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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七條及第13/2015號行政法規《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葉頌華;
(二)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蔡田田。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
(1)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並由其任主席;(2)姚偉彬;(3)陳穎雄;(4)鄭冠偉;(5)區炳堅;(6)山禮度。
(二)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
(1)黃如楷,並由其任副主席;(2)崔世平;(3)梁華權;(4)黃國基;(5)梁頌衍。
三、續任第一款(一)項及上款(一)項(2)至(6)分項成員的候補人:
(一)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任第一款(一)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譚立武,任上款(一)項(2)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許震邦,任上款(一)項(3)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任上款(一)項(4)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陳鍵賜,任上款(一)項(5)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六)羅志堅,任上款(一)項(6)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續任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二)項(2)至(5)分項成員的候補人:
(一)Nuno Filipe Gonçalves Soares,任第一款(二)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陳滿鋒,任第二款(二)項(2)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Rui Jorge da Silva Cernadas,任第二款(二)項(3)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關穎,任第二款(二)項(4)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黃中原,任第二款(二)項(5)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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