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批示:
應韋健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終止。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批示:
韋志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壹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子浩──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翰寧──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周惠眉及黃永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廖子榮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本人行使第18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電腦及資訊科技廳廳長鄭奇添在該廳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有關人員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有關人員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有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電腦及資訊科技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局長 梁文昌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編號170080——吳文沁及170091——黃嘉俊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編號140011——吳偉堅、140021——林志勤、140031——黃祖耀及140041——盧兆栢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議決如下:
楊瑞茹——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及(五)項、第三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秘書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潘錦屏——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及(五)項、第三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副秘書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燕萍——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綜合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陳家偉——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人力資源暨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黎建明——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資訊暨圖書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關冠芬——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姜燕——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張涵——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技術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鄧凱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志輝及廖威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鄭劍峰、張欣傑及何淑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李雲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議決如下:
王嘉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代秘書長 潘錦屏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的批示:
周海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的批示:
方煥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黎瑞蘭及梁美琪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宇明擔任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綜合支援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許燕華要求,其擔任本局綜合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期滿時終止,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907001-00 | 澳門基金會 | ||||
9-99-0 |
38-02-01-99-00 |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 80,000,000.00 | ||
9-99-0 |
38-02-02-99-00 | 其他——企業 | $ 80,000,000.00 | ||
總額 | $ 80,000,000.00 | $ 80,000,000.00 | |||
核准依據: | 17/08/2021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副主席﹕鍾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婉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秀玉,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林暉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譚俊榮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文輝,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梁惠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87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羅慶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4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李錦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9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羅廣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8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關務監督陳堅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8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高級技術員劉婉婷,供款人編號30006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顧問醫生孫國強,供款人編號61175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懲教管理局警員黎永燊,供款人編號61444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下列公積金制度前供款人,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123617 | 何漪雪 |
6143375 | 何頌賢 |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的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吳華達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陳俊傑,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談智仁——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 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經濟範疇)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何梓洋及鄧卓輝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張俊傑、蔡煌騰、何子聰、洪萩莎、翁年輝、劉理超、李肖君及勞永康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羅俊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甘巧雲及黃添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由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凱健——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本地區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潘麗芬——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研究暨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2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42121陳志營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第099/2021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的規定,下列治安警察局人員因結束在司法警察局的特別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回任治安警察局,並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203140 | 陳穎妍 |
警員 | 173161 | 郭偉龍 |
警員 | 117171 | 林柏君 |
警員 | 185180 | 張雯 |
警員 | 268181 | 羅偉文 |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芷明,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葦、陳慧燕、梁麗凌及梁家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第064/SS/2021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決定根據第60/94/M號法令第一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f)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對懲教管理局前第四職階警員黎永燊科處撤職的處分,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余珮琳,少年感化院院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偉樂,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鄭志成,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黎煥森,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蘇永兆,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惠文,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鍾斌及聶積創,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李楠楠、王君璇、黎嘉杰、陳先進及吳婉茹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葉廣仁及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副警長楊金漢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批示:
蔡敏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批示:
應盧倩怡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批示:
應蔡敏芝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António Elísio Tavares Chan,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盧安莉,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劉嘉欣,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二)及(五)項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黃崢志,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語言推廣中心主任;
陳藝康,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德育中心主任。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批示:
楊偉媚——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附件二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俊杰,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淑瑜及劉笑盈,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洪朝欽、李英南及林貫名,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子軒為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陳倩儀,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宋楠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劉瀟及馬筱宇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樂團樂師朱武昆及陳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樂團聲部首席Tibor Tóth及澳門樂團樂師Marko Lopez de Vicuña Klu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謝博聞、姚堯、許惠子、梁仁昭、韋子東及田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邱美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沙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宇樑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Veronika Csajági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敏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595,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家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開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芸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羅俊偉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趙葉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周金岳,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郭淑寧,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譚美珊,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煥鈞,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袁天恩,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何惠敏,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張智勇,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潔芳、毛俊儒、韋家韻、胡嘉玲、許家琪、勞祥興、林偉明、梁沛祺、陳健培、阮俊豪、李敏行、傅子豪、黃旭彤、李頴賢、甘秀敏、崔蔚然、余碧君、黎永鋒、范佩瑩、陳希文及吳曼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黎佩雯——應其要求,中止第E-300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穎琴——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435。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黃雅盈、趙啓源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分別是E-2187、E-2864,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伍家軒、廖文婷——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681、M-2682。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馮嘉瑩、姚艷筠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分別是E-2625、E-2790,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韓飛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是T-0617,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玉娟、曾玉蘭、李少慧及林慧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首三位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崔永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張燕芳,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保雲,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民生,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繪圖員。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梁月嬌及梁焯然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吳省奇,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孫健聰,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王雅倫、黃綺婷及曾志豪,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麥家捷及梁偉麟,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水文員,薪俸點370點。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瑞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澔斐、洪進財、盧松茂及黃漢龍——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林微笑——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林穎——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區漢初——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應庄青青之請求,其在房屋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應鄭玉鑾之請求,其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老詠恩,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陳景俊,轉為第二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35點。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根強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譚進星之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錦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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