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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書院W33及W34加建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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