除競投、諮詢問價或訂立書面合同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獲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學院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相關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決議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者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院長 嚴肇基

秘書長 李惠芳

財政局代表 張祖強

第36/PRE/2021號批示

根據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六)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藝術高等學校代校長黎明海,在藝術高等學校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藝術高等學校代校長黎明海,在藝術高等學校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嚴肇基

第37/PRE/2021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澳門理工學院李雁蓮副院長監督北京大學醫學部——澳門理工學院護理書院的運作的職權。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授權者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嚴肇基

第38/PRE/2021號批示

根據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六)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圖書館代館長劉曼玲,在圖書館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圖書館代館長劉曼玲,在圖書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五)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用於購買館藏資源以及因購買該等館藏資源而衍生的開支的職權,上限至$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嚴肇基

第01/VP/2021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持續教育中心代主任林繼強,在持續教育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該中心所舉辦的短期課程合同。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副院長 李雁蓮

第02/VP/2021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學術事務部部長張詠藍,在學術事務部以及其下設的招生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還轉授予學術事務部部長張詠藍,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依法批准退回與學生有關的保證金;

(二)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錄取的前提下,簽署與錄取學生有關的文件。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副院長 李雁蓮

第01/SGDC/2021號批示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第03/SG/2019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維護及發展處處長李詠儀,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爲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上項所規定的證明。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 趙家威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海事及水務局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姓名

身份證編號

最後成績

1.º

趙志峰

1233XXXX

78.17

2.º

蕭健峰

5173XXXX

76.87

3.º

陳傑楓

1258XXXX

75.70

4.º

趙嘉慧

1314XXXX

73.55

5.º

林欣婷

1245XXXX

72.12

6.º

麥嘉雯

1233XXXX

67.15

7.º

李健榮

1224XXXX

65.43

8.º

容君逹

5106XXXX

62.33

9.º

陳善逹

1227XXXX

60.68

10.º

羅思靖

1236XXXX

60.50

11.º

孫子龍

5169XXXX

59.85

12.º

李婉婷

1279XXXX

58.90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劉偉川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卓榮

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麥肇全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水務技術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海事及水務局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s://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統一管理制度(開考編號:TSEC-001-DSPA/2021)——環境保護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環境保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50

黃淳匡

5200XXXX

65.02

2.º

21

林永健

1218XXXX

62.29

3.º

52

張信堅

1422XXXX

61.88

4.º

5

蔡世達

5190XXXX

60.89

5.º

41

余景恆

5194XXXX

59.53

6.º

22

劉健志

5198XXXX

59.03

7.º

35

吳志華

5213XXXX

58.19

8.º

18

郭志雄

5144XXXX

57.47

9.º

8

朱學賢

5180XXXX

57.21

10.º

48

黃兵雄

1236XXXX

56.31

11.º

36

吳艷儀

1236XXXX

55.41

12.º

2

陳富權

5132XXXX

55.39

13.º

39

譚鎮昇

1253XXXX

54.72

14.º

44

溫世傑

1417XXXX

54.49

15.º

16

楊歷祺

5179XXXX

51.47

16.º

14

何駿傑

1241XXXX

50.35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備註

13

何昌盛

1304XXXX

(a)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 陳國浩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志豪

顧問高級技術員 袁文龍


民 航 局

名 單

根據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後的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民航局現公佈二零二一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給予財政
資助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阮天衡

19/8/2021

$ 6,250.00

“青年善用餘暇計劃2021”實習津貼。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於民航局

局長 陳穎雄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缺而對外開考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由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八日舉行的知識考試程序中出現有違公正原則的情況,故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糾正,並重新公佈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有關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網頁http://www.smg.gov.mo/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環 保 與 節 能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有關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後的第54/GM/97號批示,環保與節能基金現公佈二零二一年第三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給予財政
資助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李煥培

6/9/2021

$150,839.00

根據十一月十九日第32/2018號行政法規《回收業設備及車輛資助計劃》之資助款項。

總額

$150,839.00

 

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房 屋 局

通 告

﹝55/2021﹞

“望廈社屋——望德樓從事商業活動空間之租賃2021”公開招標

1. 標的:

本招標旨在為位於澳門俾利喇街/望善街望廈社屋——望德樓地下從事商業活動之下列空間之出租作判給。租賃期為期6個月,倘雙方未於租賃期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提出單方終止合同的要求,則視為以相同的期限及條件自動續約,而有關程序則由房屋局負責進行。

2. 租賃空間及投標底價:

項目 樓宇名稱 位置 租賃空間名稱 租賃空間用途 實用面積 投標底價 備註
1 望廈社屋——望德樓 地下 A 一般商業用途(除飲食店外)

