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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六)項至(九)項的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

(一)代任助理海關關長李煜輝;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尉東君;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連興池;

(四)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2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燕生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

委任林燕生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從事多年法律及司法工作,專業經驗豐富,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一職:

學歷:

——高美士中葡中學畢業;
——澳門理工學院語言暨翻譯學校中葡翻譯專科學位;
——澳門大學中葡翻譯學士(補充課程);
——澳門科技大學刑事司法碩士學位;
——澳門大學(夜間)中文法律學士學位。

工作經驗:

——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司法文員培訓課程學員;
——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檢察院司法繕錄員(2004年起轉入初級書記員職級);
——2004年5月至2015年5月,檢察院翻譯;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檢察院駐中級/終審法院辦事處特級書記員;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檢察院駐中級/終審法院辦事處主任書記員;
——2019年12月至今,廉政公署顧問。

———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