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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湯加王國交易申報局簽署關於打擊清洗黑錢、恐怖活動融資及相關上游犯罪情報交流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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