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政公署

法規:

第23/2021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37/2021

刊登日期:

2021.9.15

版數:

13395

  • 將若干權限授予一名助理專員。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21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助理專員林燕生作出下列行為:

    (一)履行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政申訴局局長職能所需作出的行為;

    (二)批准行政申訴局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批准行政申訴局人員的年假享受及轉移。

    二、倘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助理專員上述的職務由另一名助理專員擔任。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助理專員可將作出其認為有利於行政申訴局運作的行為的權限轉授。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

    廉政專員 陳子勁

    ———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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