42.98
平方米

$28,000.00(澳門元貳萬捌仟圓正) 註1、2、3、4、5及6
2 地下 B

43.56
平方米

$28,000.00(澳門元貳萬捌仟圓正)
3 地下 C

37.52
平方米

$25,000.00(澳門元貳萬伍仟圓正)
4 地下 D

30.26
平方米

$20,000.00(澳門元貳萬圓正)
5 地下 F

57.45
平方米

$36,500.00(澳門元叁萬陸仟伍佰圓正)
6 地下 G

34.09
平方米

$29,000.00(澳門元貳萬玖仟圓正)
7 地下 K

37.10
平方米

$26,000.00(澳門元貳萬陸仟圓正)
8 地下 O

31.82
平方米

$26,000.00(澳門元貳萬陸仟圓正)
9 地下 P

54.00
平方米

$32,0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圓正)
10 地下 E 飲食店(非明火煮食)

77.06
平方米

$40,500.00(澳門元肆萬零伍佰圓正)
11 地下 L

56.25
平方米

$32,5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伍佰圓正)
12 地下 M

55.31
平方米

$32,5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伍佰圓正)
13 地下 N

53.84
平方米

$32,0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圓正)

註1:一般商業用途的租賃空間禁止從事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款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
註2:用途為飲食店的租賃空間,必須從事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款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
註3:租賃空間內禁止作工業活動用途,亦不可經營博彩活動及博彩中介業務、房地產中介業務、兌換店、當押業、代收代購、車輛保養及修理、洗車及車輛美容、殯葬業、蒸汽浴室及按摩院、夜總會、的士高及歌舞廳等同類場所、酒吧、網吧、卡拉OK、遊戲機及電子遊戲機之場所、廢物及廢料回收及加工。
註4:租賃空間必須對外營運,不可僅作內部運作的辦公室或貨倉等之用。
註5:租賃空間內禁止使用明火煮食及明火加熱設備,詳見《承投規則》第2.5款及第5.8款之規定。
註6:倘擬經營的事業需於租賃空間內煮食或使用高耗電量的設備,須自行評估有關租賃空間的設計電力負荷是否符合營運設備的用電需求,詳見《承投規則》第2.11款之規定。

3. 投標人的一般條件:

3.1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或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法人,均可參與本招標。

3.2 在不影響上述第3.1點之規定下,在遞交投標申請之日前的3年內,投標人不得為:

3.2.1 屬房屋局行使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所針對之承租人;

3.2.2 在單方終止租賃合同或合同失效之情況下而非自願遷出租賃空間之承租人。

3.3 不允許以聯合競投的方式遞交投標申請。

4. 投標方式:

口頭競價,每次出價為$500.00(澳門元伍佰圓正)或其倍數。

5. 索取招標案卷:

有意投標人可於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1月5日的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前,到澳門化驗所街39號青葱大廈地下D房屋局辦事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案卷》副本,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500.00(澳門元伍佰圓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下載。

6. 現場視察及書面解釋:

6.1 有意投標人可於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間自行到本招標的租賃空間現場視察,開放時間為上午9時正至下午6時正。

6.2 現場視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於2021年10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7. 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投標人須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

8.1 投標申請包括下列文件:

(a)競投報名表;

(b)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c)已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8.2 上述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而上述文件的詳細要求及式樣已載於《招標方案》,投標人需按《招標方案》附件內的有關式樣撰寫。

9. 遞交投標申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9.1 投標申請應由投標人或其代表,於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1月5日的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前,到澳門化驗所街39號青葱大廈地下D房屋局辦事處遞交,並獲發收條。

9.2 經初步審查投標人符合《招標方案》第6條(投標人的一般條件)之規定,且其投標申請按時遞交及完全符合《招標方案》第8條(投標申請的組成文件)之規定,將獲發「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經初步審查,如未獲發「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但最終經《招標方案》第11條所指之委員會核實其符合上述之規定的情況,亦將獲發該證明。

9.3 每一投標人僅可遞交一份投標申請,並僅可參與《招標方案》第2條所指其中一類用途的租賃空間的公開口頭競價。倘投標人遞交多於一份的投標申請(同一類用途或不同類用途),則以最新提交之投標申請作準,且投標人之前所遞交之投標申請及獲發之「具資格參與公開口頭競價之證明」均即時失效。

10.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

公開口頭競價會場規則說明會將於2021年11月9日上午10時正於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投標人應按上述日期及時間出席;倘投標人數眾多,房屋局將因應情況增加說明會的場次,並以電話短訊通知各投標人具體的場次安排。

11. 公開口頭競價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11.1 公開口頭競價將於2021年11月11日在氹仔湛江街66-68號湖畔大廈1樓D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

11.2 用途為一般商業用途(除飲食店外)的租賃空間的公開口頭競價將於當日上午10時30分舉行,並於上午9時30分開始接受投標人登記入場。

11.3 用途為飲食店(非明火煮食)的租賃空間的公開口頭競價將於當日下午3時30分舉行,並於下午2時30分開始接受投標人登記入場。

12. 判給標準:

租賃空間判給予提出最高價租金之投標人,如無高於所訂定之投標底價之出價,則撤回有關租賃空間之投標,不作判給。

13. 其他事項:

有關投標申請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