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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項所指統計暨普查局代表麥恆珍﹔
(二)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b項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三)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所指的行政當局各職權範疇之代表:
(1)經濟財政職權範疇代表尉東君;
(2)保安職權範疇代表賴東生;
(3)社會文化職權範疇代表梁詠嫻;
(4)運輸工務職權範疇代表呂美瑩;
(四)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所指的社團代表:
(1)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馬志達,代任人余昇﹔
(2)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林偉雄,代任人傅宇安;
(3)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柯麗香,代任人馮家偉;
(4)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蕭家浩,代任人李俊鳴;
(5)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麥冬青;
(五)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私人機構或實體的代表:
(1)澳門金融學會代表陳偉成,代任人胡倫;
(2)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潘耀榮,代任人洪于德。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所指的行政法務職權範疇代表陳榮喜﹔
(二)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所指的社團代表:
(1)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郭張蘇珊,代任人黃焯華;
(2)澳門酒店協會代表卓凱彬,代任人Adrião Mito Pinto Marques;
(三)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私人機構或實體的代表:
(1)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陳靖涵,代任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副教授丁燈;
(2)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所長馮家超,代任人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金融及商業經濟學系系主任李國強;
(3)澳門理工學院應用科學高等學校副教授柯韋,代任人澳門理工學院管理科學高等學校校長黃貴海;
(4)澳門金融學會代表盧志文,代任人吳耀琪。
三、委任劉嘉禮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麥冬青的代任人。
四、續任高展文為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所指的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為期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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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工商業發展基金代表戴建業之請求,免除其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之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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