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批示:
施燕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程况明擔任懲教管理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振鵬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奇添為本局電腦及資訊科技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鄭奇添擔任警察總局電腦及資訊科技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2009年及2019年獲得警察總局局長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海關關務總長李思雅為本局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廳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海關關務總長李思雅(編號01980)擔任警察總局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根據現行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何樹漢為本局民防規劃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何樹漢(編號109971)擔任警察總局民防規劃事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根據現行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為本局民防應急行動協調處處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消防局副消防總長陳國棠(編號403991)擔任警察總局民防應急行動協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二款及第六條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文泰及蔡聰明,編號分別為210051及210061,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繼續擔任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周見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許柏康、林鏡全、林乾源、梁銘信、盧定泉及黃家平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編制內第四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司徒輝,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陳桂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譚德成——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羅偉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周凌鋒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白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馮若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廖小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心理學範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開始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綺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薪俸點45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59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艷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並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胡俊杰和楊文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李嘉明,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調職至房屋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袁興寶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達禧,屬臨時委任,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勝里在本局擔任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壹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李嘉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25,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秀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勞德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Isabel de Barbosa Sousa Siqueir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9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王綺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31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黃志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4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澳門監獄退休工人梁明傑之遺孀吳美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4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高鈞其,供款人編號60360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杜月明,供款人編號60891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陳慧敏,供款人編號30008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李玉標,供款人編號60353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徐翰平,供款人編號60586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施琼琼,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會擔任職務。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會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彬浩,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會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方祺本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儉榮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茲宣告甄溢全基於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達十二個月以上,其於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印務局——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羅俊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譚道文,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歐陽安、陳雙英、陳少珍、張梅及王志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梁燕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
José Diogo de Sousa Pinto Borg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馮小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物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 郭忠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黃振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予以解除,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一)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吳希偉 |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黃文傑 |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António Carlos Lei |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劉健龍 |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5 |
左頴軒 |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Gonçalo Augusto de Souza |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Daniela Patrícia de Assis Passeira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祖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家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博彩監察廳廳長黃志富,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榮輝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霍倩盈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法律及研究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卓淑君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勞資關係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應考人李婉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公共財政管理範疇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謝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39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苑琪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會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紫薇,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繼續在本會擔任職務,薪俸點305。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祖軒及葉毅全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英華,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子謙,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梁綺蓮——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趙善清,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黎天彪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沙錦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起,與張欣婷及蔡偉杰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徵用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呂綺婷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
梁玉文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以徵用方式於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之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譚鍾麗芳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徵用期屆滿後,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起返回海關。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和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歐陽淑君、蔡妙容、何雨琪、黎卓玲、吳宇庭及黃嘉慧,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容慧玲及何綺彤,分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莫錫炫,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鄭溢新、溫智民及胡偉堂,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麥妙冰、鄧志宏、王效麗及楊敏儀,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鄭漢光,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盧錦滿,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陳鏗、鄭秀儀、李建顏、李秀明、李蕭秀珍、梁錫雄、譚啟瑞及黃寶環,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李亞香,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蔡春芳、崔惠玲、洪亞娥、高嫦歡、古偉雲、汪玉芬及黃桂娥,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批示:
歐肇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淮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黃翠儀及卓展盈,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分別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張瑛瑛,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盧錦滿,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古偉雲及黃桂娥,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歐陽淑君、蔡妙容、何雨琪、黎卓玲、吳宇庭及黃嘉慧,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湯穎欣,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玉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李詠康,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洪亞娥、高嫦歡及汪玉芬,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何解興、梁甜好、梁艷貞及王燕雅,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其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和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職級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區妙茹、簡佩玲及鄧毅斌為首席技術輔導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其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和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嚴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歐陽惠香、陳澤賢、李振祥、勞巧綺及黃祖兒,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周琳、鍾楚雲及麥麗琼,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梁雪儀,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雪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陳詠欣及盧志堅,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陳淑儀,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鄧肇邦,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鄭卓豪、甘麗珊、譚健豪、梁詠愉、容健輝、張海丹、潘頴嘉、梁綺雯及冼麗珊,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劉潤南、洪秀諭、鄧梓燊、李家盈、黃嘉敏、何美雪、黃惠賢及張秀萍,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美欣及李潔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潤霞、楊五妹及張有娣,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婉儀及蔡綺媚,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寧桂英、盧玉玲、汪咏梅及張寶珠,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凌峯、冼錦榮、袁詠紅、詹永亮、麥韻珊及關文智,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燕君、陳小玲、蔡頴霖、張淑瑤、張淑嫻、黃美卿及李夏翡,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劉嘉琪、易珊珊、麥秀麗、黎嘉盈、馮靜文、梁麗婷、張麗嫦、陳迪絲及劉俏嫻,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文浩,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美玉、胡麗愛、李月明、陳秀嬌及陳雪萍,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禮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森儀,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袁玉蘭,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肇芳,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陳漢明及鄭達超,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朱淑賢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應陳慧敏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應朱淑玲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應黃艷霞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符明映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韻彤、郭正喬——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430、E-3431。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冠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周曉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六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聶進科、蕭慧池、黃嘉雯、林綺雯、黃錦球及譚倩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燕玲第T-0375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陳晶及盧振然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分別是T-0376及T-0402,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嘉宏——應其要求,中止第D-0234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丘蔚晴——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674。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奇慶第M-073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科進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Foresight,英文名稱為Foresight Medical Centre——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3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G7,持牌人為科進語言及學習方案(澳門)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G7。
一葉杏林中醫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Medicina Chinesa Infinidade,英文名稱為Infinity Chinese Medicine Center——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53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26號永豐大廈DR/C,持牌人為一葉杏林中醫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26號永豐大廈DR/C。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9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00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地下AV座的“愛勤藥房(光輝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郭志嬌、盧靜榕、馮鍾意、鄭曉靜、陳慧儀、林果豐、陳紫欣及林嘉盈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牌照編號分別是E-2459、E-2540、E-2672、E-2673、E-2688、E-2699、E-2871、E-2940,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簡煒龍,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即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偉強,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孫巧,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柯國妹,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蘇永生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賀曉勁,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梁浩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陳倩盈,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湯錦華,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許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呂寶亮,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詠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周家輝、陳慧怡和廖月婷,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彭詠恩和盧慧雯,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羅曼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羅慶權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楊志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200點,並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之合格應考人周樂儀,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填補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一)款項轉移: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唐華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老詠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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