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經第9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交通廳大樓1台(編號:B48)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續期使用。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2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湯加王國交易申報局簽署有關打擊清洗黑錢、恐怖活動融資及相關上游犯罪情報交流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